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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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某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X〕3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XX〕133号)文件精神,总结推广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X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XX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

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争取在XX年6月底前建立诚信“红名单”。

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XX年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XX年实现覆盖所有领域。

(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XX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市有关单位要在XX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

(市政务XX管理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

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XX年6月底前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XX市XX支行、银监XX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信用XX”等信用网站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行XX市XX支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XX年5月起定期将有关信息交换到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信用办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争取在XX年6月底前建立失信“黑名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争取实行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信用XX网”信息对接联通。

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

(市信用办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严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范发展。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争取在XX年6月底前通过“信用XX”等各级信用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市信用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XX市XX支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工作局、银监XX分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加大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在XX年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政务XX管理办、市编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人行XX市XX支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共资源交易XX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市信用办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六)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争取在XX年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实施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奖惩。

积极探索建立信用合作新机制,鼓励和支持地区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实行统一的信用激励惩戒标准和措施,促进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体化,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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