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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

启明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园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园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本内部控制的目标:

合理保证我园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为我园保教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园长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建立学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的。

为切实做好我园内部控制工作,我校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校内部控制工作。

组长:

XX

副组长:

XX

成员:

XX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组设办公室,XX负责牵头、组织我园具体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学校预算管理控制。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七条财务收支管理控制。

(一)学校正常经费的管理控制

1.学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

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在一月内存入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

(5)学校公用经费、伙食费由总务处吕美管理。

为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学校实行物品采购验收制度,购买物品必须两人及以上人员参与,买回后立即组织验收,并交由使用人保管。

2.学校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根据支出计划,严格执行采购申报制度和外出学习、培训、公务出差等报账要求。

①采购货物或物品(无论多少)。

A.采购货物或物品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需求人提交申购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物品时必须有询

价记录,保证发票正规,刷公务卡或转账支付。

B.采购货物或物品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提交申购单,报行政会或办公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事先进行比选或询价,并保证发票正规,刷公务卡或转账支付。

C.未经批准购买的3000元以上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②外出学习、培训、公务出差等。

A.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允许出差。

B.出差回来后填写差旅报销单。

C.报销单后需附的材料:

a.审批单。

b.培训、学习的邀请函、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

c.学习培训的行政会纪要。

d.到会的签到单或学习记录或现场照片。

e.800元及以上的出差金额还需单独填写支出审批单。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分管领导或证明人签字方可入帐。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3.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学校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校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全面审核各类单据。

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加强支付控制。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

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

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等控制制度内容。

(二)学生食堂管理控制。

学校建立学生食堂资金管理制度;设置学生食堂管理经办人员;明确经办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学生食堂管理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我校内审小组成员(李林、刘晓莉、张敏)对相关经费进行审核,食堂监督委员会(食堂主管、教职工2名、家长代表2名)负责食堂卫生、食品及原材料质量等监督和管理。

(三)教育资助金管理控制。

1.教育资助金管理人员是吕美、李林、蔡国星。

2.教育资助人员名单的确定须严格按照启明幼儿园教育资助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四)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管理控制。

绩效工资分配按照启明幼儿园相关制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政府采购管理控制。

1.学校建立健全大宗物品或固定资产采购制度。

2.具体经办人员设置合理:

采购计划—各部门管理人员、采购预算-吕美宁孝柱

3.职责权限:

各部门负责人:

根据部门的需求计划采购项目,并上报学校审批。

吕美宁孝柱:

进行采购预算并进行采购。

学校要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根据本学校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内容。

第九条资产管理控制。

1.管理制度的建立: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定期盘盈盘亏情况、采购物品及时登记上册、专人保管制度。

账本与实物保管实行分开管理制度。

2.经办人员设置: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是蔡国星。

3.职责权限: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学校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控制。

学校对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按照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绝对不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校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学校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学校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学校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学校应当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学校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

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的内容。

学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学校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学校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控制。

学校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XX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学校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学校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学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财会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学校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的,学校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评价与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学校应当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学校负责人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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