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6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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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6项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6项)

部门:

钦州市财政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钦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2

非行政许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12月1日财政部令第61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企业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3

非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核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印发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第二款:

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钦州市财政局企业科

4

非行政许可

公务用车定编审批及公务用车定编证年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1999年3月3日印发厅字〔199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规定)(1998年5月11日印发,桂政办发〔1998〕56号)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负责全区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市)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小汽车定编证》和《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实行年度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同公安车辆管部门车辆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2012年6月17印发,财行〔2011〕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3月6日印发、桂办发〔2012〕9号,第二十条、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的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工作。

设区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及其管辖的县(市、区)公务用车的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及中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密件)。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

钦州市财政局小车定编办

5

非行政许可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印发,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

市本级预算单位

钦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6

非行政许可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7

非行政许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登记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公民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8

非行政许可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9

非行政许可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原名: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10

非行政许可

收据领购证核发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钦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骗取预算资金等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3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预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钦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21

行政检查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4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企业

钦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22

行政检查

水库移民自然减员人员扶持资金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动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减员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农经〔2013〕1356号)第十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然减员人员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水库移动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减员核定、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

钦州市财政局农业科

23

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钦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4

其他行政权力

教育、科技、文化等专项经费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8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

钦州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25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机关、事业单位

钦州市财政局各有关科室

26

其他行政权力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和监督

 

【部门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3日财政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钦州市财政局金融科

27

其他行政权力

彩票销售方案审批

 

【部门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本级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

钦州市财政局综合科

28

其他行政权力

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审批

 

【部门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本级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

钦州市财政局综合科

29

其他行政权力

彩票资金管理

【部门规章】《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2〕13号)第二十九条彩票机构必须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彩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彩票机构

钦州市财政局综合科

30

其他行政权力

主管政府非税收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31

其他行政权力

确定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

具体收缴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32

其他行政权力

市本级预算单位废标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33

其他行政

权力

招标采购机构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审批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34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

3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会签工作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

钦州市财政局企业科

36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与实施

【部门规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2010年9月4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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