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章程公立医院章程精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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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章程公立医院章程精品范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章程

(公立医院章程精品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2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帖。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42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河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东营市河口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担负医疗护理、教学科研,保健与健康教育等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理事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在理事长领导下,定期对医院医疗、护理质量进行研究,制定全院性的质量管理规划;根据医院业务负责开展医院医、药、护、技等的检查和评比工作;开展全员医疗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职工质量意识;负责制定和修改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各种质量考核标准;负责制订各种质量管理措施,并检查落实。

定期召开临床科室会议,研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委员会有权监督各科室、各部门的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工作,特别时对病人的诊断、治疗、护理可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措施,以免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在河口区人民医院理事会的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按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医院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领导制定本院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负责制定并保持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指标,并有具体实施的措施;负责领导、检查全院医学科学研究工作计划的拟订和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

不断地运用、开展和引进新技术,提高全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社区医疗工作;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

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调动及晋升等工作;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基本建设、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审查预决算;组织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河口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河编发[2012]58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信息科、财务科、总务科、医疗保险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医院感染管理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麻醉手术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中医科、皮肤科、重症医学科、查体科、传染科、检验科、病理科、影像科、超声科、心电图室、药剂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科、公共卫生科32个内设科室。

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

负责全院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传输、反馈及各职能科室协调管理工作,使各项管理工作运行有序;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医院的工作计划及总结,承办行政性事务工作,包括文件起草、立卷、归档、打字、通讯联络、交通安排、参观等接待工作。

负责编制医院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做好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培训;负责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并提交晋升、惩戒和调整工资的意见;负责人员的调出、调入、退职、退休、离职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负责临时用工的用工管理、工资管理。

信息科:

负责医院信息的开发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财务科: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的各项财务业务活动和财务制度的执行;组织财务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定期检查有关管钱、管物部门的财产物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医院经费的收支预算和决算。

总务科:

负责总务后勤管理工作,为医疗服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确保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医疗保险办公室:

负责各级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及各地相关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起草制定全院医保、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严格报销审批手续;考核临床科室医保政策落实情况。

医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医疗、急救工作;拟定有关业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外会诊;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负责检查全院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高医疗质量;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护理部:

负责全面护理工作,拟定全院护理工作计划,并检查护理工作质量;负责拟定和组织修改全院护理常规,并严格督促执行;负责拟定在职护士培训计划及落实措施,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训练,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负责院内护理人员的调配,提出护理人员升、调、奖、惩的意见;组织领导全院护理科研工作及护理新技术的推广。

医患关系办公室: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咨询服务;协助医务科制定预防和处置投诉和医疗事故预案;及时总结投诉情况,分析原因,向医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杜绝医疗事故、处理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

医院感染管理科:

组织制定医院及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监督和评价,并提出考评意见;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医院感染的各种监测资料,及时向全院反馈,并按规定上报;配合医务科、护理部做好医院感染管理质控工作,协调各科室、各部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并提出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每年组织对医护人员进行2-3次医院感染、消毒隔离、传染病知识、医务人员自身防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内科:

以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为主,开展高血压、冠心病等二级专业,常规开展胃、肠镜检查;开展脑卒中规范治疗等。

外科:

以骨科、普外科、神经外科即肛肠科疾病诊治为主,包括胸、腹部外科、泌尿外科;开展关节脊柱疾病专业,关节镜诊疗业务等。

妇产科:

以妇科及产科疾病的诊治为主,开展宫腔镜业务。

规范、完善围产期保健管理、妊娠及分娩并发症的诊治,高危妊娠的诊断、监护、处理;开展产前宣教、产后保健、婴儿洗澡游泳等业务。

儿科:

以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为主。

急诊科:

主要任务是对生命垂危的患者进行诊治,担负着院前急诊、急救,院内抢救,重大突发事件的抢救和处理。

麻醉手术科:

承担临床多个手术科室的手术麻醉、麻醉后监护、手术室外麻醉和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工作,负责术后镇痛和无痛手术。

口腔科:

以口腔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为主,包括口腔科疾病的外科治疗、内科治疗及口腔修复。

眼科:

以眼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为主,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治疗项目。

耳鼻咽喉科:

以耳鼻咽喉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为主,开展疑难病、慢性病新的治疗项目。

中医科:

采用中医科特色疗法,对内科、儿科、妇科、慢性病等各类疾病及疑难杂症辨证施治,集针灸、理疗、中西医结合为一体。

皮肤科:

主要是集皮肤内科、皮肤外科诊疗于一体的全功能治疗,并承担着皮肤疾病的防治工作。

重症医学科:

主要是加强危急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负责全院的危急重症救治及大手术后的抢救和监护工作。

    查体科:

以健康体检为主,负责一般健康体检、干部体检、招工入学体检、饮食健康体检等。

传染科:

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进行疫情报告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害、不明原因疾病开展调查、紧急处置和控制工作。

检验科:

为患者、医院临床科室的医、教、研和人体健康评估提供检验服务。

病理科:

主要任务是在医疗过程中承担病理诊断工作,包括通过活体组织检查、脱落和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为临床提供明确的病理诊断,确定疾病的性质。

影像科:

为患者、医院临床科室医疗提供普通放射和数字胃肠、CT等诊断影像报告,达到明确诊断和辅助诊断的作用。

超声科:

是集超声诊断与超声引导介入治疗于一体的影像科室,达到明确诊断和辅助诊断。

心电图室:

担负着全院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及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等功能。

药剂科:

负责全院药品与医疗用品的采购供应,承担全院合理用药监督管理的职能。

消毒供应室:

承担医院内各种无菌物品的供应,负责医疗器材的清洗、包装、消毒和供应工作。

病案科:

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保管和复印工作;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公共卫生科:

具体承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疫情管理、传染病诊疗管理、结核病与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专病管理、重点传染病哨点监测、死因报告、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登记、健康教育等,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安排部署的公共卫生任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信息;依法变更登记信息 ;依法年度报告公开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6日河口区人民医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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