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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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监理规范.docx

前 言

船舶建造监理是确保船舶建造质量,保障施工进度,维护船东合法权益,协调船东、建造单位、船检机构等关系的重要机制。

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建造监理的管理,结合各地开展船舶建造监理的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写了《船舶建造监理规范》。

规范共分四章十一节。

船舶建造监理过程中,各监理机构可依据此规范,结合项目船舶等实际,制定相关的船舶建造监理细则,以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规范编写过程中,得到有关人员的支持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

2016 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节 定义 1

第二章 开工前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

第一节 组建监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

第二节 熟悉船舶技术资料 实地考察船厂 4

第三节 技术交底会 5

第三章 建造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

第一节建造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5

第二节 工程进度监督 7

第三节 工程造价监督 8

第四节 项目船舶交接工作 8

第四章 完工后结尾阶段的监理工作 9

第一节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9

第二节 资料整理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建造监理工作管理,确保被监理船舶

(以下称“项目船舶”)的建造质量,有效控制项目船舶的建造进度和造价,维护船东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范。

1.1.2本规范仅涉及船舶建造阶段监理的职责、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等;其他要求,监理机构可与船东另行商定。

1.1.3本规范适用于渔业船舶及非渔业船舶的建造监理工作。

第二节 定义

1.2.1船东

是指合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1.2.2项目船舶

根据船东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船东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建造监理服务的船舶。

1.2.3监理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审批并获得船舶建造监理资质的机构。

1.2.4监理组

船舶建造监理单位派驻项目船舶建造现场负责船舶建造全过程监理控制的基本组织。

1.2.5总监理师

全面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组织、指挥、协调项目船舶的监

-9-

理工作。

一般由监理单位负责技术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

1.2.6项目总监

项目船舶监理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船舶建造的监理工作。

1.2.7巡检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1.2.8旁站

对本规范所规定的项目船舶施工节点(以下称“施工节点”)或关键工序,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性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 开工前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一节 组建监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1.1监理单位应根据本监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和项目船舶、承建船厂的具体情况编制项目船舶《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针对项目船舶每一具体监理细目的比较详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等。

以此指导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

2.1.2组建监理组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船舶的实际情况,安排船体、轮机、电气等专业监理人员若干人组成项目监理组,并任命一名项目总监具体负责监理组工作。

监理单位总监理师对监理工作总负责。

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组人员名单、职务、进厂时间及驻厂工作、生活等方面需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船东和船厂,船厂应为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2.1.3项目总监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组工作,落实《船舶建造监理合同》及

《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2)现场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与船东、船厂、船检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妥善解决。

必要时,请总监理师出面协调解决。

(3)根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按规定及时签发《监理工作联系单》,并要求有关责任方落实、整改。

(4)适时安排有关的监理人员对项目船舶施工节点工程完工报检时进行验收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5)审批监理人员编写的《施工节点验收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船东。

(6)审阅监理人员提交的汇报材料和相关图片,按规定编写《重大问题报告》,并报总监理师审查、处理。

(7)召集或参加船东、船厂、船检、施工等一方或多方参与的有关会议,审核会议纪要,并按规定签发。

(8)主持召开监理组每周、每月的例会或不定期的工作会议。

监理人员总结本阶段工作,相互交流最新情况,研究共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提出下阶段的工作思路。

在此基础上编写《监理工作期报》,并及时报送总监理师和船东。

(9)项目船舶建造完工后,按要求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送总监理师审批。

2.1.4监理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船舶建造《监理实施细则》要求,采取现场“巡

检”或“旁站”检查的方式对建造过程进行监理。

对发现涉及船舶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的问题,按相关程序要求处置。

(2)参加船舶施工节点工程完工验收检查的监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按相关程序要求处置。

验收结果,可按第三章第一节3.1.3.5条的要求处理。

(3)每周末和每月末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总监报告本人在本期间的工作情况及下阶段的工作打算,包括涉及项目船舶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的问题、拟采取的对策和对工作的一些建议等。

(4)协助项目总监做好图纸、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5)遵守船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注意人身安全。

第二节 熟悉船舶技术资料 实地考察船厂

2.2.1熟悉项目船舶的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包括修改图纸)、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的检验规则、规范、标准等。

2.2.2核查施工、设计图纸的一致性和工艺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

2.2.3全面考察了解船厂船舶建造等方面的能力,为项目船舶顺利开工建造,提出切实可行的要求和建议。

2.2.3.1实地查看、了解场地(包括船台、码头、车间等),设备(包括焊接、加工、起吊等)、仪器(包括检测、化验、实验等)和技术力量(包括施工、技术人员)等,核查船厂的承建能力、加工实力、技术力量、检测水平等是否符合建造项目船舶的要求。

2.2.3.2检查船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2.2.3.3审查船厂或其委托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查船舶电焊工、玻璃钢渔船制品工及无损探伤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将名单存留备查。

2.2.3.4核查船厂选择的主要设备外协单位资质及外协项目。

必要时,会同船东、船厂、设计等部门前往实地考察、确认。

2.2.4如果发现施工图纸、工艺文件与本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不符,或船厂实际情况(包括船台、设备、技术队伍等)不能满足施工图纸、工艺文件要求,或为本船所定购的材料、设备、产品与本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不符,或船东从使用、日常维护角度出发要求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合理修改的意见没有得到落实时,应立刻书面告知船东,要求船东召开设计、船厂、船东、船检、监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会议,商议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技术交底会

建造监理工作开始前,应召开有船厂(包括施工承包方)、船东、设计、船检、监理等部门参加的技术交底会。

针对项目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分析施工中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控制船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章 建造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一节建造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3.1.1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核查船厂用于项目船舶上的原材料和重要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

对重要原材料还应审查其理化试验报告,必要时应取样检查。

3.1.2对重要外购件的质量控制

重要外购件运抵船厂开箱检查时,监理人员应一起参加,并做好记录。

查明产品实物与技术规格书、订货要求是否相符,产品有关文件资料、备件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3.1.3建造过程的质量控制

监理组应审核船厂提交的项目船舶《报检项目表》的内容,如果此表不能满足船舶《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应及时和船厂有关部门协商,增加相关的报检内容;同时明确并落实监理单位要求“旁站”式监理的施工节点及保证其施工质量的报检程序等事项。

监理人员对项目船舶建造质量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同时还应跟踪问题整改的落实情况。

3.1.3.1船体监理工作从放样开始就应进厂监控,直到交船为止。

要求将船体分段、船台装配(尤其是大合拢)、焊缝质量检查、船体结构完整性检查、船体密性试验、船舶下水前检查、锚设备安装调试、涂装及内装(尤其是隐蔽工程)检查、玻璃钢船体铺层施工、连接点处理、玻璃钢船体脱模及钢质船体与玻璃钢上层建筑连接安装检查等施工节点进行“旁站”式监督检查。

3.1.3.2轮机监理工作从管子制作开始就应进厂监控,直到交船为止。

要求将管系强度及密性试验、主机轴系校中、主辅机安装调试、舵设备安装调试等施工节点进行“旁站”式监督检查。

3.1.3.3电气监理工作从电缆敷设开始就应进厂监控,直到交船为止。

要求将电缆敷设及电气安装件的安装检查、电气绝缘检测、

配电板安装调试、涉及安全的无线电通导设备检查等施工节点进行

“旁站”式监督检查。

3.1.3.4重要试验,包括倾斜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专用设备试验(如渔捞吊重设备)、鱼舱的制冷及保温试验等施工节点进行“旁站”式监督检查。

3.1.3.5建造中,船舶工程施工节点完工验收时,船厂质检部门经初步检查合格后向监理组报验;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会同船厂质检员对施工节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员写出《施工节点验收专题报告》,由项目总监签字认可;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理人员将验收检查的书面材料和有关照片送项目总监处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不合格项目返工、修理完工后,需重新报验。

第二节 工程进度监督

3.2.1为保证项目船舶的建造进度符合船东与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规定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审阅船厂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督促执行。

3.2.2检查、记录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差的信息,督促船厂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落实。

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较大偏差时,应及时报告船东,并书面向船厂提出。

3.2.3定期向船东报告项目船舶建造进度落实情况(如采用监理工作期报等方式),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提供有力证据。

第三节 工程造价监督

3.3.1为保证项目船舶的最终造价不超出船东可接受的价格范围,监理人员应对船厂提出的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初步分析这些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报船东认可。

监理人员应监督船厂严格按照船东认可的变更项目进行施工。

3.3.2认真做好施工中各项增减项目和设计变更的现场记录,必要时附上现场照片;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为船舶项目增减和设计变更所涉及的经费结算做好必要的准备。

3.3.3配合、协助船东代表审核船厂提出的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申请要求。

第四节 项目船舶交接工作

3.4.1项目船舶在系泊、航行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已全部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船舶经船检、船东以及船厂各方验收合格后,船舶由船厂与船东办理完移交手续。

到此船舶建造工程结束,船舶监理工作完成。

3.4.2监理组应督促并协助船厂将项目船舶在技术、性能和设备方面一些需注意的关键点以书面形式向船东交待清楚,使船东在今后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心中有数。

同时协助船东完成与船厂关于项目船舶交接文件的签署和其他手续的办理等事项。

第四章 完工后结尾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一节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应及时完成项目船舶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应对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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