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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和饮料

北京市食品和饮料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排查项目

基本要求

参考依据

1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1.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2

2.     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3.     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4

消防验收意见书

4.     企业整体进行消防验收且消防验收意见合格,或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5

5.     2011年1月1日前新建的存在粉尘、液氨企业、白酒企业、或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消防验收且消防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现状评价的;2011年1月1日后新建的存在粉尘、液氨的企业、白酒企业、或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6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6.     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7

7.     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

8

8.     设置或配备符合国家、北京市的要求。

9

9.     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10

10.   专业技术队伍在企业内部公布。

11

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 小型、微型企业可由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可吸收企业内部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共同组成专业技术组,无条件的,可聘请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的派出人员作为专业人员;

2) 大中型企业可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由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主管部门的防火防爆、特种设备、电气、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组,必要时可包括在企业现场工作的相关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组应设组长,负责专业技术组管理;同时可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合作,聘请其人员作为专家指导并参与专业技术组的工作;

3)企业集团可在集团层面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库或技术专家组,并明确组织部门和召集人;可根据本集团涉及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各个专业,分工成立相关的专业小组,每个专业小组明确负责人。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度

12.   责任制(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以正式文件在企业内部下发,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3

13.   安全责任制中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14

14.   责任制要明确考核机制。

15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15.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6

16.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7

17.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8

18.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9

19.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

20.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

21.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2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

2)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和考核奖惩标准;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

4) 定期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定期听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安全职责

23.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2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5

25.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6

26.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27

27.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8

28.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9

29.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0

30.   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

2) 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

3) 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4) 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

5) 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

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1.   认真学习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部门及组别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程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32

32.   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消防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33

33.   细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4

34.   参加班前、班后会,认真落实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35

35.   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36

36.   不违章作业,对于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7

37.   发生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38

38.   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9

39.   正确使用或穿戴劳保用品、职业病防护设施。

40

40.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

41

41.   设备操作与维护人员除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取得对应作业工种资格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从事相应设备的操作、维护作业,无证人员禁止上岗。

2) 认真学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及岗位纪律。

学习维护手册,提高维护技能,依据设备维护手册相关要求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认真填写设备维护、检查、故障等记录,并定期存档。

4) 设备运行期间的安全巡查与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抢修。

5) 根据设备维护需求,协助组(室)负责人制定备品、配件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42.   作业人员其通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包括:

1)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主要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掌握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违章行为的事故隐患,发现周边人员有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或报告;

3) 作业过程中,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岗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现场日常管理进行巡查检查、维护保养,防止设备设施发生物的不安全状况,发现设备设施隐患,应立即处置或报告;

4)按本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完成本岗位负责的其他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工作。

4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43.   制定并及时修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44

44.   以书面形式发放到各部门和车间(以便所有岗位职工能随时取阅)。

45

4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般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培训内容的标识、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考核、培训台账与档案管理等。

46

4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般应明确监督检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检查频次或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相关职责、制度与规程等执行情况)、发现问题与跟踪处理、相应记录等要求。

47

4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般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登记、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修理与更新报废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8

48.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般应明确安全生产奖或惩的对象、内容、标准、频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等。

49

4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对象、程序、内容、时限、事故跟踪和后续报告等要求。

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事故发生概况、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水域环境污染情况、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50

5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明确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并具体确定本企业各部位、各相关方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 风险识别和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的确定,应规定企业风险识别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

3) 事故隐患排查,应规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的各种方式、排查频次、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事故隐患上报等各项工作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分类分级、事故隐患判定等技术标准,或单独形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书;具体内容参照本导则第五章的要求。

4)事故隐患治理;应规定事故隐患分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和效果评价等各项工作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内容应包括治理方法、验收方法、验收标准等技术标准,或单独形成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指导书。

51

操作规程

51.   制定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52

52.   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应明确由适任的人员担任。

53

53.   操作规程应明确操作岗位、操作步骤、各步骤的安全操作须知和注意事项。

54

54.   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实现岗位100%覆盖,不能有遗漏。

55

55.   操作规程应适时修订完善,保持最新有效。

56

56.   以书面形式及时下发到各部门和车间,以方便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

5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计划

57.   企业各部门、各车间要根据管理实际情况将“年度培训计划和长期培训计划”进行细化和分解到季度、月、周,并拟出详细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58

58.   对生产中的新问题、新规定、新要求可增加临时培训、培训应涵盖各岗位。

59

培训学时要求

59.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60

60.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1

61.   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62

62.   每年要对从业人员开展不低于20学时的岗位再培训教育,重点培训新法规、新举措、新要求,新技术新设备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应变知识、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

63

培训内容

63. 培训内容要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和企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64

64. 应包含新聘员工三级教育、转岗培训、“三项岗位"(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65

培训档案

65.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66

66.   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67

67.   实施培训有记录、并采取书面考试、口头询问或实操考核检查培训效果。

68

68.   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69

相关人员证件

69.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已参加培训,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GB25201一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70

70.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

71

71.   证件在有效期内。

72

应急救援

制定预案

72.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GB/T29639一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73

73.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74

74.   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75

75.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76

76.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77

组织建立

7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78

78.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79

79.   汇编应急救援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确保信息准确,能及时取得联系。

80

80.   制定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岗位、时间和内容、训练效果的评价等。

81

81.   按计划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训练,并记录归档。

82

 

82.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83

83.   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明确计划制定的责任人、制定时限、内容要求、演练频次、演练评价以及发现问题处理等。

84

84.   按计划,组织开展演练,保持相关记录。

85

85.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报告包括评审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练科目、内容、主要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86

应急救援

 

86.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救援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如:

消防器材和设备、堵漏器材、防污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联系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生活保障物资等)。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87

87.   按规定对应急装备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状态良好。

88

88.   建立应急装备保养维护、检查检测和使用状况的台账和档案,并记录详细,保存齐全。

8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89.   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90

90.   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91

9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

92

9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3

93.   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94

 

94.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95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95.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

96

 

96.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7

 

97.   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类别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全面因素检测,检验结果与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98

98.   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99

99.   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00

 

100.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101

10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方案。

102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102.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预算、设立帐户、经费提取数量、管理与使用流程、台帐管理等措施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03

103.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104

104.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数量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105

105.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06

相关保险

106. 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107

107. 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得漏缴。

108

相关方管理

 

108. 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承租的,应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109

109.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10

110.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1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112

112. 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113

113. 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114

114. 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115

11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116

116. 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117

117. 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118

118. 风险识别清单。

119

119. 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20

120. 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21

121. 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22

12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23

123. 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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