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综述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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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综述

  本文作者强昌文工作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并逐渐明朗化,利益间的纷争和冲突不断聚集和明显。

  妥善地调整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主题。

  改革进程中的主要难题,不在于表面上的体制摩擦0,而在于这种摩擦背后的利益摩察0。

  因此,对改革战略0的思考,应着眼于如何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矛盾。

  艰巨的任务,必需要通过法律来完成,因为法律在调整利益诸手段中处于首要地位。

  而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法律调整的关键,所以对它的研讨,是法学研究的崭新的内容。

  一、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所谓调整,就是借助一定的力量,打破事物发展的自然序列,使其朝预先选定的价值取向发展和按设定的模式运转。

  所谓机制,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

  0[1]从机制的观点、系统的观点来看,法律调整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有机联系的过程,因而,机制0与法律的结合主要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实现。

  这样也就形成了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

  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法律调整是一个具有许多中间环节,并且这些环节构成彼此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的复杂系统。

  法律的功效既不是靠哪个部分、哪个环节所能单独完成的,也不是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平行作业所能实现的,而是整个系统协调作用的结果。

  通过各个部分和环节的工作,实现规范化了的国家意志到社会成员行为的转化。

  由此,就体现了对法律现象运动规律的自觉认识和利用。

  表明法律调整功能的发挥和发展是按客观规律而实现的自然历史进程和靠人的主体能动性而实现的社会历史进程的统一。

  它借助于法律这一稳定、协调、有序的规范体系,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纳入到既定的轨道和模式之中。

  据此,我们可以对法律调整机制作如下界定统治阶级在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进行认识和利用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各种彼此间相互联系和制约的法律实践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有机序列系统。

  [2]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使各主体在获取利益过程中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呈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状况,从而使各种正当利益在秩序的基础上顺利实现的由诸环节组成的系统。

  二、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手段从法律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来考察,法律调整作为一种机制观念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并随着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而发展。

  法律本身内在的组织性和秩序性以及法律调整功能归功于具有自我调节和应变功能的权利和义务两大手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机制中的核心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它具有发达完备的表现形式。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学的基石范畴,一切法律现象都是围绕着这个中轴聚集、旋转和展开。

  对权利和义务的揭示是了解法律调整利益的切口。

  权利和义务是划清利益的两根指针,是调整利益的两大手段,这是由其内在规定性决定的。

  对一切正当合理的愿望、要求和主张法律才可予以确认并上升为权利,以利于利益的实现,为了确保权利行使和利益的实现,法律又规定了人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可见,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安排,是人们对其性质、功能、利弊等进行有意识的价值衡量、筛选、确认、吸收、抑制、排除和扬弃的结果。

  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具有深沉的张力和不同的价值取向。

  权利的价值取向1、权利是利益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

  首先,任何一种正当合理的利益都是一定人所享有的利益,只有确认利益人的主体地位,使其具有人格,才能去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

  其次,只有通过一定权利的设定才能界定利益主体的利益范围和大小。

  权利是经过量化处理的矢量,有取得一定利益的目标,也有轻重尺度之分。

  只有设定一定量的权利,才能获得一定量的利益,任何逾越权利尺度和大小的行为,都是与利益的合理获取背道而驰的。

  所以权利总是一定利益主体的权利,一定利益主体的权利都是一定量的权利。

  2、权利是利益主体自主性的肯定。

  首先,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获取、保护和转让,都有权利与之相对应,其自主性不应受到妨碍和干涉。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只是法律确认的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取决于利益主体的意志,他可以自主地作出选择。

  另外,有些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权利只不过为利益主体自主地作出选择提供一个范围和尺度。

  3、权利激发人们获取利益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权利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法律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一定利益和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的确认和保护,有了权利的启动,人们可以大胆地为利益而设计谋划,为利益而奋斗不息。

  义务的价值取向1、义务代表着一种利他的品质和习惯。

  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权利表现为对利益的积极主张,而义务则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来表示对利益主张的支持和默认。

  相对于权利的主动特征而言,义务更具有受动性,正是义务的默默无闻和利他的品性,才映衬出权利的隆重和喧哗。

  如果没有义务的配合和支持,任何权利的巧妙安排只能是徒有虚名。

  2、义务表现为一定的束缚和抑制。

  法律把人们的各种利益直接整合、熔铸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强制性首先以必为和禁为的义务来体现,然后才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表现。

  权利代表着自由,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自由有着度的限制,这个度是以义务来把握和界限的。

  所以义务的束缚和抑制表现为双重性,一是对义务人本身的束缚和抑制,任何义务的不切实的履行都要遭到强制,一是对权利人的束缚和抑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过度的界限和义务的负荷。

  3、义务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牺牲。

  在获取利益面前,人作为主体,具有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权利正好代表了这一倾向,义务是对权利的支持和默认,相对来说,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在利益面前,表面上看,义务是对人的主体性的一定程度的贬损和牺牲,但这种贬损和牺牲是必要的,其实是人的主体性的能动表现。

  正是这种贬损和牺牲,才使人们彼此间各有所需的满足、利益的有序实现和发展。

  权利和义务的内在价值不是由权利或义务单个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组合来完成的。

  任何社会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按一定的体系、规则和秩序排列起来,形成具有有序化和定型化的规范,构成一定的行为模式,引导着人们去实现利益。

  根据权利义务构成的行为模式的类型可将法律调整利益的方式分为三种1、允许型。

  它指示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对于一定的利益,人们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自己的主张,因而具有任意性,即不强迫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不规定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人们可以在行为与否之间作出自由的选择。

  这一特点表现在行为模式中通常是可以0、有权0、有,,自由0、不受,,干涉0、不受侵犯0等等。

  2、必为型。

  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主张必须实现。

  3、禁为型。

  是禁止或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在不受干扰的情境中得以平稳的实现。

  必为型和禁为型的调整方式具有强制性特点,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随意变更或违背。

  这一特点表现在行为模式中通常是应当0、应该0、必须0、不得0、禁止0、严禁0等等。

  人们按照这些行为模式指引着自己的行为、评价着他人的行为、预测着相互间的行为。

  它使人们避免走许多迂回曲折的小径;它使人们摆脱偶然性、忽然性和无谓性的纷争;它具有很高的认同度和强大的号召力;它使人们在一体遵守的情况下去实现利益。

  如果把上述行为模式或调整方式看成是对权利和义务内在价值取向的具体或微观落实,那么,贯穿在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的精义,则是其在整个或宏观上的表现。

  这里的精义指的是权利和义务中何者为本位。

  三、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精义法律历史上出现过两种本位形式,即以义务为本位和以权利为本位。

  义务本位,即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以义务为起点、轴心、重点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观念。

  义务本位是利益一元化的要求和需要的表现,它总是优先考虑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把家族和国家的利益推到至上的地位。

  法律从设计到落实都是维护这种整体利益。

  整个社会和国家犹如一架缓慢但协调运转的机器,整体利益便是这架机器的动力源或发动机。

  这种机器运转的产品只能是整体主义或集权主义。

  正是这种集权主义产生的强大凝聚力,为人类文明曾作过独特的贡献。

  义务本位的法律在调整利益关系时,过多地重视了整体利益,而忽视了个体利益,使利益体系处于失衡状态。

  个体价值的忽视和泯灭,对全民价值观念和民族性格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人的天性和潜能受到扼杀和窒息,社会陷入呆板、停滞、僵死、毫无生气的泥潭。

  我国的封建社会最具这明显的征状。

  权利本位,是以权利为起点、轴心、重点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观念。

  它是利益多元化的要求和需要的表现。

  权利本位远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产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渐次发展和成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终确立和巩固起来,在欧美大地广泛影响着法律生活和精神生活以至整个社会生活。

  它突出了个人利益,为个人潜能发挥创造了条件,为社会的物质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它造就的自由主义、放任主义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和负面效应。

  今天的中国,已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启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内在机制要求和决定着权利本位是贯穿法律调整机制的精义。

  但要切记,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在批判继承历史上的权利本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抛弃了其中纯粹利己主义而以社会主义集体精神作为必要的补充。

  这种以权利本位为其精义的法律调整机制是符合时代要求的。

  首先,权利本位是对多元利益的确认。

  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利益格局中,法律不仅要追求形式的完美,更应关注实际生活,对多元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是其回应社会和务实的一大表现。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的个人和团体构成了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主体。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从义务本位转移到权利本位就成了一种不可回避的选择。

  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能对各种正当利益予以有效的保护,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稳定和发达也无从谈起。

  [3]其次,权利本位鼓励人们去追求利益,为利益而奋斗。

  作为发展中国家,摆脱落后和贫穷是当务之急。

  在权利本位这一新的结构中,人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出现,把权利与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了获取利益和追求幸福,充分挖掘出自己的潜能,从而极大地提高生产力和丰富物质财富。

  再次,权利本位体现的是平向利益关系。

  权利本位要求弘扬权利精神,加深权利意识,摧毁等级防线,解除禁锢思想,代之以平起平坐的利益新形态,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以崇尚。

  它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人文伦理。

  由此可见,权利0实质是一种平等的、横向的利益关系。

  在这种意义上,权利本位是对抗以纵向绝对支配为标志的权力本位0的一面旗帜。

  [4]91四、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诸环节1、利益的整体选择阶段。

  它是国家选择,即法律规范的制定阶段。

  在法律调整机制中,这是整个调整的基础和根据,也是法律调整机制的最初环节。

  此阶段是一个复杂、艰辛的过程。

  首先,它是立法者在对社会关系深刻洞悉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的结果。

  其中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分析人们需要的提高程度、利益的分化状况、利益的摩擦原因、利益的冲突程度。

  其次,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即确定利益的保护范围,使其抽象概括成由权利和义务组构的法律规范的过程。

  这种由国家作出的整体选择,是一种权威选择,选择的结果是具有比较定型的、反复适用的、典型意义的行为规则,有着很高的认同度。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人们间的利益关系日益纷繁复杂,因而,对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初始环节要求更高。

  只有这样,才能为提高法律调整机制的效率创造出良好的前提条件。

  2、利益的个体选择阶段。

  它是人们在具体的利益关系中,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选择过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即人们在整体选择的指导下去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形成具有法律性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

  这是法律调整机制的中心环节。

  它是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阶段,即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具体化的过程。

  这一环节处理得好,各利益关系就处在稳定有序状态之中。

  否则,利益关系处于破坏或受阻状态,这就需要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如法院、行政机关等,对利益的个体选择进行矫正,使其回归正确的选择轨道上来。

  这个矫正环节是和个体选择环节并行的,共同促使着法律关系的形成。

  3、利益的实现阶段。

  即各种利益经过正确的选择得以实现和发展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利益关系处于协调、有序的发展之中,即是法律秩序的建立阶段。

  它是法律关系系统化、定型化的结果,是法律规范实际实现的表现,是法律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

  当然,利益的调整并未到此终结,因为各种利益关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每一种新情况,每一个新发展,又作为一个信息反馈到第一环节,以至于作出新的选择,产生新的法律规范。

  由上可见,法律调整机制的诸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

  每一个环节代表着法律调整的不同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属性和要求,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同时,各个环节的有序联系,产生了一种合力0,形成一个共同的指向,起到了单个环节都起不到的对利益进行法律调整的组合功能作用。

  正是这种机制功能的发挥,才使我们这一时代处在利益主体结合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人类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社会整合之中。

  五、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利益分化和调整的过程。

  市场经济下的利益的法律调整需要根据市场规律和利益多元化特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而且这些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贯彻实施。

  中国传统的法律,反映了一元化、纵向、等级型利益结构的要求,以国家利益的垄断性来抹煞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变迁打破了传统社会简单的一元化结构,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明晰化、利益结构多层次化,需要处于至尊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这个权威来调整。

  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法律对利益调整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制衡原则。

  制衡原则,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遵循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相互制约的法律调整原则。

  它的效应,不是控制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间平均主义的静态的利益平衡,而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过程中,促使社会形成不同利益主体或群体自然生长、彼此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牵动、彼此矛盾自我调节的机能。

  改革开始,我们大体采用了放开搞活、因势利导的战略,主要是通过放权让利来冲击、瓦解旧体制和发育新体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但是,相对来说,对于如何在放权、让利的同时建立一种利益制约机制,则探索得不够。

  根据利益结构的分析,现阶段法律调整的利益制衡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内部的利益制约。

  即在企业资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企业劳动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相互制约的关系。

  而目前建立这种利益制约关系的关键是通过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造就一支企业家队伍,使企业家同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真正达到决策自主化、风险独立化、成就评估社会化和经营职业化。

  2工、农、商之间的利益制约。

  即在各群体之间克服现实条件与利益失衡的现象,建立起工、农、商之间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关系。

  这里的关键是用理顺价格关系、增加农业投入、缓解农产品供求矛盾、凸显知识的重要性。

  3权力之间的制约。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利益关系更加明晰化、利益主体更趋多元化的现实,要求上层建筑作相应的改变,从职能上实行党政、党群分开和政企分开,形成一种上层建筑协调利益关系的制约体系。

  [5]263-2712、沟通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健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缺乏沟通。

  新时期法律的调整机制中,必须充分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畅通渠道,加强沟通。

  1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增加通融,消除隔阂,增加透明度,促进互相谅解,减少摩擦和冲突,逐步增加利益共识。

  2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

  通过他们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等形式表达不同主体的利益呼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合作。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用法律的手段定位好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的性质,发挥它们对利益的良好表达渠道的作用,注意发挥各群众团体的作用,用法律的手段改变各群众团体是党政工作部门、附属机构的状况,使之成为民众利益的真正代言人。

  只有坚持沟通原则,立法者才能科学地制定出反映客观规律和利益关系的法律;只有坚持沟通原则,执法者才能最有效地贯彻法意及与民众契合;只有坚持沟通原则,司法者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和作出最具说服力的裁决;只有坚持沟通原则,法律调整机制才能以最小的代价和最低的成本把利益矛盾和冲突缓解或消解。

  3、秩序原则。

  我们知道,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调整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模式的现代转型与对现有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同时并进的双重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然会遇到一系列非常棘手的问题,有些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我们必须牢记历史的教训,当代中国的利益调整过程必须避免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的形式,而应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有序过程。

  法律调整良性状态的基本标志是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发展和稳定二者缺一不可,没有秩序的发展是无政府状态,没有发展的秩序是窒息状态,二者都与社会进步无缘。

  利益的实现必须在有秩序的环境中进行,否则会造成社会的动荡,阻碍社会的发展。

  所以,党中央多次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

  因此,秩序就成为法律调整利益的一项基本原则。

  4、公正原则。

  社会主义的根本宗旨是追求共同富裕0。

  从这种利益观出发,寻求建立能够全面弘扬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法律规则体系,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正原则。

  1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与社会,其追求自身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与结果,必须以不损害、阻碍他者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并以促进他者的正当权利和自由的获得为目标。

  具体讲,任何一个行为,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是政府行为还是社会行为,必须要以他者的权利和自由为参照。

  这里特别强调他者0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利益是个人或个体利益中的共同成分的集合利益形态,并不存在离开个人或个体利益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利益。

  2利益调整的价值目标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即过程公平是追求效率的前提和基础,结果公平是对效率的保护和维持。

  [6]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迅速增大、两极分化的不断加剧,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过程公平的严重欠缺、人们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明显不平等。

  所以,从过程公平入手,是对弱势群体的最好的救济。

  公正原则既应成为社会主义当代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也应构成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

  个人与社会生活的普遍公正也就由此开始,个人与社会、群与己之间在利益问题上潜伏的矛盾与对立,就完全可以转化成为一种不断增殖与升腾、永远充满活力的统一力量,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与前进。

  当然法律调整机制中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如程序原则、中立原则、救济原则等,限于篇幅,本文只阐述几个重要的利益的法律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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