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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人保.docx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人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作协议书

编号:

2010B—号

甲方:

湖南志威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芙蓉区支公司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在本协议期限内,凡属甲方接受承运或实际承运的货物,均应向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植物。

3、易燃易爆物品、各种压缩气体、氧、氢、液化气、油漆等危险品。

二、适用条款

本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不同分别适用:

□承保险别: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

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后);

三、承保及投保方式

根据“投保单”办理。

已安装乙方提供的E-CARGO客户端的甲方,在每次货物起运前,应直接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险金额、行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投保信息,在E-CARGO客户端系统录入后生成“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提交乙方确认并核保,经乙方在E-CARGO系统中确认并核保通过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乙方收到甲方在E-CARGO管理端提交的投保单后,应及时在E-CARGO管理端中确认并核保,乙方受理承保的每一批货物,均应逐笔出具保险单(凭证)。

若甲方在货物起运前没有通过E-CARGO客户端向乙方提交投保单信息,或者乙方没有确认并核保通过投保单,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预约保险协议期限及货物保险责任起讫

本预约保险协议期限自2010年10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10月19日二十四时止。

本预约保险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保险责任起讫:

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讫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

五、货物运输量及保险金额

甲方预计年货物运输量为人民币(大写)4亿元,本协议预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亿。

六、保险费率

□本协议按统扯费率:

0.6‰计收保险费。

七、保险费及缴纳

1、缴纳方式: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缴费:

1.甲方应在本签订协议后,于2010年10月20日以前缴付预付保险费。

2.根据甲方的货运量(以录入E-CARGO客户端为准)每半月结算保险费,从缴付的贰拾肆万元里扣减保费,若实际货运量需支付的保费超过预付保险费,应及时实时结算,若未实时结算,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按当期实际缴付保险费与当期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八、免赔率(额)和途耗

□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每次保险事故扣除正常途耗为每份保险单保险金额0.6%。

保险人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应先扣除正常途耗,再扣除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

九、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的,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对乙方提出的安全运输整改建议,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以致消除安全隐患。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相关资料(包括承运人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清单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等),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如甲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运输规定或本条安全运输规定,乙方视甲方违反安全运输情况,加扣20%以上的绝对免赔直至全部拒赔。

十、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将其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货物全部向乙方办理投保。

2、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8),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

3、如甲方违反交通安全运输规定或违反了本协议第九条安全运输规定,乙方视甲方违反安全运输情况,加扣20%以上的绝对免赔直至全部拒赔。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就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检验;

2、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索赔单证后,应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保险责任规定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将核定情况通知甲方。

十一、特别约定

□本协议责任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报单投保的“起运投保清单”、“启运通知书”、“投保单”经乙方确认承保的货物累计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达到本协议的预约保险金额或预约保险费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如甲方办理加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后,本协议自动恢复,直至协议约定期限满时终止。

□本协议承保险别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时,承载保险货物车辆运输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不承担污染、串味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须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三、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特别约定等,乙方已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本协议之特别约定如与其它内容相抵触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协议内容如与所附保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20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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