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00吨黄原胶扩建项目污水处理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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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00吨黄原胶扩建项目污水处理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附件:
1、委托书;
2、托克托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3、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
4、委托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厂处理合同;
5、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
6、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1前言
1.1变更项目由来
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地址在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西区。
注册资本40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
生物发酵、玉米深加工、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公司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及周边原料优势,开发建设了“6万吨/年玉米淀粉及0.5万吨/年黄原胶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7年6月27日取得环评批复,批文号为:
呼环批字[2007]10号。
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并投产运行,并于2011年6月28日通过了环保验收,验收文号为:
内环验[2011]51号。
随着黄原胶生产线投产后,不断完善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得率,公司又开发建设了“30000吨黄原胶扩建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5月27日取得环评批复,文号为:
内环审[2012]103号,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并进入生产阶段。
投产后黄原胶总生产能力为40000吨。
根据扩建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中内容,项目产生的废水送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拟采用MBR膜生物反应器+RO反渗透工艺,处理后清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在污水处理站实际建设过程时,考虑到原工艺设计中膜-生物反应器造价高、操作管理要求高、能耗高等原因,企业从实际出发,将原环评批复中污水处理工艺变更为“IC反应塔+A/O池”工艺。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27日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提出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意见,并结合托县工业园区目前污水处理现状,企业综合考虑,在满足出水达标,且经济合理条件下,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故扩建项目中污水处理方案最终确定为:
扩建工程黄原胶高浓度废水与一期工程黄原胶废水经“IC反应塔”进行处理后,一并与其他低浓度废水满足协议标准水质要求后统一送至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处理后出水可达到《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093-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部分回用于金河公司循环系统补水,一部分进入大唐再生资源回用,其余部分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这样既可确保企业稳定运行,又降低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风险,同时对园区污水稳定处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保证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委托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环评单位认真的研究了项目的有关资料,对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和项目工程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本项目确定如下评价路线:
1.3评价关注的主要方面
本项目为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变更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工艺变更和运营模式变更(引入第三方处理)。
根据变更项目特点及其周围区域环境状况,本次评价以废水处理工艺及运营模式可行性作为重点分析,恶臭、噪声、污泥处置的影响只作一般性分析,同时对该项目清洁生产进行分析。
1.4评价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当前环保政策要求,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的建设得到了被调查公众的支持。
项目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但只要项目建设方能够在营运期落实设计及本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减缓到最小。
因此,评价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施行);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13年2月16日);
(1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6]第31号文);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
(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1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8)环建字第117号文;
(17)《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
(18)《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1日实施);
(19)《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8月1日施行);
2.1.2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2.1.3相关文件及资料
(1)托克托县经济与信息化局关于“关于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黄原胶扩建项目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备案的批复”托经信发[2015]70号;
(2)《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黄原胶扩建项目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5年4月。
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2.1评价因子
根据本项目的工程分析以及“三废”排放情况并结合当地的环境特点,确定评价因子,评价因子见表2.2.1-1。
表2.2.1-1项目评价因子确定表
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大气
NO2、SO2、CO、O3、PM10、PM2.5、
NH3、H2S、臭气浓度
NH3、H2S、臭气浓度
地表水
-
COD、BOD5、SS、NH3、全盐量
噪声
Leq(A)
Leq(A)
地下水
PH、总硬度、氰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砷、汞、镉、六价铬
-
固体废物
-
污泥
生态环境
2.2.2环境评价标准
根据评价区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本项目环境空气为二类区;地下水为工业、农业及生活用水区,为Ⅲ类水质要求;声环境为3类区。
确定环境质量执行如下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H2S、NH3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
标准值见表2.2.2-1、2.2.2-2。
表2.2.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污染物名称
二级标准限值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二氧化硫(SO2)
60μg/m3
150μg/m3
500μg/m3
二氧化氮(NO2)
40μg/m3
80μg/m3
200μg/m3
一氧化碳(CO)
/
4mg/m3
10mg/m3
臭氧(O3)
/
160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
200μg/m3
颗粒物(PM2.5)
35μg/m3
75μg/m3
/
颗粒物(PM10)
70μg/m3
150μg/m3
/
表2.2.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最高容许浓度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mg/m3
一次
日平均
1
H2S
0.01
/
2
NH3
0.20
/
②地下水质量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标准值见表2.2.2-3所示。
表2.2.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污染物
pH
总硬度
溶解性固体
氯化物
硫酸盐
氟化物
浓度值(mg/L)
6.8~8.5
≤450
≤1000
≤250
≤250
≤1.0
污染物
氨氮
硝酸盐(以N计)
亚硝酸盐(以N计)
挥发酚
高锰酸盐指数
砷
浓度值(mg/L)
≤0.2
≤20
≤0.02
≤0.002
≤3.0
≤0.05
污染物
镉
铅
六价铬
汞
氰化物
浓度值(mg/L)
≤0.01
≤0.05
≤0.05
≤0.001
≤0.05
③声环境评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具体见表2.2.2-4所示。
表2.2.2-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dB(A)
夜间dB(A)
3类
65
55
(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具体见2.2.2-5。
表2.2.2-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染物
二级标准排放浓度mg/m3
二级标准厂界浓度mg/m3
颗粒物
120
1.0
SO2
550
0.4
NOx
240
0.12
②本项目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具体见表2.2.2-6。
表2.2.2-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值
污染物
排气筒高度
排放量kg/h
NH3
15m
4.9
H2S
0.33
臭气浓度
20(无量纲)
③本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废水委托金河生物有限公司污水厂处理合同》中废水水量、水质及处理排放要求(协议标准),委托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厂处理后废水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093-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2.2.2-7。
表2.2.2-7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出水水质标准
序号
污染物
内蒙古健隆生化有限公司出水水质
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厂
(第三方)
出水水质
协议标准(mg/L)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093-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mg/L)
1
pH
6~9
6~9
2
色度
/
60
3
悬浮物(SS)
≤5000
60
4
B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