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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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概要和阐述
PART1体例说明:
1、楷体加粗部分是引用原文
2、红色部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部分:
(1)我认为特别重要
(2)或者是我自己也搞不懂。
。
==
PART2开始了
一、作者的立场:
法的根本属性是历史性
理由:
1、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成果,立法是国家行为之一,所以法学在于以历史视角对过去存在的立法职能下的活动进行阐述。
2、法律在于限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关系,应当是完全客观独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而所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知识,因此立法科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
补充:
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他的著作的开头必定要阐明他的基本立场。
历史法学派用近乎史学家的立场来解释法律,一种“以本为本”的态度,即史学家们把一切史料史书看作一切研究解释的客体,除此之外不存在其它客体。
历史法学派把法律视为历史活动的成果,法律文本自身就能够获得独立的地位,任何研究和解释都不能超过文本自身的逻辑、语法、历史所能体现的范围,除了这个之外,不存在所谓自然法则一类的东西,因为超过文本范围是不存在法律的。
即使是知识【体系】,也只是从文本的解释中获得的哲学上的概念群的演绎的后果。
二、本书的目的和结构:
目的:
法学方法论
学术研究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与勤奋,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这本书试图通过理清法律科学本身的法则,然后使研究法学的方法达到自觉与体系化的高度,这种方法的体系也叫做【一般理念】
结构:
提出法律的三种类型的方法
(一)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仅以纯粹的法体系为基础,完全不考虑偶然的文献性辅助手段
(二)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利用文献性辅助手段进行研究
(三)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将学院性的研究方法与上面两种方法结合起来
三、重点阐述书中关于绝对研究方法的要点
此方法的基础:
法律的三项基本法则:
(一)历史性
补充:
历史性包含两层含义:
1、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
即法律在历史序列中演进而获得自身定位
2、语文性:
由于法律是为了排除所有的任意性而产生的,所以,法官的唯一的工作就剩下对法律进行纯逻辑的解释。
对此可以这么表述:
法学是一门语文性的科学
(二)哲学性(即体系性)
(三)历史性与哲学性的统一
所以法律基本法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三项,因此绝对研究方法具体包括三种方法:
1、第一章解释:
语文性研究
(1)解释的概念:
解释是对法律所传达的思想的重构,不论此种思想是清晰地还是晦暗不明的,只要它能够通过法律表现自身。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的文本,或者就认为是一般的法律条文。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用一定的表述方式来传递一个思想内容:
发生约束力的规则。
并不是说当法律适用出现疑难,或者法律文本的含义模糊而出现理解上的困难时,才产生法律解释------只要文本存在,就有解释而重构规则的需要。
(2)解释的要素:
逻辑要素、语法要素、历史要素
解释就是要把这个规则给重新表达出来,这个规则是通过某种逻辑形式来阐述,因此解释具有逻辑要素,任何逻辑的表达都通过语言的排列来体现,因此解释要具备语法要素。
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历史要素。
法律本身应该是客观的……他应该直接展现自身,因此,解释的全部前提都存在于法律自身之中,或者存在于一般知识之中,比如历史知识…应该这么来理解这段话:
即法律是历史的结果,作为结果的客观实在,其本身是研究的对象,应当充分尊重这个对象自身,而每一个具备逻辑和语法的条文,必然地要表达某种思想内容,所以解释必须遵循条文所运用的逻辑和语法,而不应当加入个人的价值和观念在其中;但是解释必然要运用到可以被现在人理解的各种知识,从而对当时的历史结果,即法律进行思想的重新表达,才能为现在的人们所知晓,但这种知识不能具备任何超出客观公正的范围,只能是最一般的知识,比如历史知识。
(3)解释的原则:
个殊性普遍性
解释的个殊性要求我们在解释每一个条文的时候,遵循每一个条文自身独特的思想,而不发生混淆。
一部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文本段落都应当表达法律整体的一个部分,而不能置于他处……以每一个段落自身为依据。
辅助的手段就是探寻术语的独特性。
解释的普遍性要求不能忽略整体都构建,但又不是体系性研究。
。
二者目的是相反的。
。
我讲不来,大概意思就是这么个样子。
。
萨维尼大致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
每一个条文都有存在的意义,都有特殊性以区别于其它条文,解释的第一要务就是将一个条文与其它条文区别开来,包括逻辑、语法、历史。
2、第二章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作者原话是这么说的:
我们这里所谈论的不是运用历史知识去理解法学本身,而是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具备历史性。
求解释,什么叫历史性?
在方法的基础:
法律的三项基本法则中的历史性中,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中一层就是语文性,另一层是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即这里狭义上的历史性。
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我是这么理解的,任意一条法律规范都不是某个时代独有的,而是不同时代演变而成的,比如侵权责任形态的法律规范,从罗马法中关于私犯准私犯的规定,到法国民法典1384条第一款,再到德国民法典。
不同时代的立法对一个问题如何做出回答,这个就是最简单的历史性。
萨维尼把历史性分为两个部分:
一个是历史关联,即上一段的东西;另一个是历史区分,区分的对象是法律渊源,萨维尼认为不同法律渊源是不能混杂在一起进行研究,不能把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视为一个法律渊源。
对于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也必须区分开来研究。
。
大致就是这个意思,我也不是很理解,不解释。
3、第三章、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我认为这是萨维尼本书最精华的部分
(1)体系的概念:
体系=解释的各种对象的统一。
萨维尼自己是这么理解这句话的:
每一个解释最终的目的,都是力求为体系提供一个结论,必须以阐明体系中的一条规则为己任,所以在体系中向我们表明的是法的整体内容,而不是直接的个别内容,个别内容的解释是在语文性研究阶段要做的事情。
这么说还是不好理解,我继续来阐述吧:
体系是一种围绕某个核心概念,通过哲学上的演绎而获得整体的【概念群】------由一个核心概念衍生出许多有一定逻辑关系的概念,形成概念群-----每一个概念都由定义和划分(即定义、特征、种类)构成,这些概念相互之间按一定逻辑排列组合,概念群就成了体系。
那么这个和解释又是什么关系呢?
前面提到过,解释是对条文段落的思想内容的重构,任何通过重构后的规则,都是概念,确切地说:
条文本身不是规则,只是文本,依据文本自身的逻辑、语法、历史而解释后的东西,才是规则,每一个规则都是一个概念。
这就形成了条文和体系的对应关系:
所有的相关条文为体系提供了文本基础,体系中的每一个概念(解释)都能在文中找到它的对应。
(2)体系的形式:
体系要通过某种逻辑媒介表现,这就是形式。
我认为做笔记就是一种体现体系的形式。
萨维尼把体系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
概念的阐明:
阐明单个法律规则的内容
讲述这个地方时候,萨维尼特别强调概念的运用。
首先:
概念必须符合法律现实,不应该对法律规则未使用过的概念进行阐述
其次:
错误的概念会产生错误的解释,产生错误的不存在的法律规则。
比如:
如果将时效解释为:
经过一定时间使得某一项权利归于消灭。
这就无异于产生了这么一条错误的规则:
时间的经过是一种权利消灭的方式。
而真正意义上的时效却只是被告人的一种抗辩,并不是消灭权利的方式。
再次:
概念必须是具有谱系的。
意思就是每一个概念都是由几个小概念组成的或演变的。
不解释,比如【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个概念就是由几个小概念构成的。
第二:
法律规范的整合:
整合多个法律规则,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真正的体系。
这个比较好理解了,就是几个规范本身内在的关联。
。
不解释。
。
四、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我理解不来。
。
。
大概讲的是关于怎么阅读法学文献。
所谓文献是偶然发现的东西,比如某某法学家新写了一本《论侵权行为法》,或者某某地牢里挖掘出来的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密卷。
总之,文献学和法源学的东西很难,不解释,没做过几年,也解释不来。
五、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简单的说,这种研究方法的任务就是如何把【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和【法学的文献性研究方法】给运用到大学的学习中。
我先不谈文献性的研究方法,仅就绝对研究方法来说,在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要经历解释、历史、体系这三个步骤。
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三个步骤如何和日常的学习常见的情境相互对应联系起来,以下是对萨维尼观点
(一)解释和历史
萨维尼认为必须开设一门法源导论的课程,目的在于引导学生熟知法律的各种形式渊源,知道从何处发现法律,如何在历史序列中对法律文本有整体的认知和把握。
(二)解释和体系的构建
体系和解释的关系,萨维尼做出了如下的论述:
不能只把体系视为一种证明,而是应该把它作为一种有创造性的的东西加以阐述。
有必要把体系与解释联系起来,这样,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解释中清晰地观察到一个体系。
解释是基础,因为【以本为本】啊。
。
啊。
。
解释要能够最终形成体系,体系中的每一个概念和规则都能够有解释的文本基础。
解释和体系的构建和我们日常学习中的情境是如何对应的:
解释更像我们逐条逐句对每一个法律文本、段落进行语法、历史和逻辑上的内容的重构,建立每一个规则,说的通俗点就是读法条,只是个怎么读的问题。
体系则是对这些每一个规则和从规则中获得的概念进行整合与划分,听起来抽象,但最后都会以两个我们最熟悉不过的情境来体现:
A教科书B个人的笔记…
到了这个时候,说了那么多概念,最令人关心的也是最实际需要的问题也就出来了:
条文、课本、笔记三者之间如何建立关系?
我推测萨维尼的本意,应该是这样的:
1、课本与条文:
参阅可资证明的段落并将其与待证明解释的规范相对照。
课本的属性是体系,但并不是课本中所有的文字都属于体系,很多段落都是废话,排除了这些后剩下的段落才是可资证明的段落,里面包含了解释、规则和概念,然后寻找相对应的条文规范相互对照
2、课本与笔记
只有通过自己进行解释才能够形成自己的观点,被动的接受别人的体系,即书本并不存在疑问,但我们已经通过前面的讲解认识到这么一个前提:
书本即体系,体系即解释的总和。
那么最佳的途径无疑是自己掌握解释的方法,然后试图构建体系,并与现成的完备的体系相对照补充,形成个人笔记。
PART3结束了。
。
这本书大概就是这么个样子。
最后介绍一下这到底是本什么书。
伟大的萨维尼先生在1802-1893年德国马堡大学讲授法学方法论的课程,亲爱的格林兄弟,对,就是格林童话的作者、《德语语法》的作者格林兄弟作为其弟子,对这们课程做了详尽的笔记。
后来出版成中文,2008年第一版的,我看完后就很想写一篇最简练但又不遗漏最核心东西的整理概要,但这很困难。
试着写出来了,不满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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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举例子么,是的,每一个点我都应该举个例子应用,书中也有,我的侵权法系列的各类条文素材中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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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吧,好累,打球没体被瘦猴子们空切完爆。
。
信春哥,原地满血满状态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