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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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

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其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

因而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活动原则,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的规定即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规范;二是某一项法律的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包括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第四章行政机关学习重点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机关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

4.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行政机关的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

决定纵向结构形式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一是管理幅度。

所谓管理层次,就是纵向结构的等级层次,有多少等级层次就有多少管理层次。

如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四个层次。

每级政府又有若干管理层次,如国务院有部(委)、司(局)、处(室)等层次;省政府有厅(局)、处(室)、科等层次。

所谓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

一般来说,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是成反比的。

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指的是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横向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

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之间,部(委)四、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

2.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3.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

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

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1.制定规章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

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2.本区域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

1.就本行政区域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公务员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

(1)选任;

(2)委任;(3)调任;(4)聘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

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

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

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四、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行政相对方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作如下分类:

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2.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3.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二、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

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监督;

2.工作监督;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属于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

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

(一)行政行为的概括起来,行政行为的1.公定力;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或作出。

—般说来,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2.主观条件。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条件。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4.法律效果条件。

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即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可成立,但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有效。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具备下列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才能被认定合法:

1.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具备法定条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2.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其失去法律效力。

第十章行政立法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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