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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能够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职责)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带给贴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带给的食品承担职责。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推荐,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zhngfǔ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能够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状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光和地点等资料,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状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

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

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状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职责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职责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职责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职责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状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资料)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贴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贴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资料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状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状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务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资料,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二):

  一、宾馆要持续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务必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务必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粘贴已消毒封签。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一样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务必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持续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宾馆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改善。

  八、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贴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贴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三):

  一)总则

  1、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

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

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

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

使用的抹布必须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定期消毒。

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2、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及餐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3、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减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4、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二)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剂:

一片净消毒片,优氯净消毒粉

  2、清洁剂:

去污粉、洗衣粉

  3、消毒工具:

消毒柜、消毒桶、百洁布

  4、存放工具:

茶杯储存柜

  5、程序

  1)从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间倒尽茶水;

  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内,用清洁剂洗净,然后放到冲洗池内用清水冲净;

  3)用消毒剂配上必须量例水装到消毒桶内,按药剂说明为准,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净消毒片;

  4)将洗过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内,时光至少1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法);

  5)或将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连同铁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内消毒(物理消毒法);

  6)打开消毒电源(自动消毒),消毒至少45分钟后将茶杯取出;

  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储存到封闭的保洁柜里以便备用;

  8)在消毒记录上做到登记,记录消毒的时光和姓名。

  三)餐饮部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工作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又关系到社会精神礼貌建设,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不但是每个服务人员工作的优良表现,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与习惯的表现。

  一、个人卫生

  1、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

  2、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

  3、要有健康意识,定期作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当发现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肤病时应主报上司,休假疗养好再上班。

  4、管理人员应十分重视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使个人卫生构成制度。

  二、工作卫生

  1、当班时避免触摸头发或面孔,不能对着食品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手指不可接触到食物,亦不可碰触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分。

  3、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等天天要清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减少或消灭细菌。

托盘等工具务必持续清洁。

  4、凡腐烂变质和不贴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果断不出售。

  5、从碟上掉落下来的食物不可给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对不干净的餐具和台布要及时送回洗洁处清洗,不可摆用。

  8、严禁随地丢弃废纸、倒水、乱放茶水杯。

  9、不一样的食物不要随便混淆,以免有损味道。

  10、在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病态者及带菌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独收拾,重点消毒。

  11、收市时注意卫生,牙签、纸巾等杂料当尽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洁困难(正确的方法是:

先拿开碗碟等餐具,用台布包住倒杂料或用扫把清扫)。

  12、在适当状况下,要经常使用托盘,训练自我成为一名出色的服务员。

  三、环境卫生

  餐厅里的环境卫生主要包括餐厅、通道、厕所、休息室、工作间(厨房)、绿化带、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

要搞好环境卫生,务必做到四定,即:

定人、定时光、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做好处处有人清洁,勤检查、保证时时清洁。

要做到市前整理,市后清理,平日小扫,每周大扫,以保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四):

  一、证照管理

  1、卫生许可证原件按卫生局的要求悬挂在宾馆显著位置,由总经办负责定期年检;

  2、如需使用证照务必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光,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3、证照不得丢失、损坏。

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定期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卫生知识培训时光要大于18小时,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2、对体检中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务必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治愈前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五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

  4、培训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程序。

  5、建立完善的公共场所做作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状况档案记录。

  

(二)卫生知识培训

  1、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应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2、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持续清洁;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1、采购的物品应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2、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3、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二)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1、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持续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一样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

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3、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2、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4、清洗饮具,盆桶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5、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达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贴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6、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四、卫生检查制度

  1、各场所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理发。

  2、客房卫生是否做到十二洁一整齐即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清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3、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

病人用过的卧具是否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4、各场所茶具和口杯是否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和口杯是否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5、各场所卫生操作时,使用洁具是否有三桶、四帕,并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6、各场所卫生间的面盆、浴缸、坐便器是否每日清洗和用多功能消毒液。

  7各场所消毒间是否畅通,无积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是否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1、凡在公共场所发生以下传染病及危害顾客健康事故,务必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中心。

  1)因微小气候不贴合卫生标准造成顾客虚脱休克;

  2)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顾客呼吸道染病暴发;

  3)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4)因公共用具、用品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5)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一氧化碳、氨气、氮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6)因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7)因强烈噪声噪声造成顾客短暂性听力损害;

  事故报告职责人为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单位或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赴现场处理。

  3、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事故时,要立即透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4、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资料包括:

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职责、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措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痢疾预防控制中心。

  5、若发现疫情,首先及时报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X市疾控中心疫情电话:

  X市监查局电话:

  X区疾控中心电话:

  X区监督所电话:

  6、如果在现场发生病情应及时送医院处理求治。

  7、保护现场,等待医生提取残迹进行化验,防止病毒蔓延。

  六、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及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的传染病传播的危害,保障宾馆客人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定本条例。

  2、突然发生可能造成宾馆客人及工作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事件后,宾馆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由宾馆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宾馆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宾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区域内疏散客人、维护秩序等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疾控中心报告;不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4、严格隔离传染源,并用心协助卫生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

  5、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七、卫生档案管理

  卫生档案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8、客用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八、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资料等状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光内赶到现场,如客房已经出租,应由客房中心服务员配同,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状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并向客人致歉。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房中心,由客房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为客人换一新房。

  4、如客人挂请勿打扰的警告牌,而在当班时光内无法维修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叮嘱客房中心当客人同意维修后及时通知再次维修。

  5、未住人的客房如需停电停水维修或一时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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