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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描述:

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广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负责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编辑本段保险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老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

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方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

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

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

比方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编辑本段赔偿原则

  保险断供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表达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

具体表达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编辑本段保险类型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1]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方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不管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除了提供应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万用人寿保险)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

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

[2]

编辑本段适合人群

量入为出

有的20岁左右的年轻人,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自己投保了份数比较多的保险,其年缴保费常常在几千元甚至万元以上。

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很难维持一成不变的水平。

20多岁的年轻人收入不稳定,一旦将来经济收入状况变差,就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到时如果退保就会造成损失,不退保又实在难以维持,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而老年人一般工作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趋于平衡,能够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但由于身体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平时开支出现剧增,如果投保了缴费比较高的保险,则到时可能缴不起保险费,这在现实中已不乏其例。

作为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人身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确实需要

购买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有三个因素要考虑:

一是适应性。

自己或家人买人身险要根据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

例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从业人员,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费用就由保险公司赔付,适应性就很明确。

二是经济支付能力。

买寿险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需要缴

  选择保险的四大标准

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

三是选择性。

个人或家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一些险种。

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都有一定的年纪,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

当然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就更完美了。

高额损失

从现实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

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严重程度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

人们除了购买保险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方法。

对于高额损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险金额。

高保险金额可以使投保人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当然,其保险费自然会较高,但可以用提高免赔额的方法,降低保险费率,从而抵消高保额所高出的保费。

在购买保险前,作为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

利用免赔额

如果有些损失消费者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

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自己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

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得低保费成为可能。

对被保险人来说,由自己来承担一些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购买保险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因为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重大的、自己无法承受的损失。

免赔额过低,固然可以使各种小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但在遇到重大损失时,却会得不到足够的赔偿,这是得不偿失的。

合理搭配

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

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防止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例如您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旅行,那么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一来可以节省保费,二来在任何其他时候和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

这就是说,如果您准备购买多项保险,那么您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

因为,它可以防止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

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编辑本段选择建议

选择误区

一、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周围的买保险的人计算买的保险分红多少,将来可以挣多少钱。

其实这些看法都是存在一定的误区的,正确的看法,保险应该是理财,而非投资。

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有一定的成本的,所以拿钱买保险得到的回报相对别的真正的投资手段得到的回报要低很多。

保险是不可以算的,算得出来的保障都不叫风险。

二、另外保险是理财,不是储蓄。

所以不要把买保险跟把钱存银行作比照。

钱放在银行得到的是利息,钱买保险买到的是保障。

几万的银行储蓄可能得到几百的利息,几百的保险费用得到的是几万元的保障,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区别。

[3]

选择原则

1、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这点指的是要对目前自己的家庭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能够根据当前的收入水平,预估未来的收入情况,计算结余。

这样才能把握好自己购买保险的投入,确保不会出现无力支付保费或者保费投入比例不足的情况。

2、分析需求,按需选择:

这一点需要充分考虑好家庭可能面对的风险状况,来选择相应的险种。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推出很多针对家庭与个人的商业险种,这些都只是适应部分人群而不是每个客户。

例如,家庭中男主人是主要收入者且从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则此家庭的首要保险可能就是男主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

3、保障的优先有序:

重视高额损失,自留低额损失。

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考虑是风险损害程度,其次是发生频率。

损害大、频率高的损害优先考虑保险。

对一些较小的损失,家庭能承受得了的,一般不用投保。

实际上保险一般都有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所以,需放弃低于免赔额的保险。

4、保险项目的合理组合:

把保险项目进行合理组合,并注意利用附加险。

许多保种除了主险外,都带了各种附加险。

当您购买了主险后,如果有需要,可顺便购买其附加险。

这样的好处是:

其一,防止重复购买多项保险;其二,附加险的保费相对单独保险的保费一般较低,可节省保费。

所以综合考虑各保险项目的合理组合,既可得到全面保障,又可有效利用资金。

[3]

编辑本段选择公司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那到底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

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1、资产结构好。

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

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

目前,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2、偿付能力强。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3、信用等级优。

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4、管理效率高。

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

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5、服务质量好。

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

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心,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编辑本段选购指南

[4]购买保险以后,请妥善保管保单、发票以及身份证等,防止被他人利用于退保或者虚假理赔等。

同时,请您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消费者假设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

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答复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防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是调解。

可以向调解机构〔如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仲裁。

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是诉讼。

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本段保险合同

合同意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合同性质

1、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是有风险保障的。

3、保险合同是有价合同,需要支付一定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不一定履行,这只适用于消费型的航空意外保险等险种。

6、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保险公司一方先定好合同的内容。

7、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双方诚信、如实告知的基础上,签署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

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而,保险合同假设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投保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保险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编辑本段专有名词

保险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

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

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

在中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

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中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

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

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图说保险

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

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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