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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

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劳动法学体系: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1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1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14、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

15、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7、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8、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9、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20、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21、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2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23、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4、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25、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6、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27、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8、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29、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30、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3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2、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3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34、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35、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36、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7、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38、集体合同:

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9、职业培训:

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40、职业分类:

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把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社会职业,分成并归纳到一定类别系统中去的过程。

41、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

的考核和认定。

42、工资:

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43、工资指导线制度: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44、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45、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

46、工作时间:

又称劳动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47、标准工作时间:

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

48、非标准工作时间:

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49、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50、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

是指贯穿于整个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始终的指导思想。

51、劳动安全法:

又称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是指国家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53、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54、三同时制度:

是指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55、女职工劳动保护:

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56、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保护。

57、劳动纪律:

又称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58、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59、劳动风险: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所遭遇的风险事故,包括自然的身体或生理变化、职业上的灾害事故及工作机会丧失等。

60、养老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1、退休: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62、离休:

是中国针对业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63、基本养老保险:

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6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65、工龄:

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66、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67、失业保险金: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68、疾病保险: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69、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70、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7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7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73、生育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7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75、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76职工福利:

指行业或单位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77、工会:

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

78、职工民主参与:

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79、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80、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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