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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宋朝契约法律制度

新疆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探析宋朝契约法律制度

 

姓名:

赵广宗

学号:

指导教师:

伏阳

班级专业:

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课程类型:

中国法制史

 

二O一二年十二月

 

摘要

中国古代的契约内涵与我国现代的合同概念有所不同,它是指受到国家公权利强烈影响的,基于当事人和(合)同意志而形成的旨在知足当事人必然利益追求的协议。

宋朝契约制度,有其发达的社会背景。

在宋朝,契约得以普遍运用,,常见的如租佃与租赁契约、生意契约、借贷契约、信用契约等。

宋朝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契约法律制度,如完备的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的确立等。

宋朝的契约法律制度,一方面表现了国家法律对契约关系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增进了商品经济的进展。

完备的契约法律制度保护了宋朝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而且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事立法活动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目录

摘要

一、契约概述

一、我国现代合同的概念

二、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界说

二、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发达的社会背景

1、宋朝的土地制度

二、商品经济的空前进展

3、宋朝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

4、宋朝民事立法的进展

三宋朝契约法律制度

1、租佃与租赁契约

2、生意契约

3、借贷契约

4、信用契约

四、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展现的时期特色

1、契约担保制度的详备

2、契约中介"牙人"制度的发达

五宋朝契约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第一章契约概述

契约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商品的互换而慢慢形成的,人类社会进展进程中出现了社会分工,人们就有了互换,商品互换的经济表现是市场,法律表现是契约制度,因此契约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现代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2条规定,该法所调整的合同能够归结为下列几个法律特征: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合同是一种协议。

二、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界说

中国古代的契约是指受到国家公权利强烈影响的,基于当事人和(合)同意志而形成的旨在知足当事人必然利益追求的协议.

第二章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发达的社会背景

一、宋朝的土地制度

宋朝采用了“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允许土地自由生意,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在农村采用封建租佃制代替了过去的封建庄园农奴制,佃农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租佃关系的成立是通过租佃契约而设立的,

二、商品经济的空前进展

在租佃制下,佃农对地主的人身关系有所松弛,激发了劳动者的踊跃性,农业生产取得恢复和进展,农业的进展增进了手工业、商业的进展。

宋朝政府调整了商业政策,宋朝的商品经济进展起来,商品交易的增多促使商事契约有了进展。

三、宋朝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

宋朝按照“税产物力”将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和客户都具有民事权利资格。

佃户虽无产也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

两宋时期,很少有世袭奴仆和因犯法而没为官奴仆的现象。

为官僚富豪之家服役的“人力”和“女使”,多因兵荒生计所迫,通过牙人的中介,与主人形成了雇佣关系,仅在契约有效期内与主人维持主仆名分。

“人力”和“女使”有独立的人格权和去留的决定权。

商人的社会地位则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他们被以为是“能为国致财者也”。

商人被编入坊郭户,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不在列入“市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商人也取得了科举入仕和从政为官的权利,显示了其社会地位的提高。

四、宋朝民事立法的丰硕与进展

在宋朝,农业、手工业、商业有了空前的进展,城市中原有的场市制度被打破,出现了开封、临安如此有几百万人口的城市,形成了比较近代化的市场,贸易自由不受限制。

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宋朝大量利用纸币,出现了一大量与官府争夺商业利益的富商巨贾。

宋朝政府则运用法律的手腕,限制富商的经济实力,尽可能地占取商业利润。

在如此的背景下,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取得新的丰硕和进展。

《宋刑统》中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较之《唐律疏议》明显增加。

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系列专门的民事立法,如《元丰市舶法法则》。

第三章宋朝契约法律制度

两宋不仅契约的种类增多,而且在订立契约时,强调两边当事人“合意”与“不得抑勒”。

同时,必需有牙保、写契人亲书押字,并经官司投税过格方为合法,另外,有关契约标的、价钱及其计算、期限等,均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

1、租佃与租赁契约

宋朝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进展,在剥削方式上也由租佃制取代部曲制,与此相适应,普遍出现了让渡土地利用权以收取地租的租佃契约。

在租佃契约中须写明租佃两边及临包姓名、地租形式等。

租佃契约的期限自一年制数年不等,至期租佃关系及解除,能够另租、另佃。

地租额或采取对分制,或四六分成,或定额租制。

佃户如不交租,地主能够告官,由官府监纳。

宋朝也盛行租赁契约,衡宇、邸店、牛犁及其他生产工具都可租赁。

2、生意契约

生意是主要的债权债务关系。

生意分为绝卖和活卖(典质)。

生意田宅必需经“立契”的法定程序,生意田宅物业契约的订立,须由家长做主,并出面同钱主或钱主亲信人“署押契贴”。

除田宅外,生意奴仆、家畜之类动产,也须立有市券,不然,定罪。

宋时作为生意关系进展标志之一的是“赊卖”的出现。

赊卖是凭信用赊贷,约按期后再付现钱。

购买货物不仅要订立契约,以财产作抵押,而且须要有物力之人乃至父母兄长一路书押担保。

为了规范契约的内容和形式,由官府统一印制“官板契纸”。

凡不依格式,不用官板契纸,被视为违法生意,所订之约不具有法律效劳。

3、借贷契约

两宋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借贷分为利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对于不付利之贷成称

“欠债”;付利之贷称为“出举”。

4、信用契约

两宋商品经济繁荣,增进了货币经济的进展,出现了信用货币——交子和信用借贷。

信用借贷除私人质库借贷外,官营市易司抵当所也通过信贷,搜集闲散资金,从事扩大经营。

信贷利率低于一般借贷利率。

第四章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展现的时期特色

一、契约担保制度的详备

宋朝的契约担保制度,分为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两大类。

前者表现为“三人相保”、“保人代偿”、“连保同借”等,如《庆元法式条类》引《关市令》:

“诸欠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欠者逃亡,保人代偿。

后者表现为物保和钱保。

两宋时期的抵押权,就是以不动产为担保的,但不改变不动产的占有状态。

质权则是以动产作担保的,并转移动动产的占有权于债权人。

因此,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但可占有质押物。

期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虽有权处置抵押物,但要公正评估抵押物的价值,除抵偿债务外,多余部份仍归债务人。

所谓钱保,主如果以定金担保。

在动产生意中,沿袭唐律中有关瑕疵担保的规定,但由于动产和人口的生意,常常发生第三人追夺纠纷,因此,在生意契约中较为普遍的规定了第三人追夺时的担保责任,以保证买主的所有权。

二、契约中介"牙人"制度的发达

在中国古代契约关系的订立和履行中,中介人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帮忙当事人寻觅订立契约的机缘,收取报酬。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介人就已经在牛马交易中出现。

牙人是始见于唐朝而为后代所长期沿用的一种主要称号,到了宋朝,牙人参与契约关系的范围愈来愈广,作为中介人的牙人分工也愈来愈细,并向专业化的方向进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在宋朝从事中介的人员很多,种类也很多,见于记载的有:

庄宅牙人、牛马牙人、茶牙人、牙嫂、牙婆、米牙、贩香牙人、鱼牙人、引领牙侩等。

牙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缘或为委托人寻觅交易对象,并促使两边契约的订立。

另外,牙人在交易中不仅居中说合促成交易,还要评定价钱、押契,乃至有的牙人在参与交易活动中,还承担必然的担保责任。

随着中介内容愈来愈复杂,牙人数量愈来愈多,牙人中不免有坑蒙拐骗、扰乱交易秩序等行为。

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整顿市场,宋朝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

如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牙保法》“请自七年三月推行。

”这些规定一直到元朝仍有沿用。

宋朝法律规定了牙人享有必然的权利,还规定了牙人在契约的订立、履行、担保方面须承担的责任而且对牙人参与违法交易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如严格限制卑幼参与契约关系,若是牙人参与了这些活动将受到惩罚。

第五章宋朝契约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宋朝法律规定,田宅及奴仆、家畜之类大宗动产的生意,须利用有官府统一印制的“官板契纸”,规范了契约的内容与形式,明确了生意两边的权利与义务,成为保护两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凭证。

该项契约制度对于增进商业贸易的健康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贸易纠纷发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刑统》之《杂律》规定,对于“欠债”之契,严禁以物业准折债负和役身折酬。

这对于规范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行为,避免不合法交易的发生,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宋朝法律禁止官吏放债取息,违者处以刑罚。

此规定对于保护官吏的清正廉洁性,减少官民纠纷的发生,缓和官民关系,保护吏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行纪中介活动是随着商业活动的普及而出现的,进展到宋朝,行纪中介活动已经相当发达。

政府为规范行纪人(“牙人”)的行为,制定了详尽的法律。

宋朝法律规定,牙人要按期向所属县政府报告交易情形,并按期赴县印押。

对于负责不动产交易“庄宅牙人”,还统一发放一种记事簿,帮忙政府对不动产交易进行整理。

该项规定对于规范我国当前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力度,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中弄虚作假,实施商业讹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同时,两宋法律规定,若是从事海外贸易的引领牙人是“物力户”,则须具有必然的经济实力,同时要有必然的担保,被称为“物力保识牙人”,外商不但要他们中介,还要他们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该项规定对于规范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秩序,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宋朝信用货币—交子,是我国当前流通货币的雏形;那时的信用借贷,是我国目前金融交易的起源。

深切了解和研究宋朝信用契约制度,对于规范我国目前的金融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一、薄新娜.浅论两宋时期的居间契约.法制与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庆元法式条类》引《关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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