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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合同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主要条款

业主(买方):

空调承包商(卖方):

经招标,)项目由(卖方)中标,为此签订本合同。

双方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就下述各项合同条款及条件取得一致意见,授权各自代表签订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业主单位:

空调承包商:

法定代表人:

(印鉴)法定代表人:

(印鉴)

 

年月日年月日

 

空调承包合同书细则目录

章节

内容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支付

第五章

交工

第六章

包装及运输

第七章

设计及工程文件

第八章

变更通知

第九章

安装

第十章

质量要求与质量保证

第十一章

开工与质量检查

第十二章

保修期及试运行期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十五章

税务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八章

合同争议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章

合同组成

 

第一章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术语具有下述特定的含义:

1.1“合同”是指业主单位和空调承包商就空调工程中的设备、资料、工具的供应、施工以及售后服务条件而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及所有附件,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2“业主单位”是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空调承包商”是指参加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人。

1.4“合同价格”是指空调承包商完成了空调工程中的设备、资料、工具供应、施工以及售后服务条件的价格,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和所有附件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5“交货期”是指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与业主单位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后,接业主单位同意予以生产通知至货物交货的时间。

1.6“安装工期”是指安装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业主单位下达“安装开工令”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验收的时间。

1.7“工程文件”是指空调承包商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各项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保修所需的全部图纸、手册、安装调试数据、软件(软盘或光盘)及其它技术资料。

1.8“各项工程”指本合同项下的空调工程。

1.9“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

1.10“工地现场”(交货地点)是指项目所在地,位于

1.11“双方”是指业主单位和空调承包商。

1.12“最终验收证书”是指保修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认可证书,认为供应商已完成合同第十二章所规定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合同范围为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的要求完成招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和免费质保的工程。

2.2空调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条件完成业主所要求的所有空调工程,包括崭新的设备、工程文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文件图纸)、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它事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空调承包商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所必须的某项指标,空调承包商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并负全部责任。

2.3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到期后,业主如要求技术升级等,空调承包商应无偿地继续向业主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改进技术资料。

2.4对业主需要而技术需求说明中又没有提出的工程及设备,只要是合同第八章规定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承包商有责任以合理的进度以及最优惠的价格向业主供货,并经业主确认后使用到工程中。

2.5伴随服务

2.5.1空调承包商应提交所供空调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

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

2.5.2空调承包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空调设备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空调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空调设备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空调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5)空调设备现场的堆放、安全、防盗、防雨淋等。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为空调设备验收合格交付及质保、维保期满的全部报价,其中包含设备费、包装费、运杂费、货物运到工地后的卸车费、仓储费、安装费(含脚手架搭拆等费用)、土建项的所有改造费用、设备安装完毕进行的调试费、培训费、各种险费、税金、进口零部件和材料的关税、直至相关主管部门验收交付业主使用的一切费用,并包括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3.2该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除非按合同第八章规定业主单位向空调承包商发出影响价格的变更通知。

3.3合同价包括合同涉及到的由空调承包商提供的与空调工程的安装、调试及试验期间的一切专用工具、测试及所用仪器、耗材的费用,并由空调承包商负责运进和运离工程现场。

3.4在空调安装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与总承包配合、协调工作均由卖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引起的一系列纠纷及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章支付与担保

4.1签订合同前空调承包商须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生效时开始,至空调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止。

4.2业主单位将向空调承包商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付款均采用人民币形式。

4.3.付款方式:

业主单位向空调承包商下发生产通知单后10日内,业主单位付给空调承包商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合同货物运至现场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合同货物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剩余价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扣除5%的质保金后一次性付清。

5%的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结束后空调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五章交工

5.1本工程施工期,接建设单位生产通知单后日历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竣工。

承包商必须保证和总体工程进度一致,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按期完工。

空调工程所需设备的运输交货及工程施工等一切均由空调工程承包商负责,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空调工程。

5.2空调设备在制造地制造完毕后,空调承包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然后空调承包商应邀请业主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空调数量及外观的初步验收,之后方可装箱。

5.3空调设备运达施工现场后,双方及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并签署入库报告。

到达现场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崭新的,进口零部件必须出示货运单、报关单及产地证明的原件。

5.4合同中涉及的由空调承包商所提供的在安装调试及测试中需要而之后业主不再需要的工具,由承包商自行负责运出现场。

5.5在安装调试、运行测试的不同阶段中,双方应充分合作,当发生技术问题时,空调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单位分析原因,并立即提出解决方案。

对于必要的技术文件,空调承包商应无偿提供给业主单位。

5.6满足下列条件者,业主方可签署空调工程最终验收报告:

5.6.1已经达到技术附件中列出的验收测试程序。

5.6.2设备使用正常。

5.6.3发现的错误已全部得到纠正。

5.6.4试运行期满。

5.6.5随机文件齐备。

5.7假如双方不赞成货物验收结果或验收手段,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检验结果提交给国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再作检查,双方提出的任何索赔都应依据权威部门签发的证书而定。

第六章包装及运输

6.1所有设备包装应满足长途运输的包装要求,空调承包商不回收包装物。

6.2由于空调承包商在设备吊装和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搬运、运输不善造成的破损、丢失均由空调承包商承担责任。

第七章设计及工程文件

7.1空调承包商应按国家有关的标准与规范及合同中的要求,进行空调工程的设计及安装调试。

7.2工程文件的提交应按照合同或技术设计要求之规定进行,并使用公制单位。

7.3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检查承包商的空调工程相关工程文件。

7.4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有关工程方面的要求和信息,如果不是因为业主提供不准确的资料导致的错误,则由此而引起必要的工程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由空调承包商完成且费用自理。

如果上述更改工作由业主完成,空调承包商应承担所需的合理费。

由于业主不准确的信息所引起的修改,影响了空调承包商的成本,业主应根据合同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变更。

7.5依据合同送交的工程文件属业主的财产,业主可以在进行验收测试、安装、调试、运行和保修空调工程时或为其他一切合同的目的而使用。

7.6在出现破产或出现按合同第十三章(违约)终止本工程情况下,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设计资料、工程文件及附加文件都将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将有权在进行验收测试、安装、调试、运行和保修空调工程时或为其它一切合理的目的而使用。

第八章变更通知

8.1空调承包商如因为业主单位的任何批示、指令、决定,或其它行为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工期限,须于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业主单位在核实无误后将向空调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

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发出变更通知。

8.1.1对空调承包商的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做出的,或是由于空调承包商未能遵照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

8.1.2空调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是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

8.2除非在业主单位批准下,空调承包商不得对工程做任何变更,变更单是更改合同价和交工期限的唯一合法形式。

8.3如果空调承包商认为所做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

8.4对业主需要而合同中又没有确认的设备与工程,空调承包商有责任在合同所报分项价格及合同总价的基础上,以合理的进度以及最优惠的价格向业主单位供货。

业主单位将签发此项变更通知单。

第九章安装

9.1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达到业主要求,空调承包商进场施工必须服从业主的管理和协调,保证空调工程和工程总体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一致。

9.2为了有效的合作,顺利执行合同,双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委派各自的项目负责人并明确授权范围。

在货物安装前3天,空调承包商应将拟实施本安装工程的人员名单提交业主单位审核,经过业主单位审核的人员安排不得改变,但业主单位认为不称职的安装人员必须更换。

9.3由于供货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对货物的损坏,其责任全部由空调承包商负责。

第十章质量要求与质量保证

10.1空调承包商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同时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指标。

同时,必须接受业主的管理,质量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达到申报鲁班奖的标准条件。

10.2在合同生效30天内,空调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其《质量保证手册》供业主审查和批准。

10.3质量认定部门:

国家、省劳动、技术监督部门。

10.4如业主单位对设备质量有异议,业主单位可委托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定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全部检测费用由业主单位负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供货单位负担检测费用,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0.5经确认不合格的设备,业主单位有权采用退货、换货或修理以使其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三种形式中的一种对不合格设备进行处理。

10.6业主单位有权对“原装进口”元器件、部件的报关程序进行监督,以确保应用于合同设备中的元器件和部件是真实的原装进口产品。

第十一章开工与质量检查

11.1合同生效后,空调承包商应立即开始按合同要求开展设备制造工作,并制订关于本工程的详细计划。

11.2在空调制造、安装过程中,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在承包商的工作区域检验所有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工艺。

11.3在空调安装过程中,空调承包商应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这些报告应该标明实际完成进度并绘图与合同中日程表相比较。

该报告是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11.4空调承包商应在安装工程完工测试前21天,向业主提交验收测试程序的初稿,初稿应包括测试软件和测试数据等相关质量控制文件,业主在收到些文件后14天内通知空调承包商有关批复意见。

第十二章保修期及试运行期

12.1空调保修期及试运行期为从空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后起24个月。

质保金为合同价的5%。

12.2空调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全新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同时空调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免费提供空调系统的维修和保养手册给业主。

12.3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内,若非业主人为故意破坏原因所致,则设备(含易损件等)及系统损坏应由空调承包商免费负责供货并安装,该经过修理的设备的质保期也相应顺延。

12.4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内,空调承包商在接到业主书面通知(包括电传、传真、电报)后1小时内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艺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

12.5在试运行期内,空调承包商应派出人员参与所供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所派人数须满足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的需要。

12.6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结束前,业主对空调工程进行全面性能检查并通知空调承包商。

空调承包商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费用由空调承包商负担。

在空调承包商解决了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所有技术问题后,业主应进行认可并发给空调承包商“最终验收证书”。

12.7保修期及试运行期结束后,应业主要求,承包商仍有责任在合同所报分项价格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快速的提供空调设备配件。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13.1由于空调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时完工,所提供设备或安装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空调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

13.2由于业主单位原因出现逾期付款、未按有关要求验收设备等原因使空调承包商延期交货等双方协商解决。

13.3如果空调承包商不能根据合同按期完工,每延误一天,业主单位扣除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罚金。

13.4如果交工延迟30天,业主单位有权取消合同,并向空调承包商收取合同价5%的违约罚金。

由于不可抵抗力而造成承包商交货延迟,则可参照第十六章(不可抵抗力)进行处理。

13.5空调承包商提前交工,业主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付款,但提前完工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将由空调承包商承担。

13.6空调承包商由于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抵抗力等原因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空调承包商应承担全部相应损失。

13.7如果业主发现空调设备的数量或规格与合同的要求不符,或空调设备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空调承包商须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由此对业主造成损失,由空调承包商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14.1空调承包商应在合同执行期间为其派往现场的雇员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社会保险局购买因工伤亡保险。

该保险须包含放弃追索权条款。

14.2空调承包商应投保财产一切风险。

14.3在业主单位提出要求时,空调承包商应为业主单位提供上述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费收据以供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章税务

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法令,业主单位应负责支付自己需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1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法令,空调承包商应负责支付自己需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六章不可抵抗力

16.1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战争、爆炸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引起合同进度的延误,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把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业主单位发给空调承包商交货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供货期后相应顺延。

16.2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第十七章合同终止

17.1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7.2凡出现以下情形,业主单位有权通知空调承包商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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