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安装合同条件.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13273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e安装合同条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e安装合同条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e安装合同条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e安装合同条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e安装合同条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e安装合同条件.docx

《e安装合同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e安装合同条件.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e安装合同条件.docx

e安装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

1.合同文件

1.1定义

业主是指在协议条款中明确工程的发包方,在本合同中特指公司,在项目电梯安装合同中特指业主方在国内所属或受托管理的项目公司。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协议条款所述。

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业主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业主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业主未作说明,则不能视为业主已接受或认可。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业主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1.2.2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

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4适用标准、规范

1.4.1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1.4.2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业主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2.合同总价性质

2.1单价包干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平及垂直运输费、报装及报监费、安装调试费、井道永久照明的供货及安装费、现场培训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基本措施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费、水电使用费、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工程、材料、公司经营管理费、利润、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上述费用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而作任何调整,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2总价包干(仅适用于项目电梯安装合同)

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

2.3增减工作

业主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份工程,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工程款项,业主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

3.双方责任与保障

3.1承包人对业主的责任

承包人须为其违反合同而向业主负上全责。

此等责任包括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业主需向其他承包人所负的责任。

3.2承包人的保障

由业主、其他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的问题,则承包人无需为此等事项负责。

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3.3业主对承包人的责任

业主须为其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向承包人负责。

3.4业主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业主不须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等而向其他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负责。

4.开工及完工

4.1开工日期(仅适用于项目电梯安装合同)

开工日期由业主在书面函件中说明。

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4.2工期(仅适用于项目电梯安装合同)

工程工期应理解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项目电梯安装合同内容并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止。

4.3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其他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业主应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等损失业主不予补偿。

4.4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

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其他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

业主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或避免损失。

4.5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

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4.5.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

4.5.2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的定义乃指24小时内广州市(注:

其他城市与此相同)悬挂8级以上大风讯号;24小时以内总雨量在200mm以上;

4.5.3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

4.5.4业主发出的指令,包括对本合同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

4.5.5业主/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的延误。

4.5.6因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实际造成承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承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

4.5.7其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承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

4.5.8由业主执行本项目发展以外的工作或业主雇用的人员所造成的延误。

4.5.9业主未能依时供应物料。

4.5.10业主指示工程量增加。

4.5.11监理单位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4.5.12业主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经承包人追讨后十四天内仍未付款。

但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本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业主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

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4.6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

4.6.1业主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资料后,十五(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6.2承包人应对其书面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明显不合理的申请,业主将拒绝接收。

4.7减少工作或责任

业主/设计单位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承包人的工作或责任,业主将在与承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

4.8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

除非业主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确定的合同工期。

4.9逾期竣工与赔偿

4.9.1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业主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业主造成损失。

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

赔偿额由业主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4.10实际竣工日

承包人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经向业主申请,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质量等级达到或高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向业主申请的日期视为实际竣工日。

5.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

5.1承包人的负责人

承包人应任命一位称职的负责人长驻工地,此负责人的人选应经业主审批。

任何发给此负责人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人。

5.2补充资料

在有需要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指令、补充图纸、规范、资料表、细节或其他本承包合同文件以外的资料,作为解释和详述承包合同之用,以使承包人能按计划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5.3书面指令与口头指令的确认

所有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若业主以书面以外的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在随后的三天内以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5.4遵从指令

承包人必须立刻绝对遵从所有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5.5承包人执行指令的费用

5.5.1承包人接到指令后可向业主呈报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费用,经业主审核后在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或经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在随后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支付承包人。

涉及合同总价减少的,业主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修正合同总价。

5.5.2如业主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已掩蔽的工程打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若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否则由业主负责相关费用。

5.5.3承包人应对其所呈报的费用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于合同毫无依据的、轻率的、不切实际的申请,业主将拒绝接收,并立即退回。

对由此造成的延误,业主不会负责。

5.6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当接到业主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指令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业主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业主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业主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6.批准

6.1施工组织设计

不论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业主如何批准,承包人所用于或将要用于本工程及需要配合其他承包工程的基本措施项目均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

即使业主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等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增加人力、机械设备(使用更高一级规格)等。

6.2其他投标文件

业主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承诺。

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何确定,如业主未特别说明,任何投标文件中显示的、隐含的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不能视为业主已认可或默认。

6.3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由承包人向业主发出的请求,涉及施工方法、顺序、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业主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及专业责任;如无特别说明,亦不表示或默示对承包人有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

6.4承包人要求工程更改

承包人要求工程更改,须经业主批准。

如更改引起费用增加,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如更改导致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且业主同意,则节省的费用应从承包合同总价中扣回。

如更改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业主与承包人平等分享。

6.5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

除非材料或设备的品牌、规格已由业主在招标时指定或于议标过程中由业主与承包人商定,一切材料或设备在使用前均应由承包人向业主申报品牌、规格以供业主审核批准。

业主有绝对的权利否定承包人申报、推荐或建议使用的材料或设备,既使该材料或设备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出厂质量合格或可以通过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或检测。

任何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设备不得使用。

6.6承包人的专业职责

业主认为承包人是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业主请求决定。

如业主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

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承包商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

7.法定责任

7.1遵行法定要求

7.1.1承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7.1.2若上述劳保基本费用由业主代缴时,则业主有权从应付或将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而承包人应承担管理机关不能足额返还之风险,不论是否由承包人申请返还。

7.1.3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或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7.1.4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业主,并详加解释。

承包人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内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例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更改处理。

7.1.5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之改变及免除业主由此等改变而引起之诉讼。

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此等改变而调整(惟上述工程更改则除外)。

7.2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若承包人发现本合同或指令与法定要求有抵触时,应立刻发文通知业主。

业主自行发现有抵触地方时或在收到承包人通知七天内,应发出指令澄清,此等指令涉及的工程变更可视作工程更改处理。

7.3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在未收到业主指令前,承包人亦可遵行法定要求。

与此同时,承包人应立刻把有关事项通知业主。

有关的材料及工作则视作为工程更改。

7.4承包人责任免除

承包人只要履行通知义务,按合同文件及指令进行本工程及已经提供了所需的设施及服务,则不需为本工程不遵行法定要求而负责任。

8.付款

8.1预付款或备料款

除非另有说明,本工程无预付款或备料款。

8.2中期付款的审批与支付

8.2.1承包人须根据业主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的详细资料,按附表规定的日期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

8.2.2在收到承包人中期付款申请后,若业主认为中期付款申请所述之金额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合理的中期付款金额或要求承包人重新申请。

8.2.3中期付款审批期限为二十八(28)天,自承包人提出或经业主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

业主将在此期限内通知承包人本期应得款项。

8.2.4中期付款申请及批准证书中所示的付款金额,是承包人截至申请当日累计已完成的工程总值及当时现场材料价值之总和减去保修金、应扣回的预付款及其他由业主垫付的款项(如有)和业主累计已支付款项后的数额。

中期付款申请所包括的物料是指承包合同所指定之永久物料,并须合理地、适当地和非过早地送到或安放在施工现场或邻近地区及对天气或其他自然或人为灾害采取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切临时用的物料,将不计算在中期付款内。

8.2.5业主在完成付款申请审批后的十四(14)天内,支付承包人当期应得工程款项。

除非另有说明,业主以转帐支票支付承包人,而不论承包人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入帐。

8.3业主未能按时付款之宽限期

如业主未能按8.2.5条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十四(14)天视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分包人不得行使任何追讨直至停工追讨的权利,而应维持正常施工。

8.4宽限期结束业主未能付款

如业主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承包人可向业主发出追讨通知。

如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十四(14)天内仍不付款,承包人可以(这并不损害承包人的其他权益或补偿)暂停执行本工程直至收到欠款。

暂停的时间作工期延长处理,而不当作承包人应负责的延误。

8.5项目合同总价调整

按本合同规定审批任何加帐或减帐后,或业主指示增减承包人工作范围后,应对项目合同总价予以相应的调整,并在最新一期的中期付款考虑此笔金额。

8.6工程更改计价方法

除非另有约定,工程更改的计算方法如下:

8.6.1与承包合同内项目性质相类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以分包人所填报的单价计算。

8.6.2若性质不相类似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则以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为计算基础,合理换算,否则以公平的价格计算。

8.6.3减去的工作亦以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计算。

8.6.4按上述规定计价时,不包括工程进度受干扰的损失和支出或按其他条款所计算的补偿。

8.6.5公平的价格是指符合承包人合同总价中管理、利润、税费水平的单项价格。

为便于计价,特此规定:

一般项目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三项为基础,乘以百分之十二综合费率。

综合费率中已包括一般基本措施费、工地及公司管理费、保险、公司利润、所有税金及收费等。

如涉及特殊的措施(即现有基本措施不足以满足施工需要),其费用另行商定。

对于主材为采购成品、基本不需任何加工即可应用的,主材部分只计百分之三采保费及公司费用,税金另计。

8.7提供计价依据

在业主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真实的、合法的物资采购、雇用劳务、机械设备租赁等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完税证明、或政府收费证明等。

业主有权复制并保留复制件。

8.8增加工程量重新定价的原则

增加的工程量达到所有合同内同类项目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以上时,超过部分方能考虑在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定价。

重新定价将只考虑价格上涨的人工、材料、机具租赁等的涨幅。

其他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不作调整。

承包人应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资料供业主参考。

 

9.税务与发票

9.1税种与税率

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如何填报价格、如何分析单价组成,合同总价如何确定,业主均不认可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合同总价亦不因承包人交纳的税收与其投标时预料的有所不同而调整。

本条款适用于政府收费。

9.2发票

承包人在取得付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

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完成额,不扣除保修金。

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业主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

业主与承包人对发票种类的认定意见不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决定。

9.3代扣代缴承包人税金

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业主成为承包人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业主将在支付承包人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

9.4承包人避税

业主无任何义务为承包人避税(不论是否合法)作出努力。

10.保修金

10.1保修金限额

本工程保修金限额为承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0.2保修金的扣留

业主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可扣留当期已完成工程和物料价值的百分之十作为保修金,直至扣留的金额达到保修金限额为止。

10.3保修金的保管与支付

10.3.1业主对保修金的权益只是信托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以使其增值的责任。

业主若根据本承包合同有权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作任何扣除时,可从保修金中扣除。

 

10.3.2在保修期终了且保修事宜完成后,业主在十四(14)天内发出保修完成证书,并在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十四(14)天内,支付承包人余下的保修金。

11.保修期与保修责任

11.1保修期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保修期为十八(18)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项目安装合同所指向项目所在城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件之日起计。

11.2保修责任

11.2.1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在附表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应由业主/设计单位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超过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前十四天内送交承包人,而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表后的合理期限内(除非业主另有指示)自费修复该表指明的缺陷。

11.2.2若承包人在上述指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细目表中指明的修复工程,或经业主书面证实为无故拖延,则业主有权雇佣其他机构或人士进行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

承包人将负责补偿所有业主因此而蒙受的工期和经济损失。

12.转让、转包与分包

12.1转让、转包

承包人在未经业主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转包。

12.2分包

承包人在未经业主书面许可前,不得将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分包。

12.3业主否决分包

经业主书面批准的分包人,若其实际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则业主有权通知承包人,要求中止和更换分包人。

所有因此引致的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业主无关。

12.4因转让、转包与分包造成业主损失

因承包人擅自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业主有权独自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如业主决定终止合同,则业主将停止支付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

只有当承包人清偿因其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造成的业主的损失后,或当作承包人欠款并由业主在其应支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后,如有余额,方可支付承包人;不足部分将作为承包人的所欠债务向承包人追讨。

13.保险

13.1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

13.1.1承包人须对项目电梯安装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任,并须保障业主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业主或他们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

13.1.2承包人须对与项目电梯安装工程有关或项目电梯安装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任,并须保障业主免负该等责任,惟有关损坏必须是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或是任何再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的疏忽、遗漏或过失所引致的。

13.2工程保险及第三者保险

13.2.1业主已为所有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惟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工作和责任,并不会因投有保险而受影响或减低。

13.2.2业主将为承包人提供保险单及条款一份。

承包人须积极地遵从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防止意外、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减低损失的措施和提供必要证明的一切合理要求。

承包人应承担因未能遵从有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该保险若有若干不负责项目或限制和免赔额,承包人须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

13.2.3若承包人认为此赔偿额未能保障他在合同内的责任,可自费提高赔偿限额。

13.2.4保险期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承包人须自费延长该保险。

13.2.5保险期若因任何其他原因而需延长,将由业主办理延长保险手续,惟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或事故之直接责任者负责。

13.2.6虽然本条款所指的保险由业主维持,为清楚起见,双方特此同意对整个工地,包括所有执行的工作和所有送到工地上或邻近工程用的未安装物料或机械的风险全归承包人承担,包括对第三者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及因为(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水灾、水缸、仪器或水管的爆裂溢泻、地震、飞机、飞行物体及从其跌下的物体、尘埃和暴动等事故所造成损坏。

13.2.7承包人应承担因被盗窃及物料在送抵工地前受损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8业主投保项目范围内的任何索赔均应直接向受保之保险公司索赔。

承包人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的任何经济责任。

13.3雇员赔偿保险

13.3.1承包人须对工作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13.3.2业主对任何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再承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须保障业主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13.3.3承包人须为自己和对受雇于工地上或在当地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所有雇员或其他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维持所需的保险。

若雇员为中国当地人员,而承包人履行中国的劳保规定便可保障其本身在条款内的所有责任,则不必另投保险。

若雇员为中国境外人员,而根据有关的境外法例需要提供雇员赔偿法例保障的雇员,承包人应给予合理的保险。

13.3.4该保险须向业主书面批准的承保人投保,而保险单和收据须在开工前交业主查验。

13.3.5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保修期终结或直至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缺陷的修补)的完成为止。

13.3.6该保险须以联名投保,即以承包人及其所有有关的再承包人的名义联合投保。

13.3.7该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是无限的。

13.3.8每当业主合理要求时,承包人须呈交证明本条款要求的保险是适当地维持的证据供总承包人查阅。

在任何时间,业主可以(但不能不合理或恶意地)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供查阅。

13.3.9若承包人未能按本条款投有或维持投有保险,业主可对未有投保的风险自行投保,并将已缴交的保险费在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3.3.10假若有任何受雇于项目电梯安装工程或与项目电梯安装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无索偿,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损伤通知业主。

14.终止雇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