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协议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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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协议三篇

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协议

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协议

  _________人事局人才市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是具有人才、劳务派遣代理职能的机构,乙方根据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意与甲方建立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反复磋商一致,就甲方派遣人才、劳务人员到乙方所属单位提供专业及劳务服务的有关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派遣符合乙方用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到乙方指定单位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2.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经甲乙双方确定后,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并建立人事档案。

  3.甲方应为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手续,并代缴相关保险费用;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转移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乙方所属县公司保留职工参保、退休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由此受到影响,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处理。

  4.甲方负责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发放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部分报酬。

  5.甲方派遣的从社会上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资质后,方能到乙方岗位上岗。

如被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不能胜任乙方的工作,甲方必须负责调换。

  6.甲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换人。

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若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乙方有权退工(详见附件),甲方在接到乙方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后,甲方应予接收并负责调换适当人员。

  7.当乙方与甲方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有关条款,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事、劳动仲裁或参、应诉。

  8.甲方收到乙方转帐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及时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并代缴相关的保险费用。

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

  9.今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政策出台,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协商。

  二、乙方责任

  1.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以使其适应乙方的工作要求。

  2.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由乙方安排,乙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其岗位。

甲方人员在乙方正式上岗后,劳动时间与乙方的正式职工相同,执行综合工时制。

  3.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劳动报酬执行服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和联量计酬办法。

只要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提供正常劳动,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上月的部分劳务费转入甲方指定帐户,同时提供联量计酬和奖惩工资分配清单。

甲方收到劳务费后,应在三日内向乙方出具发票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

  5.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同劳务费分别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扣缴。

  6.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享有与乙方职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并按乙方的规章制度给予奖罚。

  7.乙方因生产组织发生变化或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减少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时,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

乙方终止用工,如按国家规定需给予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经济补偿金的,由乙方按甲乙双方确认或人事、劳动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支付给甲方,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才、劳务代理费,乙方按实际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人数(完全代理,每人每月_________元的标准,部分代理,每人每月_________元的标准),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另外从事与乙方业务竞争有关的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致死,由乙方负责组织抢救,甲方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伤事故也由甲方统计、上报。

工伤医疗费用等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和乙方负担。

  3.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负担。

因病不能工作,或医疗期满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可予以退回。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解除上岗协议,产假期间,乙方按每人每月的固定工资部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固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协议终止或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按规定收回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服装、标志、证件等,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在得到乙方有关工作交接完毕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劳动纪律等有关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责任,甲方对其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无故拖延不汇出工资款、社会保险费及代理费等,将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不按时给乙方出具发票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将以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每日以千分之一的比例问乙方支付违约金。

  4.其它出现单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附件:

  退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人才、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

(派遣单位)

乙方:

(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

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派遣时间合同期为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万日元,其中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承担。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

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

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

(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

(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

(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

(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

(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

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违约与索赔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

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仲裁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甲方:

(派遣单位)

乙方:

(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

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派遣时间合同期为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万日元,其中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承担。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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