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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采油厂生产区域内动土作业的施工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所属各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的动土作业活动。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动土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施工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项目、任务、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第五条动土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动土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38)。

第六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要制定动土作业方案。

第七条挖掘工作开始前,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作业区域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油气管线、电缆)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八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地下管道、埋设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件39)。

第十条挖掘前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第十一条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二条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十三条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操作人员应与施工机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三章保护系统

第十五条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动土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持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第十六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度(高宽比)。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价,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在挖掘开始之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十九条保护性支持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持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

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条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土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l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四章邻近结构物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二十四条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甩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猎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定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己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一)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五章进、出口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六章排水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雷雨天气应停止动土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第三十条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第七章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八章现场标识与警示

第三十三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三十四条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三十五条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三十六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九章动土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动土作业前,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条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

第四十条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十章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1、提出动土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2、协调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

3、组织实施动土作业;

4、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5、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作业批准人安全职责:

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动土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批准或取消动土作业许可证;

4、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四十三条作业人安全职责:

1、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在安全措施末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四条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3、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4、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动土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单位

生产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描述: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

是否附图纸□是□否

图纸说明: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隐蔽设施情况有无

管径、走向、深度、位置

隔离阀/开关的位置

参考图号

公用设施线路

下水道

压缩气体

电气仪表线路

工艺管线

消防管线

其它隐蔽设施

其他

主要安全措施

电气专业人员

路障、围栏和警告标志

机具防爆

气体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防护

监督人员

采取手工挖掘定位

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通风措施

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培训

员工清楚坠落风险

其他措施

不采用防护措施的说明:

准备工作检查

挖掘施工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已考虑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已确认土壤类型

已进行危险评估和制定工作计划

已考虑挖出物的位置

已确定塌方防护措施

已制定每日检查清单

已考虑排水方式

已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落实第二部分的特殊安全措施

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区域的方式

已确定逃离坑沟的方式和物资

已确定阻断道路的警示和管制

开挖区域已在现场标识

挖掘机具的活动范围是否足够

已准备围栏和警示设施

其它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审查签字: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

生产运行消防其他

申请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方保持联系。

单位:

确认人:

单位:

确认人:

批准

本人已同施工单位(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对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关闭

作业结束,经确认现场无任何危害,许可证关闭。

申请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年月日时

批准人:

年月日时

取消

因以下原因,许可证取消。

 

提出人:

相关方

批准人

年月日时

注:

本许可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放在值班室或现场监理处;第三联由生产单位留存。

 

附件39:

动土作业安全检查表

挖掘地点:

挖掘深度: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不适用

1

挖掘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2

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

3

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

4

是否为暴露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石堆的位置,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

5

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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