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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模版

xx市xx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行为,保证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市xx医院。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单位的住所是x。

第五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医院控股有限公司。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内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诊疗与护理;医学教学<临床影像医学教学、医科大学生临床实习、中专医士、护士临床实习>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十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504万元,由举办人xx医院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3504万元。

第三章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依照本章程向本单位理事会推选理事;

(四)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及最终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五名理事组成,其中三名由举办单位推选,一名由本单位的工会主席担任,一名由本单位全体职工推选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理事)。

在理事任职期间,举办单位和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可随时免去其推选或选举的理事职务并推选或选举他人予以替换。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副理事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对本单位的合并、分立、重组及解散作出决议;

(三)决定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本单位主要土地房产、重大设备设施的出租、转让、处置以及购置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绩效考核事项;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一十)批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十一)批准本单位对外签署顾问服务协议;

(一十二)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一十三)批准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

(一十四)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由各方推选或选举产生;

(一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需由理事会签署的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含半数)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履行职务。

第二节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理事会提议制定、修改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议本单位的合并、分立、重组及解散;

(三)向理事会提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规划;

(四)向理事会提名本单位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人选;

(五)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向无关第三方泄露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与理事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推选或选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推选方或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在改选或新推选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与理事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给本单位带来经济损失或有损本单位名誉的;

(四)违法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理事推选方或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在改选或新推选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含半数)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也可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提前十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二)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三)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四)制作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十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或通讯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一)审议决议本单位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二)审议决议本单位的合并、分立、重组及解散;;

(三)审议决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单位主要土地房产、重大设备设施的出租、转让、处置以及购置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院长,并决定其绩效考核事项。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的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审议通过。

举办单位推选的理事对理事会审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时,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本人出席及委托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理事代理人)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四)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票数);

(五)与会理事(理事代理人)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院长责任制。

本单位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需经理事会决议。

院长聘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代表本单位对外签署协议;

(六)提请本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或者解聘;

(七)制定本单位管理、绩效、薪酬及考核等主要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一十)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述第

(二)、(三)、(四)、(六)事项需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理事会决议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司、医疗机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如有);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益;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举办单位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直接财产权利。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相关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本单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本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及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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