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000549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docx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

篇一:

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

事项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80号)

所需资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

(一)(代签报)》(一式二份)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一份)

3.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4.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5.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还需附加盖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

6.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加盖公章。

办结时限

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申请:

向审批所提交的:

四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

六个工作日

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申请:

向审批所提交的:

十一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

十三个工作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

(一)(代签报)

纳税人填报日期:

所属税务所:

签报编号:

浦税〔20〕号

说明:

1.纳税人填报时,须附报相关资料;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区局,一份留综合税务所。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单位:

篇二:

上海市合同备案说明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XX〕

947号]

发布时间:

20XX-01-04浏览:

1699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包人不备案或者不委托承包人备案的,承包人自行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备案。

备案人可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

()网上办事专栏,进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数据,生成相应的合同备案表,并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备案表扫描上传。

第六条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网上备案后,必须携带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窗口办理核实手续。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专业分包工程的,完成网上备案后,应当持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窗口办理核实手续。

分包合同经核实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外省市进行企业业绩征询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经备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合同金额、施工工期、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实质性条款。

确需变更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原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备案人携带双方盖章的合同信息变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的窗口进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完毕,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竣工确认后,该项目的施工总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可以由备案人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也可持分部分项验收合格证明到原备案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其他合同在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可以由备案人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

第十条进行网上合同备案核销时,必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备案核销表,并上传经双方盖章的合同备案核销表。

窗口办理时,需携带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核销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备案和备案核销的合同,可以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业绩,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资格管理时使用。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合同备案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备案核销后可以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按照不少于备案合同总数10%的比例抽取网上备案合同实行审核,备案人应当按照要求,持双方盖章的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合同备案窗口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

发现核查结果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要求限期改正。

限期未整改的,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区(县)、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共享和使用。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除应遵守本办法以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XX年9月30日截止,有效期5年。

篇三: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XX]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

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

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

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2、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下项目

承接该类项目的从业企业,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对已在其他管理环节登记信息的项目,输入项目编码,直接调入项目信息;对没有登记信息的项目,直接输入项目概况信息;完成后,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3、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项目概况和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二、书面合同登记、备案

(一)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清单

合同登记备案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合同登记或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合同副本1份;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除外)原件1份;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材料准备要求

1、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登记、备案表,均需按照上述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方法打印完成,一式两份,并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由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需经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盖章)。

2、合同副本

提交合同副本一份,合同副本应与合同正本一致,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交登记备案部门存档。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出具相应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作为核验资料(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作为核验资料)。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

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五)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750462657573.jpg”style=“max-width:

450px”width=“450px”alt=“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title=“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

个工作日内,携带合

同备案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5、受理人员制作并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由建设单位转交总承包单位用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6、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后,告知其取得的施工合同备案手册需经相应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六)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总包单位应在与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需)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由总包单位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及时提交总包单位),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3)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三、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沪建合同12a表)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携带双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合同(含补充合同)原件1份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出具变更的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受理人员在原登记备案的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二)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变更的,受理人员将变更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三)涉及合同中止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已完成工作量,受理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中止依据及已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中止后,又订立新的合同的,按合同登记备案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四)涉及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受理人员在合同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依据和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数据确认后,受理人员输入变更数据后,打印完成《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沪建合同12B表)》,作为合同信息变更的凭据。

四、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合同登记备案核销用于3类合同:

造价咨询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