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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盘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调整方案

 

盘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一、总则1

(一)指导思想1

(二)调整原则2

(三)调整依据3

(四)调整范围5

二、规划指标调整5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5

(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5

(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6

(四)其他规划调控指标6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7

(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7

(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9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12

(一)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12

(二)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13

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14

(一)生态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14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15

六、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15

(一)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总体方案15

(二)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16

(三)市级中心城区落实方案18

七、土地利用重点安排19

(一)土地整治重点工程19

(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21

八、各类用途管制分区调整22

(一)土地用途区22

(二)建设用地管制区24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25

(一)强化规划自上而下控制25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25

(三)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机制26

(四)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和人地挂钩机制27

(五)加大土地生态建设保护力度27

(六)合理引导农村建设用地退出28

为更好地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盘山县“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全面转型,促进全面发展,贯彻落实更具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建设目标,依据《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以及下达的各项调控指标,对《盘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方案》是对《盘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的补充和完善,《方案》中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划》执行,并与《现行规划》共同组成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围绕“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建设更具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目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规划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各项发展战略得以顺利实施。

(二)调整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深入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和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落实《盘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布局,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及“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盘锦市下达给我县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低效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各业发展用地需求;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升人居环境水平,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增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三)调整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复垦条例

(7)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2.政策规范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8)《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240号)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1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3.相关规划

(1)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2)盘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盘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甜水镇等13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盘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报告

(7)盘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8)其他相关行业规划

(四)调整范围

规划调整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包括坝墙子镇、陈家镇、得胜街道、高升街道、古城子镇、胡家镇、沙岭镇、石新镇、太平街道、甜水镇、吴家镇、羊圈子镇、盘山县林场等9个镇3个街道1个林场在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34079.2公顷。

其中羊圈子镇和石新镇于2010年划归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辖,土地总面积34021.6公顷。

二、规划指标调整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情况,按照应保尽保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盘锦市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7383.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85.0公顷。

(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严格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调控指标,严控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增加流量、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统筹安排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落地和重点发展区域用地。

到2020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156.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8993.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649.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643.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344.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216.0平方米。

(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

到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2120.0公顷,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133.0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76.0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811.0公顷。

(四)其他规划调控指标

积极推进园地改造增效,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牧草地适度增加,到2020年,全县园地、林地、牧草地分别保持在857.0公顷、7275.0公顷、1365.0公顷;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强化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到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占农用地和耕地分别控制在1068.0公顷和813.0公顷以内。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总体方案

稳定农用地面积,按照发展现代化农业要求,优化农用地内部结构,稳定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规模,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全面提升农产品生产能力。

同时,严格控制耕地减少,到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813.0公顷,生态退耕退出耕地2320.5公顷,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2703.5公顷。

合理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尤其是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通过建设用地规模,尤其是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的增加,进一步推动工业结构的优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空间,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的优化,增加城镇工矿用地所占比例,适度增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推进,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适度开发其他土地,在保障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的前提下,对其他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建设用地发展提供新空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到2020年,农用地规模92907.4公顷,建设用地规模18993.0公顷,其他土地规模22178.8公顷。

2.具体方案

(1)农用地结构调整

耕地:

到2020年面积为6738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26%。

园地:

到2020年面积为85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4%。

林地:

到2020年面积为727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3%。

牧草地:

到2020年面积为136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2%。

其他农用地:

到2020年面积为1602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95%。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城镇工矿用地:

到2020年面积为564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1%。

农村居民点:

到2020年面积为800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7%。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到2020年面积为534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9%。

(3)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水域:

到2020年面积为2145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00%。

自然保留地:

到2020年面积为72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4%。

(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总体方案

“十三五”时期,盘山县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县将紧紧抓住东北全面振兴的历史机遇,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同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为了保障上述发展目标的实现,盘山县将按照“一心、一轴、三区”的总体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差别化的用地管控机制,在建设用地安排上突出保障新县城建设、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用地需求,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一心”即中心城区,该区域集中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以保障新县城,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的建设,促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轴”即305国道沿线的太平、胡家、甜水等城镇发展轴。

该区域位于全市发展轴上,向南紧连盘锦市中心城区,并可直通盘锦港,未来将通过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依托太平物流园区、胡家河蟹批发市场以及甜水站前商贸区的建设,推进该区域商贸业的发展。

“三区”即东部农业现代经济区、东北部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西部生态经济区。

东部现代农业经济区包括沙岭镇、古城子镇、坝墙子镇以及吴家镇,该区域进一步优化农用地布局,提高农用地的集中连片程度,推动特色农业发展,同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以保障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以此带动该区域的特色农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东北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即高升经济区,包括高升街道、得胜街道和陈家镇,是省级综合性现代农业示范区,该区域将通过对农用地布局的优化调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同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保障该区域采油及石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用地需求;西部生态经济区包括石新镇和羊圈子镇,全县的苇地、滩涂等生态保护用地集中分布在该区域内,该区域将加大对生态用地的保护力度,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发展生态造纸、旅游等相关产业。

2.具体方案

(1)农用地布局优化

充分衔接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通过开展土地整治提高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集中连片程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引导农产品加工业纵深发展,全面实现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打造升级版的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业资源特点,加快优势农产品向优势产业带聚集。

中部将结合新县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观光农业、科技展示农业,发掘农业文化资源,集聚发展壮大物流产业,重点建设以太平街道新村省道102两侧区域为核心的万亩水稻现代化种植区、以胡家镇国道305两侧区域为核心的现代农产品物流与高标准设施农业示范区、以甜水镇国道305两侧区域为核心的新兴特色产业培育展示区;东北部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区域,其中高升经济区是省政府批准的唯一省级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致力打造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承载平台和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东部将加快高科技、标准化养殖、种植小区建设,推进特色农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大米、畜禽、植物制药等加工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建设用地布局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优先保障“一城两区”即新县城、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区、高升经济区发展用地需求,为促进创业创新提供有利条件,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产业的“去旧换新”,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仓储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推动全面转型,实现全面发展;重点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优化,构建以县城为主体,小城镇科学布局,城乡互促共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城镇化新格局。

保障太平街道、胡家镇、高升街道等重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形成高效便捷、功能完备、保障有力、互通互联的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城镇服务功能和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小城镇的中心辐射作用,加快产业集聚、要素集约、人口集中,创建宜居型城镇格局,带动其它各镇(街道)稳步发展。

同时,大力支持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精细化工、新材料、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实现全面转型发展。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一)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现有基本农田基础上,将“十三五”期间即将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城镇及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内确定的无法规避的基本农田以及现状地类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基本农田调出,调出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在吴家镇、甜水镇、沙岭镇、胡家镇、古城子镇、高升街道、得胜街道、陈家镇、坝墙子镇等补划。

同时,将城镇周边,公路两侧的优质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调入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在甜水镇、沙岭镇、胡家镇、古城子镇、高升街道、得胜街道、陈家镇、坝墙子镇。

规划调整后,全域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53485.0公顷,与市级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持一致,严格落实了盘锦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均有所提高,实现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二)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城镇周边原有基本农田2320.0公顷,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中,将原有基本农田中因“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占用的和现状地类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基本农田调出,调出基本农田53.3公顷,同时,按照“范围不变、面积不减、质量提升”的原则,在城镇周边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调入基本农田653.3公顷。

调整后,盘山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920.0公顷,与城镇周边的河流、道路、绿化带等共同形成城镇开发实体性边界,引导城镇化建设走上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科学控制城镇规模,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一)生态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各项建设要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保护河流、湖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用地,加强生态脆弱区域内林地、草地、滩涂、沼泽、水域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

推进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构建良好的农田生态屏障;推进废弃工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利用,促进全县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十三五”期间,全县将严格控制河流、滩涂等湿地减少;稳定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比重。

到2020年,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河流、滩涂等基础性生态用地比重达到73.0%以上。

进一步优化生态用地布局,充分发挥土地的生态功能。

西部地区围绕羊圈子省级湿地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构建西部生态屏障;中东部地区在强化耕地保护的同时,加强葡萄等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增加园地、林地,加强低效园地、林地的改造,构建良好的农田生态屏障,加强沟渠、道路、农田、河道等防护林的保护和建设,推进废弃工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利用,促进全县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在对生态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优化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力度,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生态敏感性分析和用地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规划,将绕阳河湿地公园、羊圈子省级湿地保护区以及重要河流水系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实行特殊保护,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用地管控。

红线范围内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严禁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1105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5%,主要分布在羊圈子镇、得胜街道、胡家镇、太平街道、吴家镇等。

六、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

(一)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总体方案

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的基础上,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自然地物边界,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划定为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范围1697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6%。

城镇开发边界在全县各镇(街道)均有分布,主要集中分布在太平街道、高升街道、得胜街道等,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为新县城、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三大板块提档升级提供空间。

通过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将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发展格局,实现了各镇(街道)各区域用地规模控制,引导城镇用地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布局,使城镇用地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促进全县“一心、一轴、三区”的城镇发展体系形成。

(二)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

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与原规划保持一致。

北至绕阳河、南抵太平河、东达太平街道边界、西止拥军村,涵盖太平街道整个区域,总面积10866.0公顷,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规模2576.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30.0平方米。

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及发展方向

按照“十三五”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心城区将依托新县城及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的建设,重点发展服务业、石油化工、新材料、仓储物流等产业,结合中心城区城镇建设及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实际要求,未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将重点向西、南方向拓展。

到2020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88.0公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3164.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0.0平方米以内。

3.中心城区分区管制

(1)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区

根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适宜性和未来土地利用方向,将中心城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林业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实行差别化用途管制。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3572.5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32.88%;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322.7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1.38%;独立工矿区面积为300.0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76%;一般农地区面积为3441.1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31.67%;林业用地区面积为155.7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1.44%;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为1073.9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9.88%。

(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区

结合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将盘山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为2622.7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4.14%;有条件建设区面积836.0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7.69%;限制建设区面积6333.4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58.29%;禁止建设区面积1073.9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9.88%。

(3)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以中心城区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结果,结合城市空间结构、城市规模和资源环境限制条件,遵循促进城市紧凑布局、集约高效和避让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地物和线型基础设施边界,将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为城镇开发边界,以优化城市布局和形态,防止城市无序扩张。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和突破。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范围345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83%。

(三)市级中心城区落实方案

盘锦市级中心城区控制范围28696.0公顷,涉及吴家镇。

2014年市级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用地面积为175.0公顷,人口为1.41万人,人均建设用地124平方米。

规划到2020年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口将达到2.27万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9平方米,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25.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0.0公顷以内。

七、土地利用重点安排

(一)土地整治重点工程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通过完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基础设施,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打造以优质水田为主的高效农业基地。

到2020年,全县力争再建成高标准农田10000.0公顷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分布在胡家镇、甜水镇、沙岭镇、高升街道等。

2.农用地整理

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农用地整理主要安排在古城子镇、坝墙子镇、陈家镇等。

到2020年,全县农用地整理规模力争达到5000.0公顷以上。

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依法依规、规划现行、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的要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完善、生活便利、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管理有序的新型农村社区,合理引导农民居住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通过农村居民点的调整优化,形成功能结构协调有序、空间布局合理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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