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恰塔格乡中心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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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恰塔格乡中心幼儿园章程

阿恰塔格乡中心双语幼儿园章程

(2015年5月5日经第二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15年5月6日经幼儿园园长办公会议审议,2015年5月6日经幼儿园党委会议(或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审定,2015年5月12日经乌什县教育局核准,自2015年5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幼儿园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全称为阿恰塔格乡中心双语幼儿园,英文名称:

Uchturpancountyachataghtawnshipsenterbilingualkindergarten,住所地址阿恰塔格乡3村3组,邮政编码843400。

第三条幼儿园由乌什县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乌什县教育局。

幼儿园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幼儿园为一所实施两年制双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

招生规模以乌什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幼儿园办园宗旨:

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为了家长、一切为了未来;健康、快乐、创造。

办园理念:

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第六条幼儿园发展目标:

管理科学,队伍优良,保教优质,特色鲜明,努力形成自主发展的办园思想,争创幼儿科学识字教学为龙头,以养成教育、形体舞蹈教学为特色的幼儿园。

 幼儿园培养目标:

以全教会精神和《规程》、《纲要》为指导思想,贯彻全教会精神,以"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为幼儿发展主题,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

培养幼儿健康、活泼、友爱、自信。

幼儿园办学方向:

(一)实行保教结合原则,创设良好生活教育环境,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完成双重任务,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家长的放心园。

(二)以人为中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适应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关注个体差异性,保教结合,发挥一日生活的整体功能,融合健康、语言、社会、科学、文化和艺术等教育,促进幼儿素质健康、全面、和谐发展,注重培养幼儿的中国情怀。

(三)用教育观念现代化、教育内容现代化、教育装备现代化、师资队伍现代化、教育管理现代化,注重培养幼儿的现代意识。

(四)立足幼儿未来发展,实行个性化教育、人性化教育、启发式教育、互动式教育,努力激活幼儿的学习兴趣和创新思维,注重培养幼儿的未来智能。

第七条 幼儿园办园特色:

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实验,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八条园训:

团结和谐健康快乐

园风:

为了孩子的一切,一切为了孩子

教风:

蹲下去讲话抱起来交流牵着手教育

学风:

勤于动脑善于动手多学好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中国共产党阿恰塔格乡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条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幼儿园的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园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村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幼儿园通过园长办公会议、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幼儿园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

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六条幼儿园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园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十八条幼儿园设置卫生保健、工会、财务、和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幼儿园建立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二十条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园内学生申诉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实行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办事公开。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幼儿

第二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遵守幼儿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有民族的自豪感、自尊心。

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爱护集体荣誉。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按照自治区、阿克苏区乌什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幼儿园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幼儿园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三)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员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幼儿园设立教师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受赠资金,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受赠物品,幼儿园建立使用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幼儿园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章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幼儿园,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依托周边,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依靠乡人民政府、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是幼儿园运行的基本规范。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由第二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幼儿园党组织会议审定后,报乌什县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幼儿园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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