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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肃源司发〔2011〕6号

关于《德源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德源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德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公司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望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二、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

《德源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抄送:

各职能部门

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月20日印发

德源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德源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德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德源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1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3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4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5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甘肃省酒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4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9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8条第四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除外)。

  第12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13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1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月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倒班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计价工除外);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早班8:

00~16:

00,中班 16:

00~24:

00,晚班 24:

00~8:

00

  第2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4条 员工的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7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至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7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7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1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酒泉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伙食补贴、防尘补贴、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2条 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5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6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5年不满7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7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5年及五5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8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9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10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12条 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13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1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2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医疗安全操作技能。

  第3条 公司实行安全责任制,分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1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德源公司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的女职工。

第3条公司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5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7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各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9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10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各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公司工会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13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八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7)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章附则

第1条本规定与德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具有相同效力,办法中未完善条列以此规定为准。

第2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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