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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怎么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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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怎么做鉴定

  篇一:

重新做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重新做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本人对初次人身伤害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我是原告,派出所同意重新做鉴定了,但是管我这个案子的警官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做重新鉴定,不可以去其他的鉴定所.可是初次鉴定的时候他就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我现在不相信他说的话了.请问受害人自己提出重新做伤害鉴定,真的只可以去他们所指定的司法鉴定所吗?

辽宁省内有那么多家鉴定所,我们本市就有好几家.首先,应看你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侦查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

  其次,根据你称“我是原告”,则你所涉情况属于司法鉴定,则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应该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后,你称“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有点乱。

  若是原告,所涉问题为司法鉴定,应由法院委托,跟派出所无关。

  况且,派出所所称指定,也没有依据,应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指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有人民法院选号确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指定。

追问谢谢你的回答,当时是拨110报的案,还没走到起诉那一步,当时派出所说,先做伤害鉴定,如果是轻微伤,他们调解.但如果是轻伤,他们调解无效后就到法院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现在案子还在派出所挂着,但没解决呢.第一次鉴定的委托书就是派出所给出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民警说重新做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他们所指定的,他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据你所述,该鉴定为法医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医鉴定为公安机关受理。

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另行委托。

也不是原派出所指定。

  具体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

  务。

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

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篇二:

派出所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

  20XX年2月23日至6月23日经由公安学院的统一组织、要求和安排下,我在合肥市高新派出所进行了公安实习。

通过这次为期四个月的实习,我得到了一次全面的锻炼,学到了许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拓展了视野也增长了见识。

同时也看到了自己的差距和不足,有了莫大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在实习的日子里,我感到紧张而充实。

高新派出所是全国一级派出所,硬件条件比较好。

本所的辖区较大,辖区内较大的小区主要有兴园小区、绿城桂花园、梦园小区等,同时还拥有桑夏广场、拓基广场、香格里拉广场等人口密集区,另外还有金勃翰、银滩绿洲等洗浴场所。

可谓治安、人员状况非常复杂!

全所只有三十余名干警,对于如此庞大且繁杂的工作来说,显然人手不足,所以我被派往了这里实习,虽然不能像在刑警队一样,接触到更多的案件,但能实践所学的理论,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实习期间我被安排到了社区服务工作,平时有机会的话我还可以随其他民警接处警,并处理治安案件,学更多的东西。

我的师父是派出所里资格自老的民警曹庆山,工作上他对我是严格要求,生活上也是悉心照顾,平日里便会带我熟悉警务工作。

在他的教导下,我学会了办理暂住证,录入人口信息,制作治安类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为群众出具各类证明等。

  初到派出所时,以为派出所的工作很简单,没什么难的,但是一份简单的盗窃案笔录彻底破灭了我眼高手低的想法。

在做笔录时,由于自己掌握的仅仅是一些理论,而做笔录则需要生活的积累和询问的技巧,所以笔录做的断断续续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该怎样继续下去。

最后在指导老师的精心帮助和耐心指导下才完成。

这使得我认识到“公安”是一项很不容易的工作,每办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在以后的实习生活中,我摆正了自己的心态,认真的学习着公安知识,这使我受益匪浅,收获到许多在学校不曾有过的体会。

  在派出所里,白天除了正常的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

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弃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工作的热情总是积极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文明有礼。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积极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

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这是我实习的第一收获。

  在派出所里的实习工作多而杂,任务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实习的机遇,利用工作中点滴的学习机会,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熟悉了简单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后期扭转等工作程序,对警察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

在实习过程中,我一边重温学过的课程,一边实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办案的同时积极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法理要求,将在学校所学到的法学理论,

  运用于实践中去;同时向领导和民警学习,从与他们的交谈中学习到许多警察业务知识、办案思路、询问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艺术等,这些都是书本上不可能学习到的东西,从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质。

同时我也从实践中得到许多感性积累,这都将成为我人生中的宝贵财富,使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有所偏重。

  在派出所的实习,我发现,我们作为公安大学生,除了要熟练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公安专业技能之外,还要努力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士有百行,以德为首。

”在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这一点,我们作为学生,虚心、坦诚、主动地向师父讨教、学习,而师父则以严谨、负责任的态度教育、指导我们。

我们勤学善思、谦虚礼让、严于律己,得到了师父的信任、肯定和赞赏。

这些简单的事实告诉我们:

道德修养是人的第二学位,有德比有才更重要。

我们时刻要提醒自己,做事先做人、踏踏实实、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勤勉自强,使自己有坚定的思想道德意志、正确的思想道德认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习惯。

我们真正要做到站着做人、跪着做事,在立志勤学的同时,还要修身立德,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德才兼备的新青年。

  在派出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我深感到这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也为日后在学校更好的学习甚至以后参加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保持良好工作关系是

  非常重要的。

“万众一心,其利断金,”在实习期间,融洽的人际关系确实使我受益匪浅。

  虽然只四个多月的时间,但我按照学院和实习大纲的规定,基本完成了规定的实习任务,这段不长的实习经历也必将对我今后的学习、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它不仅教会了我派出所的工作方法,更为我今后的学习明确了方向,可以比较有重点的加强课外的学习,充分利用大学里的学习资源来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同时,我也明确了自己的目标,要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优秀的人民警察!

  09级七区队实习生:

陈亮

  20XX年6月20日

  篇三:

鉴定的时间和程序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就可以确定为病情稳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术(比如取钢板)之后就能进行伤残鉴定了。

鉴定时注意携带门诊(急诊)病例、住院病历及各种片子。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步骤/方法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

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3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当事人同  

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

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鉴定。

  4意外伤害伤残。

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

  定或损伤程度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

而伤残等级鉴定是病情稳定出院后才能做的。

如果相关侵权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阶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个阶段侵权人愿意积极赔偿,这样对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5司法鉴定。

启动诉讼程序时还未做伤残鉴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但应遵循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来做相关鉴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但是要把握时间,以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为宜,尤其是工伤的等级鉴定,必须注意此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

  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

该规定第3.2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怎么做?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第三,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3.2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2.7规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证据要求:

  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法律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书》(见附件:

10)

  纠纷预测:

  伤残鉴定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

对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

  律师解答: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

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由事故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所以评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评定程序必须合法、评定结果必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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