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934247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受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强制性标准;

(二)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三)受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对通信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通信工程验收,受理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执法检查;

(七) 组织省级优秀通信工程设计和优质通信工程评审工作;

(八)受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对省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通信工程质量情况。

  第八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格)证书、工程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设计会审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合格证、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资料等;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自下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不得无设计开工建设,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

2、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3、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通信设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承担其所供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业务;

4、必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5、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6、必须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8、按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9、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10、应按有关程序或规定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组织工程验收前应书面通知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信息产业部尚未颁布新的通信工程验收办法之前,仍按照《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邮电部邮部[1996]54号)执行;

11、应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文件及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2、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5、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6、应向施工单位作技术交底;

7、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三)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等施工单位相关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

7、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8、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9、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四)监理单位相关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2、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6、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五)对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

  (六)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质量监督程序图见附表一)。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三)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五),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备案,并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具备备案条件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六),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及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等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等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云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图

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五、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