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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宋朝契约法律制度.docx

1、探析宋朝契约法律制度新疆大学硕士课程论文探析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姓名:赵广宗学号:指导教师:伏阳 班级专业: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课程类型:中国法制史二O一二年十二月摘要中国古代的契约内涵与我国现代的合同概念有所不同,它是指受到国家公权利强烈影响的,基于当事人和(合)同意志而形成的旨在知足当事人必然利益追求的协议。宋朝契约制度,有其发达的社会背景。在宋朝,契约得以普遍运用, ,常见的如租佃与租赁契约、生意契约、借贷契约、信用契约等。宋朝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契约法律制度,如完备的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的确立等。 宋朝的契约法律制度,一方面表现了国家法律对契约关系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增进了商品经济的

2、进展。完备的契约法律制度保护了宋朝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而且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事立法活动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 目录 摘要 一、契约概述 一、我国现代合同的概念 二、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界说 二、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发达的社会背景 1、宋朝的土地制度 二、商品经济的空前进展 3、宋朝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 4、宋朝民事立法的进展 三宋朝契约法律制度 1、租佃与租赁契约 2、生意契约 3、借贷契约 4、信用契约 四、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展现的时期特色 1、契约担保制度的详备 2、契约中介牙人制度的发达 五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第一章契约概述契约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商品的互换而

3、慢慢形成的,人类社会进展进程中出现了社会分工,人们就有了互换,商品互换的经济表现是市场,法律表现是契约制度,因此契约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我国现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法2条规定,该法所调整的合同能够归结为下列几个法律特征: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合同是一种协议。二、中国古代的契约概念界说中国古代的契约是指受到国家公权利强烈影响的,基于当事人和(合)同意志而

4、形成的旨在知足当事人必然利益追求的协议.第二章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发达的社会背景一、宋朝的土地制度宋朝采用了“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允许土地自由生意,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在农村采用封建租佃制代替了过去的封建庄园农奴制,佃农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租佃关系的成立是通过租佃契约而设立的,二、商品经济的空前进展在租佃制下,佃农对地主的人身关系有所松弛,激发了劳动者的踊跃性,农业生产取得恢复和进展,农业的进展增进了手工业、商业的进展。宋朝政府调整了商业政策,宋朝的商品经济进展起来,商品交易的增多促使商事契约有了进展。三、宋朝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宋朝按照“税产物力”将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

5、户,主户和客户都具有民事权利资格。佃户虽无产也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两宋时期,很少有世袭奴仆和因犯法而没为官奴仆的现象。为官僚富豪之家服役的“人力”和“女使”,多因兵荒生计所迫,通过牙人的中介,与主人形成了雇佣关系,仅在契约有效期内与主人维持主仆名分。“人力”和“女使”有独立的人格权和去留的决定权。商人的社会地位则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他们被以为是“能为国致财者也”。商人被编入坊郭户,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不在列入“市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商人也取得了科举入仕和从政为官的权利,显示了其社会地位的提高。四、宋朝民事立法的丰硕与进展在宋朝,农业、手工业、商业有了空前的进展,城市中原有的场市制度

6、被打破,出现了开封、临安如此有几百万人口的城市,形成了比较近代化的市场,贸易自由不受限制。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宋朝大量利用纸币,出现了一大量与官府争夺商业利益的富商巨贾。宋朝政府则运用法律的手腕,限制富商的经济实力,尽可能地占取商业利润。在如此的背景下,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取得新的丰硕和进展。宋刑统中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较之唐律疏议明显增加。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系列专门的民事立法,如元丰市舶法法则。第三章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两宋不仅契约的种类增多,而且在订立契约时,强调两边当事人“合意”与“不得抑勒”。同时,必需有牙保、写契人亲书押字,并经官司投税过格方为合法,另外,有关契约标的、价钱及其计算

7、、期限等,均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1、租佃与租赁契约 宋朝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进展,在剥削方式上也由租佃制取代部曲制,与此相适应,普遍出现了让渡土地利用权以收取地租的租佃契约。在租佃契约中须写明租佃两边及临包姓名、地租形式等。租佃契约的期限自一年制数年不等,至期租佃关系及解除,能够另租、另佃。地租额或采取对分制,或四六分成,或定额租制。佃户如不交租,地主能够告官,由官府监纳。宋朝也盛行租赁契约,衡宇、邸店、牛犁及其他生产工具都可租赁。2、生意契约 生意是主要的债权债务关系。生意分为绝卖和活卖(典质)。生意田宅必需经“立契”的法定程序,生意田宅物业契约的订立,须由家长做主,并出面同钱主或钱主亲信

8、人“署押契贴”。除田宅外,生意奴仆、家畜之类动产,也须立有市券,不然,定罪。 宋时作为生意关系进展标志之一的是“赊卖”的出现。赊卖是凭信用赊贷,约按期后再付现钱。购买货物不仅要订立契约,以财产作抵押,而且须要有物力之人乃至父母兄长一路书押担保。 为了规范契约的内容和形式,由官府统一印制“官板契纸”。凡不依格式,不用官板契纸,被视为违法生意,所订之约不具有法律效劳。3、借贷契约 两宋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借贷分为利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对于不付利之贷成称“欠债”;付利之贷称为“出举”。4、信用契约 两宋商品经济繁荣,增进了货币经济的进展,出现了信用货币交子和信用借贷。信用借贷除私人质库借贷外,官营市易

9、司抵当所也通过信贷,搜集闲散资金,从事扩大经营。信贷利率低于一般借贷利率。第四章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展现的时期特色一、契约担保制度的详备 宋朝的契约担保制度,分为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两大类。前者表现为“三人相保”、“保人代偿”、“连保同借”等,如庆元法式条类引关市令:“诸欠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欠者逃亡,保人代偿。”后者表现为物保和钱保。两宋时期的抵押权,就是以不动产为担保的,但不改变不动产的占有状态。质权则是以动产作担保的,并转移动动产的占有权于债权人。因此,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但可占有质押物。期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虽有权处置抵押物,但要公正评估抵押物的价值,除抵偿债务外,

10、多余部份仍归债务人。所谓钱保,主如果以定金担保。在动产生意中,沿袭唐律中有关瑕疵担保的规定,但由于动产和人口的生意,常常发生第三人追夺纠纷,因此,在生意契约中较为普遍的规定了第三人追夺时的担保责任,以保证买主的所有权。二、契约中介牙人制度的发达 在中国古代契约关系的订立和履行中,中介人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帮忙当事人寻觅订立契约的机缘,收取报酬。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介人就已经在牛马交易中出现。牙人是始见于唐朝而为后代所长期沿用的一种主要称号,到了宋朝,牙人参与契约关系的范围愈来愈广,作为中介人的牙人分工也愈来愈细,并向专业化的方向进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在宋朝从事中介的人员很多,种类也很多,

11、见于记载的有:庄宅牙人、牛马牙人、茶牙人、牙嫂、牙婆、米牙、贩香牙人、鱼牙人、引领牙侩等。牙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缘或为委托人寻觅交易对象,并促使两边契约的订立。另外,牙人在交易中不仅居中说合促成交易,还要评定价钱、押契,乃至有的牙人在参与交易活动中,还承担必然的担保责任。 随着中介内容愈来愈复杂,牙人数量愈来愈多,牙人中不免有坑蒙拐骗、扰乱交易秩序等行为。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整顿市场,宋朝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牙保法“请自七年三月推行。”这些规定一直到元朝仍有沿用。宋朝法律规定了牙人享有必然的权利,还规定了牙人在契约的订立、履行、担保方面须承担的责

12、任而且对牙人参与违法交易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如严格限制卑幼参与契约关系,若是牙人参与了这些活动将受到惩罚。第五章 宋朝契约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宋朝法律规定,田宅及奴仆、家畜之类大宗动产的生意,须利用有官府统一印制的“官板契纸”,规范了契约的内容与形式,明确了生意两边的权利与义务,成为保护两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凭证。该项契约制度对于增进商业贸易的健康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贸易纠纷发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刑统之杂律规定,对于“欠债”之契,严禁以物业准折债负和役身折酬。这对于规范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行为,避免不合法交易的发生,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宋朝法律禁止官吏放债取息

13、,违者处以刑罚。此规定对于保护官吏的清正廉洁性,减少官民纠纷的发生,缓和官民关系,保护吏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行纪中介活动是随着商业活动的普及而出现的,进展到宋朝,行纪中介活动已经相当发达。政府为规范行纪人(“牙人”)的行为,制定了详尽的法律。宋朝法律规定,牙人要按期向所属县政府报告交易情形,并按期赴县印押。对于负责不动产交易“庄宅牙人”,还统一发放一种记事簿,帮忙政府对不动产交易进行整理。该项规定对于规范我国当前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力度,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中弄虚作假,实施商业讹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两宋法律规定,若是从事海外贸易的引领牙人是“物力户”,则须具有必然的经济实力,同时要有必然的担保,被称为“物力保识牙人”,外商不但要他们中介,还要他们承担信用担保责任。该项规定对于规范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秩序,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宋朝信用货币交子,是我国当前流通货币的雏形;那时的信用借贷,是我国目前金融交易的起源。深切了解和研究宋朝信用契约制度,对于规范我国目前的金融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一、薄新娜.浅论两宋时期的居间契约.法制与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庆元法式条类引关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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