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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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含本级、婺城区、金华开发区和金东区,下同)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市区范围内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的基金补助。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就近进行救助。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市区统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市区发生的应急救助,不再单独设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市区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

市财政将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

2、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3、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捐赠资金通过市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等开具收据,由市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代收后转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运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领导和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第九条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为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集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

第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市财政局、卫计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保、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十四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基金支付及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市区范围内以下患者的急救费用: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抢救费用适用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列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费用支出厉行节约,尽量使用低价、副作用少的药品。

根据病情确需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经定点医院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的患者身份确认按照《金华市区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市民[2014]22号)执行。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由医疗机构24小时内通知公安部门进行身份核查,并由民政部门确认有无负担能力。

第十八条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年7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费用结算申请(按医保年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编制结算清单送市卫计委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经金华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后差额部分的补助费用:

1、《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封面;

2、《金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登记表》复印件

(二)申请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的补助费用:

1、《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附件2);

2、《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附件3);

3、登记台账、病历、医嘱、护理记录(复印件);

4、药费、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原始凭据、费用清单。

第二十条当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社保、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复核。

第二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偿还救助基金的,应当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偿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重大事项进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求助基金的补助和基金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支出,并及时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患者身份确认申请,确认患者身份,并出具《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对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照规定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参保享受待遇情况以及诊疗、用药范围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接受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并按规定开具收据。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其他救助。

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申请提交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名称

医院等级

机构地址

金华市第二医院

三甲精神

金华市婺城区西关方岩街158号

金华市中医院

三甲中医

婺城区双溪西路439号

金华市中心医院

三甲综合

金华市明月街71号

金华市人民医院

三乙综合

市区新华街228号

金华广福医院

三乙肿瘤

环城北路1296号

文荣医院

二甲综合

金华市开发区东莱路

金华市第五医院

二乙综合

金华市五一路208号

金东区中医院

二乙中医

曹宅镇坦溪西路142号

婺城区第二人民医院

二乙综合

白龙桥镇通江路38号

 

附件2:

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支 付 申 请 表

第号

 

申请单位(盖章):

患者身份确认情况: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金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应是对患者施行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

在金华市区(含本级、婺城区、开发区和金东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申请人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依照《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患者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四、抢救费用指针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急重危伤病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患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申请人提供虚假费用材料骗取救助基金支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申请支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该份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三)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要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

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参加医保的患者还要提供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

2、患者困难情况证明。

困难患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其他)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复印件。

(四)经公安机关核查,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患者无须提供本条第(三)款中需要的补充材料,但需参与核查的属地公安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

入院时患者身份是否查明

□是□否

入院是否有陪同人员

□是□否

陪同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男□女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就诊医院

入院时间

年月日时

公安机关核实情况

患者姓名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亲属情况

 

 

公安机关审核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核实资料及凭证粘贴处)

附件3:

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申请表

本栏由患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填写

姓名

性别

电话

户籍地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和接受其他救助情况

□已参加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已接受民政医疗救助

□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

困难情况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其他

特别声明:

我已经清楚申请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条件。

我声明:

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实际受益人,所提供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超出范围或用虚假资料骗取救助基金支付的,我愿退回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栏由医疗机构填写

患者姓名

性别

患者病情及入院医疗过程简况(详情可另附)

入院诊断结果

出院诊断结果

住院时间

入院时间:

年月日

出院时间:

年月日

医疗费用相关情况

医疗费用总额

责任人支付

公共卫生

经费支付

工伤保险

支付

¥元

¥元

¥元

¥元

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

社会救助基金支付

医疗救助

基金支付

医院方垫付

¥元

¥元

¥元

¥元

申请支付

金额

¥元(详见费用清单)

大写:

本栏由医疗机构法人填 写

特别声明:

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条件。

我声明:

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人,如有提供超出范围或虚假费用资料骗取救助基金支付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公章):

年月日

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金额

¥元

大写:

附件4:

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机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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