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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巴政办发〔2019〕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经充分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国家有新的规范、规定后再及时调整。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各类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五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城市居住建设用地的居住建筑净密度、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不超过表一的规定。

住宅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

表一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住宅容积率)(万m2/ha)

新建区

改建区

新建区

改建区

低层居住用地

30

35

0.7

1.0

多层居住用地

28

30

1.6

1.7

高层居住用地

20

25

3.0

3.5

注:

⒈表中改建区是指政府批准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的区域。

⒉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㈢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表二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占地面积或地上建筑面积的20%。

容积率奖励指标

表二

核定容积率Y

每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Y≤1

0.8

1<Y≤2

1.0

>2

1.5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第三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且降低的情况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均须符合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㈢凡新建建筑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条件降低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标准的不予批建(建设方与相邻住宅业主签定同意建设协议书的项目除外)。

㈣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和比较复杂的多层住宅建筑,对相邻居住建筑产生遮挡时,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控制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三的规定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表三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20°(含)

20°以上~60°(含)

60°以上

建筑间距系数

1.8

1.6

1.7

   ⒉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叁倍(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四控制

单栋塔式建筑与其北侧住宅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表四

建筑层数

6层

8层

10层

12层

14层

16层

18层

20层

22层

24层

26层

28层

30层

32层

建筑高度

18

24

30

36

42

48

54

60

66

72

78

84

90

96

最小间距

32.5

35

37

39

41

43

45

47

49

51

53

55

57

59

   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划执行:

   a、正南北向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

   b、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按20-30米等比例控制(两建筑高度不同时,以高的建筑为基准计算)。

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控制在30米以上。

   ⑶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多栋塔式建筑群体的相关规定执行。

   ⒊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

第八条  居住建筑日照测算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居住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指标的同时,均需进行日照分析测算,必须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

   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应满足表五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沿建筑基地建设退让距离最小值控制

表五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见

要附

朝录

向一

低层

0.5

6

?

?

6.5

多层

0.5

8

?

?

7.5

高层

0.25

12

?

?

9

次见

要附

朝录

向二

低层

?

?

4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

?

6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

?

9

?

?

6.5

注:

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

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m。

   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六规定执行。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值控制

表六

建筑高度及性质

后退距离

道路宽度

小于24米

24米~36米

36米~60

60~100米

居住

建筑

非居住

建筑

居住

建筑

非居住

建筑

居住

建筑

非居住

建筑

居住

建筑

非居住

建筑

40米以上

10

15

15

20

20

35

25

35

30米以上~40米

8

10

10

15

15

30

20

30

20米以上~30米

6

8

8

10

15

25

15

25

20米以下

5

8

8

10

15

20

15

20

注:

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

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

   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七的规定,合理选定。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七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走廊宽度(m)

500

60~75

220

30~40

110

15~25

35

12~20

   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

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五章 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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