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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

“三违”界定标准

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1、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2、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或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共性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10、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1、喝酒后上岗。

1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3、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4、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

15、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6、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17、跟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

18、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9、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0、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21、带班区(班、队)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乘罐超员。

9、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0、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1、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2、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3、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4、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5、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6、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7、使用不合格防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18、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19、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0、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1、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

一通三防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瓦检员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空班漏检;

2、瓦斯浓度超过3%无排放措施擅自排放;

5、排放瓦斯时,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

6、井下非放炮员放炮;

7、井下放明炮、糊炮、空心炮;

8、采掘工作面使用矿灯或其它电源代替放炮器放炮;

9、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煤巷放炮作业未执行停送电制度;

10、无措施进行串联通风;

11、放炮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2、风速超限强行生产、作业;

1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14、人为破坏主要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

1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16、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1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18、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9、无措施进入盲巷;

2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未进行撤出人员处理的或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21、局扇未设“三专两闭锁”或不起作用;

22、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23、不使用标气调校监控探头;

24、监控数据不能实时上传、擅自删除、更改数据;

25、石门揭煤或巷道断层构造等不按措施要求作业;

26、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造成瓦斯超限;

27、不按规定处理拒爆;

28、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29、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员未检查爆破地点;

30、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1、私自涂改雷管编号;

32、风量配备不足,造成局扇喝循环风;

33、未经批准携带雷管或炸药升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瓦检员下井之前未对光学瓦斯机进行“光、电、气”路检查,带不完好仪器仪表入井;现场检测设备不完好。

2、瓦检员不按要求交接班,不及时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表;不及时汇报瓦斯情况;瓦检员填写牌板、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报表未做到“三对口”;

3、未按照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或瓦斯检查点设置不合理,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4、无关人员私自进入栅栏;

5、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在井口上下、井筒内、井下进行烧焊;

6、各种传感器(温度、瓦斯、一氧化碳、风筒开停、语音风门传感器等)未按照规定设置、吊挂;

7、瓦斯检查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斯机及便携仪;

8、仪器仪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强检投入使用的;

9、入井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便携仪的;

10、采、掘工作面等瓦斯检查点未按照悬挂瓦斯检查管理牌板;

11、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或未正规设置检查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瓦斯浓度达到2.0﹪时,体积大于0.5m3空间;

1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迎头未挂瓦斯便携仪;

13、未按规定检查封闭墙内气体;

14、未经通风区许可,随意移挪栅栏、风帘、风障、局扇、监测设备;

15、未按照规定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

16、随意挪移各类传感器(瓦斯、一氧化碳、温度、语音风门、风筒、风速、负压、流量、粉尘等)未按照规定悬挂传感器、人为造成监控探头不起作用或设置不正确;

17、监控中心站设备各类保护装置、保护设施不齐全或装置不起作用;

1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未填写故障记录、故障时间超过规定、故障未进行分析处理;

19、监控传感器未按照规定时间调校、断电范围不正确;

20、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安全监控装置未在通风系统调整稳定后未按照规定时间拆除;

21、监控系统测点定义后未经过书面汇报、说明原因、未报总工程师审批;

22、监控计量设备数据不真实或认为改动;

23、抽采瓦斯泵及附属设备无备用,备用不正常或备用泵能力小于运行中最大一台单泵能力;

2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未采用矿用防爆型或采用矿用防爆型有失爆现象,未采用矿用防爆型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25、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未安装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安全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未进行定期检查;

26、井上下敷设瓦斯管路与带电物体接触,无防止砸坏管路措施;

27、瓦斯抽采管路未进行防腐处理,抽采管路有积水、漏气管路敷设做不到“平、直、牢”,未按照规定敷设;

28、抽采管路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放水器、除渣装置,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不起作用,未按照规定巡查;

29、未经过总工程师批准中断抽采自动计量超过规定时间;

30、通风设施未按照规定构筑(厚度不够、材质不符合要求、掏槽等情况),设施前后5m内有积水、杂物、淤泥等;

31、通风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闭锁绳或闭锁绳不起作用,风门不能自动关闭,门框未包边沿口、无衬垫、门扇不平整有漏风;

32、主要进、回风联巷未安装反方向风门或不起作用;

33、风门无调控装置或调节不可靠;

34、通风设施(风门、封闭墙)未进行编号管理,挂牌管,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墙体未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35、封闭墙未按照规定设置反风池、束管、观察孔、措施孔等及位置不符合规定;

36、风筒距离迎头超过规定(岩巷8m、煤巷半煤巷5m);

37、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出现无计划停风;

38、局部通风机设备不齐全(无消音器或消音器不起作用、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无衬垫),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距离底板高度不够;

39、风筒拐弯处未使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未采用过度节或花接;

40、瓦斯抽采钻孔未按照措施施工或误差超过规定范围;

41、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未对影响区域封闭墙内、外气体及墙内外压差等进行全面检查;

42、封闭墙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

43、进、回风巷道随意堆放材料,超过巷道断面1/3,人为造成通风断面不符合规定;

44、通风设施(风帘、风障、导风筒、风筒等)使用不当(不能起到导风作用);

45、钻孔封堵不严或漏气;

46、巷道贯通前未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未按照措施执行,违反巷道贯通规定;

47、放炮母线长度不足、有明接头或使用非绝缘胶布包扎进行放炮;

48、运送火工品未制定措施或未按照措施执行;

49、放炮员领取雷管不带雷管盒或不随身携带;

50、剩余雷管、火工品不退库;

51、放炮器入井之前未进行测试、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

52、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53、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未设专人看管风门无闭锁;

54、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55、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56、未制定综合防尘规划或制定规划不符合有关规定,未按照综合防尘规划设置喷雾,造成巷道煤尘堆积;

57、掘进机凿岩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或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

58、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设或安设数量不足;

59、爆破材料库未按照要求存放;

60、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61、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62、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63、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爆破材料领退、电雷管导通、编号等);

64、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65、专用爆破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内;

66、未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67、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

68、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6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70、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71、装药期间未按照要求安装座底泥、水炮泥、封口泥;

72、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煤仓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73、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爆破;

74、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和爆破前不打开放炮喷雾;

75、未按规定时间测风,测风数据与实际不相符;

76、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器设备、轨道、淋水区域;损坏、折断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77、用车辆运送雷管、炸药时,未使用专用车;

78、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

79、非班队长配合装药。

80、随意毁坏风筒造成漏风;

81、微风地点不听劝阻作业;

8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执行撤人、设置栅栏;

83、工作面未按照规定执行煤层注水;

84、压风自救装置不完好或造成损失、丢失;

85、施工瓦斯抽放或排放卸压钻孔不使用铜制工具敲打钻具;

各种钻机运转部位无安全罩或不符合要求;

86、钻机架搭设不平稳、不牢固;

87、放炮员对装炮情况不清;

88、炮眼距、最小抵抗线、装药量不符合规定;

89、放炮员不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90、放炮后放炮母线未扭结短路,采掘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

91、警戒网、放炮母线、“一炮三检管理牌板”在警戒线以内;

92、硐室超过6m未采取措施供风;

93、未按照规定处理瞎炮;

94、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速不符合规定;

9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规定;

96、反风设施未按照规定检查;

97、未按规定在有职业危害岗位作业地点醒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

98、皮带机转载点未正常使用净化水幕;

99、喷射混凝土时,未按照规定安装净化水幕;

100、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未按照规定设置净化水幕或设置不能正常使用;

101、巷道未按照规定巡查或巡查记录与实际不相符;

102、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灭火观测站、观测点或未按照要求检查;

(三)轻微“三违”行为

1、风筒未做到逢环必挂;

2、风筒接头、补丁漏风;

3、领取炸药不用包;

4、炸药未及时入箱,乱扔乱放;

5、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

6、放炮员做引药时,不用木质炮椎,用其它物品代替;

7、井下风筒漏风不及时缝补(岩巷使用耙矸机迎头两节除外);

8、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9、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10、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11、扒矸时未使用喷雾或不雾化;

12、监控电缆吊挂不平直,各种传感器有粉尘未清理;

13、风筒未上架管理,数量填写与实际不相符;

14、抽放材料码放乱、未执行挂牌管理;

15、各种牌板填写不清晰、名称不正确、填写不全、吊挂不平直;

16、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瓦斯抽放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断电系统图等未按照图例、与实际不相符;

17、各种记录、报表、台账等填写错误、与实际不相符;

18、各种仪器、仪表记录填写不规范;

19、火工品记录有涂改、填写错误、不清晰;

20、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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