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118436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0.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固定资产管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固定资产管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固定资产管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固定资产管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固定资产管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管理.docx

《固定资产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固定资产管理.docx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知识要点整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财务管理要求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会计核算规范要求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会计核算办法

四、固定资产的五级分类标准

五、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六、固定资产相关税务要点

第一部分固定资产管理的财务管理要求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不含)、单位价值在4000元以上(不含)、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或者使用期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不含)、单位价值在4000元以下,便是在基层联社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折旧年限表中存在并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形资产。

符合规定条件的已出租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能够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条固定资产可根据不同标准分类如下:

(一)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照是否投入使用,可分为使用中、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

对于未使用固定资产,应尽快投入使用;对于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处置变现。

(三)固定资产按照实物形态,可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别。

第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因价格大幅度变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达到资本化条件;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对原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根据规定确定的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条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月初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产出效益。

(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原则。

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新增固定资产优先向投入产出效益高的部门、地区和业务品种倾斜,有效改善结构,实现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全面管理、责任分工原则。

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做到实物增加建账建卡,实物减少销账销卡,保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

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及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办公室等其他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保证实物使用的合理性、性能的稳定性和运行的安全性,对固定资产实物分布、有效运转、维护修理和标准制定的合理性负责,对有关证明、鉴定材料、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保证实物的完整性,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和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配置需求的准确、合理和本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投入的实际产出结果负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配置标准管理,申请购置和审批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业务用车等时应按照有关配置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

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应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租入、装修、报废、处置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账务或超计划列支。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入要严格履行财务授权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或租入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必须按规定办理验收、入账、记录、领用等相关手续。

(三)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并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装修管理

(一)固定资产装修必须按财务授权的有关规定报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装修项目需逐项制定详细预算和可行性报告行文上报,在有权审批基层联社批准文件下达后实施。

(二)固定资产装修由拟装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装修方案,装修方案要符合基层联社形象、安全保卫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固定资产装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经中介机构决算审计后入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装修完工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必须严格按照授权管理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固定资产报废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主要以使用功能丧失为界定原则。

(三)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据实办理,严禁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假报废、重复报废。

(四)固定资产报废要提供报废证明材料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五)固定资产报废过程要确保账卡一致、账实相符,报废完成后要及时销账、销卡,报废相关材料应设专人建档保管,以各核查。

(六)由于非正常使用而提前报废或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出现的闲置固定资产,应积极采取措施调配重新利用或进行处置变现。

对于无法进行出售转让,或因出售转让损失过大而不宜于处置变现且系统内无法进行调拨的闲置资产,应尽可能出租,并加强对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

第十四条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管理

(一)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按照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和买方签订不可撤销协议的,此销售预计在一年内完成,原则上不会发生重大变更或撤销。

(二)基层联社应按期检查闲置或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对于符合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调整该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调整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一)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财务授权管理规定报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二)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通过询价变卖方式,制定出售底价,公开征招两家以上的交易对象通过询价比较,以确保成交价格最优。

(三)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按明细项目逐项列出拟进行的处置方式(如公开拍卖、询价变卖等)及拟发生的处置费用与收入。

(四)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要确保账卡一致、账实相符,处置完成后要及时销账、销卡,处置相关材料应设专人建档保管,以备核查。

(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得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长期挂账。

固定资产处置完成的,应及时将处置净损益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确实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及时转回原核算科目核算,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出租管理

(一)固定资产出租应遵循集体决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同类出租物出租价格水平。

(二)固定资产经营性租出取得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于基层联社自有的固定资产临时出租,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

(三)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立出租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出租的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对出租过程和交易记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设专人建档保管,以备核查。

(四)实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租固定资产进行盘查,将盘查情况记录形成书面报告,盘查者在报告上签名后归档保存。

(五)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生违约情况十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违约原因及情况报基层联社经营层。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一)固定资产维修由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制定维修方案报批,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维修的,实物管理部门应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二)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维护、维修必须按基层联社集中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三)对车辆、计算机等采取定点维修方式,通过集中采购方式招标确定维修厂家,签订维修合约。

(四)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维修中发生的资料保管存档工作。

(五)对自然灾害、车祸等特殊和紧急情况下造成的维修,可以由实物管理部门先行联系维修,及时恢复固定资产正常功能,一个月以内要补齐审批手续。

(六)固定资产维修完成应由使用部门鉴定并出具恢复正常使用的验收证明。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调拨管理

(一)固定资产调拨实行统一调配、逐级报批和授权管理相结合制度。

基层联社应掌握辖内固定资产余缺状况,并在辖内适时进行固定资产调拨,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

(二)固定资产调拨要符合会计核算管理相关规定。

调入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后,严密交接手续,履行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一)基层联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

(二)固定资产清查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实物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清查小组,现场核对固定资产。

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账册、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同时还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修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情况。

(三)清查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附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财务授权的有关规定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报批前应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发现的不需用或报废待变卖的固定资产,提出调拨、出售等处理意见,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处置。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基本规范

第一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各行(社);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各行(社)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在定期大相修理间隔期间,应当提取折旧。

第四条各行(社)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应不能运行时,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沿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先按估计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以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出租的建筑物转为自用的,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不公允除外。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不公允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1、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去新旧程度损耗,作为入账价值。

(八)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期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确定的价值入账。

第五条各行(社)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各行(社)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服务能力;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各行(社)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计提折旧:

(一)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转入在建工程。

(二)划归为持有待售。

(三)提前报废。

第八条各行(社)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分单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

因改建、扩建或改良、装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以及预计沿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以及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检查,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符合条件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条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膈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一是各行(社)已经就处置该固定资产作出决议;二是各行(社)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

(三)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转为出租的,在成本法下,应当将转换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四)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有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偿的,应予以扣除。

(五)投资转出、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的固定资产以及用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的,应转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三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因此,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

固定资产

贷:

相关科目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1、购入时

借:

在建工程

贷:

相关科目

2、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

在建工程

贷:

相关科目

3、安装结束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

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钓,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确认。

(四)购入固定资产付款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会计处理

各行(社)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客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按购买价的现值)

贷:

长期应付款(应付款总额)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

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各行(社)相关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内确认为业务及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购成。

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和成本。

(一)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是指各行(社)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完成固定资产建造。

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按期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1、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

在建工程

贷:

相关科目

2、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二)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各行(社)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和价款的结算科目。

1、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

在建工程

贷:

相关科目

2、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工程款

借:

在建工程

贷:

相关科目

同时结转在建工程成本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并相应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条其他方式取得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主要有接受捐赠、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等。

1、接受捐赠取得

借:

固定资产

贷:

应缴税费

贷:

营业外收入

2、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

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以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借:

固定资产

借: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

抵债资产

3、融资租赁租入

按融资租赁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各行(社)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各行(社)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

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

业务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贷:

累计折旧

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

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各行(社)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