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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法院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篇一: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XX

年6月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

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

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

“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法人或者组织名称”,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

“地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办公地点。

11、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2、文书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3、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者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

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15、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

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XX001”。

同一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

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文书记录其口头申请内容。

“时间”填写制作该笔录的时间。

“地点”填写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填写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赔偿请求人应当核对或者由记录人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署核对意见;赔偿请求人不会书写的,由其盖章或者捺指印。

18、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式样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当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向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到申请的证明文书。

19、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四)是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文书。

补正时间应当合理,补正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勾选2。

20、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五)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审查赔偿或者复议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1、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六)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审查赔偿或者复议申请材料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2、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式样七)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受理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发现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决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3、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式样八)是受理国家赔偿申请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后,通知案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办案情况、书面答复、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勾选2。

24、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式样九)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定中止情形,决定中止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勾选2。

“中止审查的事由”空白处及勾选项中空白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填写。

25、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式样十)是国家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中止情形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决定恢复案件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勾选2。

26、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式样十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定终结情形,决定终结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勾选2。

“终结审查的事由”空白处及勾选项中空白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填写。

27、国家赔偿决定书(式样十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请求”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理查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针对事项所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和赔偿义务机关调取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针对事项的简要认定,指出该事项是否合法、合理。

“本机关决定如下”后面空白处填写是否决定赔偿。

如决定赔偿,还应当逐项填写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

行政赔偿决定勾选1,刑事赔偿决定勾选2。

28、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调解协议书(式样十三)是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经调解,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针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使用的文书。

“请求”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请求复议的具体要求。

“经审理查明”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赔偿请求针对事项所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达成如下协议”后面空白处填写协议的具体内容。

2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式样十四)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的文书。

“请求”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请求复议的具体要求。

“经审理查明”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赔偿请求针对事项所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原处理决定的简要认定,指出该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本机关决定如下”后面空白处填写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30、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式样十五)是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支付赔偿金申请后,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的文书。

“附:

1”后面空白处填写赔偿请求人提交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附:

2”后面空白处填写作出赔偿决定的文书名称及编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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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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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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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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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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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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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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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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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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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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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1、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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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2、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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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3、刑事赔偿复议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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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4、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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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5、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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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式样一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

编号:

篇二:

申请国家赔偿需出示六种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

申请国家赔偿需出示六种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20XX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三:

国家赔偿申诉书样本

国家赔偿申诉书

个申赔[20XX]第二份书函

申诉人:

张海龙系受害人党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邮编:

100020联系方式:

131********137********被申诉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地址:

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

100078

申诉事项

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确认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公开开庭示证、质证十三组证据情况下,申诉什么也没有看到双方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枉下决定,请求撤销并依法公开重审听证、示证。

申诉内容

一、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海公刑赔字[20XX]008号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赔复字[20XX]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三份法律文书不予赔偿决定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双方调查笔录进行提供给申诉人,申诉人对这三份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证据不服;并根据列行赔偿义务证据和调查笔录提供给申诉人后提出异议,并申诉开庭当庭质证听证、纠正三决定书错误决定,依法重新确认并开庭当庭对质审理,而不是不公开也不提供审理调查笔录和证据质证枉下决定。

二、依法提供对申诉人实施伤害的杜凯、曹宇、“顾某”等三人身份信息;不殴打晕打伤怎么体检怎么会强行体检,还将门牙打断并开庭当庭质证;海淀看守所明知申诉人第19天递交给海淀检察院王福荃、刘勇两份控告和笔录,对其监控录像删除并未保留,显然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徇私舞弊、包庇和渎职枉法;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二中院未调取控告和笔录这两份证据,枉断决定国法何在?

三、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申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一直配合”,对这份决定载明申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决定书载明的到309医院形成语言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行为,请依法撤销该决定,另外正常在看守所医务体检就可以入所,不配合体检才遭受暴力殴打头部打晕致左下侧切齿打折致病(在309医院);309医院对其颅脑部分进行cT检查,医生建议做神经检查,杜三人直接将满口是血的申诉人抬回看守所并收押、依法提供体检签字和手印不是我按上去的收押体检手续,我没有签字并撅手指按上去的手印;被打后入所后架到402监室后多次晕厥并到999急救中心抢救过的事实。

请将999急救中心血样、血压、cT和核磁扫描相关证据进行提供。

多次检查都是表征检查(即抽血、测血压、cT)、并未对打伤后麻木、晕厥、门牙打折、眼睛观察事物黄色等症进行神经检查和司法鉴定,孟维新管教做的笔录已经记录及看守所出所到999急救中心审批手续。

四、将申诉人初讯问笔录、体检手续、收押物品清单和逮捕手续等复印件、管教和检察官做的20份笔录、监控录像进行提供,这是此次赔偿关键证据链,足以证明我为什么不签字,他们对不签字怎么作为的;监控录像记录抬到看守所、打伤后架到402监室并多次晕厥,以及记录相关财产没有登记也没有返还所以我未签字;在402、702两监室体罚虐待;并要求开庭听证审理此案;因为第19天已通过海淀检察院王福荃接收控告及笔录,402管教孟维新也做了笔录;到702监室申诉人又向海淀检察院驻所刘勇检察官递交第二份控告,与此刘勇也做了笔录;对其这三份笔录和控告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并提供给申诉人。

而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并未提供给申诉人所有证据,要求提供。

五、申诉人在4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供9份及前20天监控录像;以到7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提供8份及前7天监控录像,如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申诉人列行要求提供的证据,则证明三份决定书是错误的,要求撤销重新开庭审理并确认证据与事实;本人签字和不签字的均形成事实证据链;这17份笔录其中有我做的证据记号,说明虐待事实存在;看守所放纵犯人强迫、体罚和虐待申诉人。

六、对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载明本机关认为:

不存在殴打、虐待行为、不存在侵犯财产权进行开庭当庭举证质证;并对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门牙打断、长期虐待坐凉板、财产损失至今也未返还等所致后果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你对其致害行为不承认,所以必须提供合法证据,那就是监控录像,对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后果(因为入所时提交了控告),应推定过错责任,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XX)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5号决定书中明显调查事实不充足、证据确实不充分(控告后保留监控录像缺失),并未提供申诉人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也未提供监控录像等申诉人认可证据证明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的正确性,应重新确认证据,重新听证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举证质证,而不是申诉人要求提供的证据什么都不提供的情况下,一纸决定书,否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事实,为了让案件更透明,更具有国法性和公信力;此次未提供13组证据情况下,草率枉法决定,对其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权申张保障,以及国家法律的严重破坏和渎职,申诉人要求纠正、监督和开庭听证公开再审。

十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

“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应以申诉人在海淀看守所第19天递交的第一份控告,以及检方王福荃和海看孟维新做的笔录,以及检方调取的监控录像做为案件的突破口,以及检方给申诉人答复;如果海检王福荃,第二份控告刘勇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书面答复,二人以及看守所均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责任,推定事实包庇及刑事责任;

第二组证据:

申诉人分别向检方王福荃、刘勇递交两份控告;

第三组证据:

申诉人分别向检方王福荃、刘勇递交两份控告答复及做的笔录;第四组证据:

通过看守所递交给检方控告时,孟维新做的关于左侧下切齿被打断笔录;

第五组证据:

对申诉人实施伤害刑讯逼供的杜凯、曹宇等三人身份信息,抓捕时曹宇和顾某(因为知姓氏代称),什么原因申诉人不签字,当庭听证、举证、示证和质证;

第六组证据:

海淀看守所枉法,将打伤人员收押,包庇杜三人犯罪行为;(申诉人家人分别请两名律师接见,两名律师均将伤害和刑讯逼供等行为告知家属),看守所明知申诉人通过一科第19天递交控告,对监控录像不提供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第七组证据:

对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部分内容,“申诉人”一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对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载明到309医院形成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应依法撤销;

第八组证据:

在海淀看守所,体检形式、求医形式要求所方提供相关手续;第九组证据:

什么原因到309医院,及入所体检手续;为什么没有签字有手指印(三民警“顾某”撅手指按的手印);

第十组证据:

对左侧下切齿打断,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要求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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