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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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
(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
财产权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观察与结论:
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
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3-1,单选)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特别提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
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
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
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
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
同类绝对排斥
——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合同(债权)都有效
——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
——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
甲→→→乙(6.1)100万
房屋
→→→丙(6.2,恶意?
)120万
→→→丁(6.3,恶意?
)150万
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
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
:
乙丙的请求:
——确认甲丁合同无效?
——否认丁的所有权?
——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效力优先
物权>物权;
物权>债权;
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
其一,在破产场合
(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
→→→丙(2年前)1000万债权
→→→丁(1年前)1000万债权
设置抵押?
思考三个问题:
1.三个普通债权?
:
债权平等性
2.三个抵押债权?
:
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
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
:
物权优先于债权
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
举例:
1000万元借款
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
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
(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
思考问题:
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
结论:
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优先受偿权
(2)两个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甲→→→乙(承租,余3年)
转让↓ ↙
↓ ↗(租金?
)
丙
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
——债权物权化:
预告告登记:
效力及其适用期间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
↓
3月(12.1可办理
→→明年3.1)
思考问题:
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
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
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
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09-3-8,单)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例2】
(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
——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
[例1]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问:
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
【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久久考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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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2000年卷二43题,多选)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1,是。
2,AB。
3,BC
《合同法》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
1.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
2.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