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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规约

总则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附:

遵守《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xxxx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已认可。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

桐柏南路98号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楼板、梁、柱、烟道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TV系统、燃气系统、通讯及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公共绿地、灯光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2、休闲娱乐场所;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公用性用房;

5、与其他业主产权或建筑面积无关的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入住后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秋冬季:

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春夏季:

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9: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用水、用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室内烟道等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凡自行拆改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如空调室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出故障或更换后噪音符合规定后再使用。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时交纳车位维护费(该费用仅为停车秩序管理及车位维护等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车辆看管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平台、阳台、景观台等部门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锁闭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作其他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

3、违章搭建、私设广告牌,私设摊点;

4、在物业任何共用部位或非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位置、场所、外墙、栏杆等位置晾晒衣物、菜品、海产品等物品或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振动,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

7、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在规划的停车区域外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9、搭建违章建筑物、改建物、构筑物、障碍物等;

10、在其单元门、窗户或外墙装置天线或涉及其行业、职业或工商业的名片、广告、标志及名牌;

11、在公共区域内搭设灵棚、燃烧纸钱或进行其他形式迷信活动;

12、在高层室外设置晒衣架;

13、饲养禽畜(如猎狗、家禽、猛兽等)或未按地方有关规定豢养宠物;

14、在未封闭阳台护栏顶部摆放花盆等危险易坠物或将私家花园及其附属部分以任何形式封闭或改建为居室、温室或储藏间等;

15、楼前楼后的场地和屋顶花园私自占用;

1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不准因饲养宠物而影响邻里和卫生环境;

不准让宠物到处乱跑或者到公共活动室;

饲养犬类应该遵循《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由于物业专有部位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业主应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不配合或者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费用、更换门锁费用等均由该物业的业主承担。

如有其他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向责任人索赔。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做相应赔偿。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业主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而导致维修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业主共用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1)由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筹集。

3、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当地法规或政策无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使用和分摊:

(1)由业主投票,并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表决通过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2)突发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确认和分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害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业主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责任的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产权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止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业主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视情节,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整改、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欠费业主采取:

拒绝提供任何物业服务项目、拒绝提供各类智能卡服务、拒绝提供有偿服务、拒绝提供停车场服务、拒绝装修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另行向提供服务的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服务,但不得成为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自用部门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四条业主未按规定按时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除全额补交物业管理费外,还将按所欠费用日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业主对此无异议;仍不交付的,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有最终交纳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得以相邻权、房屋质量或邻里纠纷问题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产生的维修、维护及损失由违约业主自行承担,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免责事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之责:

1、在本物业内因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

2、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自业主延迟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至实际支付日之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使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成规定管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重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经济赔偿。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其他与物业服务内容无关之事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业主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应在转让合同签署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规约》,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等服务费用。

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受让人入住,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转让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任何发给各业主/使用人的通知,以张贴于通告栏内,视为通知下达,若通过邮递投送的,则于邮递两天后可视为送达。

所有不以xxxx内物业作为通讯地址的业主,必须把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否则视为xxxx内的物业为有效通讯地址。

因地址不详造成的联系中断,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在通知业主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四十三条 各业主需保证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电话号码为真实有效的,如号码有变更,请您及时告知,否则将视为您所提供的号码为长期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会根据您提供的号码为您发布信息,请您及时查收,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因号码变更致使查收不到信息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业主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本《业主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订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十六条附加条款

1、

承诺书

本人为“xxxx”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制的《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称本《业主临时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业主临时规约》;并同意遵守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业主临时规约》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买受人签署的本《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买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书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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