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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新版规则下载钢之源中国钢铁电子交易第一平台

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交易

第四章结算

第五章交收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八章纠纷调解与违约解决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二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维护钢材交易市场秩序,有效地增进钢铁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如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上海钢之源网站(.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电子商务技术,提供各种交易模式和交收形式,为交易商进行钢铁产品电子交易、交收提供服务。

 本中心对参加交易、交收所有买方和卖方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于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电子交易和商品交收活动。

本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合用该特别规定。

本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品等钢铁产品交易业务活动。

  第五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商定,买卖双方对合同商定货品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行为。

交收形式有合同交收、提前交收、按期交收等。

  第六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承认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和关于文献,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从事钢铁产品交易、交收活动公司法人及其她经济组织。

关于交易商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权利与义务在本中心《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详细规定。

  第七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活动电子交易通道。

 第八条“交易模式”是指由交易商提出需求,经本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品交收各种形式。

本中心可依照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模式或对已有模式做出调节。

  第九条“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发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和交收商品种类。

第十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商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电子合同。

可商定内容涉及且不限于:

品种、质量级别、规格、交货日、出厂日期、包装、交收地点、与否可转让等。

电子交易合同订立、转让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商定标物订立、转让等。

  第十一条“商品交收合同”是指商定货品交收双方权利和义务电子合同。

交收双方以商品交收合同取代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而生效。

  第十二条“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某些合同内容已经商定状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竞买竞卖交易。

远期交易模式下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容许转让。

合同转让只代表出让人权利与义务转移,原合同对方权利和义务并不因而而变化。

每份合同最后持有者必要履行交收及交收结算义务。

  第十三条“专场交易”是指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商品,买卖双方订立电子交易合同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可交易钢铁产品范畴内,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视为订立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要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是指买方将预购商品信息资料提交给本中心,拟定招标采购交易详细时间,通过本中心预先公示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商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本中心订立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竞价拍卖”是指卖方交易商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将拟出卖商品详细资料提交给本中心,拟定竞价拍卖交易详细时间,通过本中心预先公示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商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拍卖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本中心订立购销合同并实行实物交收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分期付款”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买方按合同商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资金作为货款。

  第十八条“仓单”是指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货品权益凭证。

交易商将货品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获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存货凭证》,经本中心审核并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九条“仓单担保金”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步,卖方货品尚未注册登记为仓单之前按合同商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资金为其向买方交货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交易报价”是指符合有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原则原则品在基准交货地点交收含税价格,地区、规格、品牌(厂家)、材质等升贴水另计。

第二十一条“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当天某一时刻(含)之前所有成交合同加权平均价。

交易闭市时,平均价即为当天结算价,当天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将已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收入。

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获得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

  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获得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

  第二十三条“交易日”是指有交易正常进行交易时间,即每星期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本中心规定休市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合约中商定最后交易日期。

第二十五条“交货日”是指最后交易日下一种交易日,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商定付款、交货日期。

第二十六条“最后交货清算日”是指交货日起第10个交易日。

在此之前,本中心依照履约状况,结清交易双方余款、发票等。

第二十七条“结算”是指依照交易成果、交易商之间合同商定和本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

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用于存储交易商资金并协助本中心对该资金进行结算、划拨银行。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依照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本中心指定,用于交易商履行在本中心订立合同步进行货品交收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交易商存储货品进行保管,对货品进行验核,按规定开具《存货凭证》;本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订立合伙合同,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加本中心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

第三十条远期交易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50—11:

30和下午13:

30-15:

00;其中,上午8:

50-8:

58为开盘申报时间,8:

59为开盘定价时间。

  现货挂牌电子交易交易时间(待定)。

  本中心可依照交易商需求,适时调节交易时间。

因交易浮现异常状况或风险加大,本中心以为必要时,由本中心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依照交易商申请,分批发布、推出新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商品交收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物范畴。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以字母与数字组合代码表达交易商品,例如:

Rxxyy,其中:

R表达热卷板,xx代表交收年份,yy代表交收月份。

热卷板合约商定见本中心公示,在本中心交易合同,必要符合上述商定。

本中心依照交易商需求,指定若干钢材商品为电子合同标物并在本中心予以发布,超过该范畴钢铁商品,交易商应向本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本中心批准且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发布后方可参加交易和交收。

本中心也可以依照交易商需求,取消某些钢材商品交易和交收。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本中心实行仓单交易制度。

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存货凭证》应经本中心审核并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仓单有效期在本中心发布电子交易合同范本时同步发布。

  仓单注册程序为:

(一)货品运往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或者二级交收仓库;

(二)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订立仓储合同,办理货品入库手续;

  (三)货品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本中心统一印制《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存货凭证》送本中心确认;

 (四)本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存货凭证》仓单注册联经审核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有关仓单关于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名下。

  第三十四条交易商依照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对需要购买或者销售交易商品进行事先商定,商定内容涉及品种、规格、品牌或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交收时间及地点、与否可转让等,并将该商定提交本中心。

本中心对上述商定进行审核,批准后发布合同范本并以合同代码对上述商定予以标记。

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买或者卖、价格、数量、新订或者转让等交易指令,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竞价成交后,视为双方已订立包括商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即时生效,具备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价格。

  第三十五条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承诺或订立与交易关于责任文献(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分期付款;

(三)卖方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品暂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获得仓单,卖方应交付仓单担保金;

  (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依照买卖双方提交货款、仓单或仓单担保金、订货等状况确认交易商指令有效性;

  (五)远期交易开盘定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对所有已收到交易商发出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可以得到最大成交量。

开盘定价未产生成交价格,以开盘定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远期交易开盘定价后交易时段,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中间价优先”原则对所有已收到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交易商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不不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撮合成交,撮合成交是指买卖双方订立或单方受让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价格。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一种价格。

即:

当bp≥sp≥cp,撮合成交价为sp;

当bp≥cp≥sp,撮合成交价为cp;

当cp≥bp≥sp,撮合成交价为bp。

当某电子交易合同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涨(跌)停板价格购买(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排序。

第三十六条交易商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席位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席位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

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所有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账户资金或仓单进行测算,测算成果显示交易商资金账户资金额或仓单数满足本中心规定交易控制最低额,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回绝。

  第三十八条交易商发布买卖指令当天有效。

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未成交指令次日无效。

  第三十九条电子交易合同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四十条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约中商定,每笔交易买卖数量应是最小交易单位整数倍。

本中心有权依照实际状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节。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本中心可依照实际状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节,详见上海钢之源合约公示。

 

第四章结算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在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加本中心交易,应与本中心、资金监管银行订立交易资金三方监管合同,按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及时支付。

  本中心对交易商存入本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对每一交易商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

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结算原则。

  第四十四条买方交易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远期交易分期付款原则及进度如下:

  

(一)在合同订立时,按照订货金额20%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含)倒数第3个交易日开市前,交易商对已订立合同应付足订货款100%;之后新合同订立时,付足订货款100%;

(三)若发生平均价低于买方订货价,交易商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订货盈亏;

本中心可依照行情变化调节付款原则和付款进度,交易商应按本中心规定即时足额付款。

  第四十五条卖方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步,应提交在本中心注册仓单或其她本中心承认有货证明;如果卖方交易商货品尚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获得仓单则应向本中心分期交付仓单担保金。

交易商获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仓单担保金。

  远期交易仓单担保金付款原则及进度如下:

  

(一)在合同订立时,按销货金额20%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含)倒数第3个交易日开市前,卖方应提交经本中心注册足额仓单;

(三)若发生平均价高于卖方销售价,交易商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订货盈亏;

  本中心可依照市场行情变化调节仓单担保金付款原则和付款进度,交易商应按本中心规定即时足额支付仓单担保金。

  第四十六条买方或卖方交易商于交货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前交收货品,经本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订货款或足额仓单。

  第四十七条本中心对已转让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抵扣交易商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长交易商可用资金。

因转让收入和订货盈亏导致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局限性时,交易商必要及时补足。

  未交收或未转让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订货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平均价-买方订货价)×订货量(吨);

  卖方交易商订货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平均价)×订货量(吨)。

  第四十八条交货价为该合约最后3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

若无成交,取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交货价。

按照交货价办理进入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交收双方应收应付货款为:

  (交货价±升贴水)×交收数量;

实收实付货款依照仓库实发数量调节。

  交收补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获得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订货数量(吨);

卖方应获得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订货数量(吨);

提前交收,交收价按照卖方订货价格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

合同交收,交收价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本中心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

第四十九条本中心综合评估指定交收仓库各方面状况,将指定交收仓库分为一级交收仓库、二级交收仓库(二级交收仓库贴水30元/吨)。

由卖方选取电子交易合同商定地点详细指定交收仓库。

对于在一级交收仓库进行交收交易商,本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卖方足额仓单后,于交货日开始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交易资金账户。

若货品经检查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中心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状况后,告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中心收到卖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中心交易资金账户,同步告知买方前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在二级交收仓库进行交收交易商,卖方交易商提供足额仓单后,不得置换相应仓单担保金。

交货日开始,本中心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买方应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货品验收,若买方未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在3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质检(同步抄送至本中心)、或者货品已经出库(或过户),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品无异议,则本中心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交易资金账户,告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中心收到卖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本中心交易资金账户,同步告知买方前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条当天结算成果是交易商核对当天关于交易根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上海钢之源网站等各种方式于每一交易日16:

00时后来获得《交易商结算单》等资料。

本中心成功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或网站即视为送达。

交易商应对当天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本中心复核,本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根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特殊状况导致本中心不能准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及时告知提供结算数据时间及方式。

若由于本中心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成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确认并不构成其实际交易成果和权益变化。

  第五十一条交易商在本中心办理划拨资金有关手续,其划拨资金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

本中心向交易商发布本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应指明该笔资金划入交易商席位和交易商名称,填写《交易商入款申请单》并提交本中心。

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本中心相应增长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

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本中心按照《关于资金划转事项函》中内容办理资金划转; 

交易商应保证预留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中心本着精确、快捷原则为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正常状况下,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提出书面、电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请,并经本中心审核无误后,本中心将于当天完毕交易商出入金业务;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后提出书面、电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请,并经本中心审核无误后,本中心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完毕交易商出入金业务。

特殊状况下,本中心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交易商,本中心限制其出金:

1、可出资金不大于0;

2、涉嫌重大违规,经本中心备案调查;

3、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本中心或其她关于部门正式备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

4、本中心以为必要其她状况。

第五十三条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电子交易合同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局限性以弥补转让收入导致损失,则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有权回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五十四条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本中心将依照其订立合同步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步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收入,且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五章交收

第五十五条交货日以有关电子交易合同商定详细交货日期为准。

经本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提前交收或合同交收。

  第五十六条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在电子交易合约中商定,本中心有权依照实际状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节。

  交收数量必要不不大于等于最小交收数量。

持有订货不大于最小交收数量交易商应在进入交收月后积极补足订货直至订货不不大于等于最小交收数量,或者转让相应合同,否则本中心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用其她办法。

 

  第五十七条交易商可在成交后下一种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任一交易日9:

00—15:

00,向本中心提出提前交收或合同交收申请,由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完毕交收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储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交收商品进行验核并开具《存货凭证》和对商品储存保管,存储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交易商在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由卖方选取电子交易合同商定地点详细指定交收仓库。

经本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商定在其他地点交收货品,由此产生纠纷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本中心可以依照交易商申请调节指定交收仓库及对指定交收仓库库容等进行调节。

该调节自本中心发布日或公示执行日开始执行。

 第六十条货品交收匹配成果以本中心告知成果为准。

交收匹配买卖双方视同根据有关电子交易合同有关内容订立《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附件二)即时生效。

  第六十一条买方交易商应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货品进行验收。

买方如对货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告知本中心,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在3个交易日内提请本中心指定质检部门进行检查。

  若买方未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货品已经出库(或过户),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品无异议,本中心不再受理该批货品异议申请。

 第六十二条买方应在交货日起5个交易日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逾期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本中心可依照《存货凭证》计算数量告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买方将此批货品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本中心申请注册新仓单。

  第六十三条交货日之前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含)之后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交易商进行货品交收,应向本中心交纳交罢手续费,本中心可对交罢手续费进行调节并公示执行,详见上海钢之源网站合约公示。

  第六十五条详细交收办法由《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详细规定。

  第六十六条已注册仓单可参加交易、交收和质押,《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质押管理办法》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七条为保证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正常和稳健运营,本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等办法,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风险。

本中心有权依照市场发展状况,调节某一限制数量规定。

  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钢材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电子交易合同。

某交易品种市场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该品种钢材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该品种电子交易合同。

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超过该合同商定容许最大订货量时,本中心有权提高该合同分期付款原则和仓单担保金原则,或者暂停该合同新订交易。

某交易席位某电子交易合同单方向订货量达到该合同商定容许最大订货量时,该交易席位不得新订该方向该电子交易合同。

若该交易席位由于现货实际购销需要扩大最大订货量,须向本中心递交申请,同步提供有关资料(涉及但不限于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近来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等信息)。

本中心将依照该交易席位公司性质、经营现状、注册资本金、公司资产总额、购销状况及以往在本中心交收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后书面批复该交易席位单个合同单方向容许订立最大订货量。

非钢铁生产类公司容许申请单个合同单个交易席位单方向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合同商定量二倍;钢铁生产类公司容许申请单个合同单个交易席位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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