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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狭义:
民法典物权编或专门的物权立法。
广义:
所有调整物权关系及人对物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物权立法的两种模式
德国潘德克吞式:
五编
法国法学阶梯式:
三编(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几种不同学说)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是私法,决定了物权法的性质同样是私法。
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一)物权是财产法
(二)物权是强行法(三)物权是普通法(四)物权是固有法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部法律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解释、约束。
(三)物权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一般与特殊。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概念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二)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类型固定
(三)理由
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复辟
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概念
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为一物,在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二)内容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法律观念,而非物理学意义)
2.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一个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不同观点)
(三)理由
1.物权的支配性决定权利客体——物的范围须确定
2.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
3.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有利于物权的保护
四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特定的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理由:
1、物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和排他性
2、保障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内容: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承认该交易的效果。
第二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一)对物关系说
(二)对人关系说
(三)权利归属说
物权为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二)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三)物权是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
(一)国家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务院作为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
(二)集体
(三)个人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
1.物权的行使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2.物权的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3.物权具有排他性
4.物权具有公开性
(二)义务
1.物权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2.物权义务仅有义务主体承担
3.物权义务属于不作为义务
4.物权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
5.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与物格
1.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物具有以下特征:
(1)单一物
(2)独立物(3)有体物(4)特定物
2.物权客体的物格
(1)物格式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
(2)物格具有不平等性
(3)享有不同物格的物,在法律地位、保护方法、保护程度上有所不同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现象。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同一物之上不能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获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
(四)妨害排除效力(物上请求权)
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
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物之返还请求权
第二、妨害排除请求权
第三、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具有以下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非物权之本体
(2)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与物权同命运
(3)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第一,发生基础不同
第二,目的与作用不同
第三,请求权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第四,对过错与损害要求不同
第五,时效的适用不同
第六,两者并存时,物权请求权优先与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第四节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妨害除去请求权
(四)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区分原则
一物权变动概说
(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
不动产登记及动产交付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行为不具有独立性,其效果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登记、交付对抗
(二)形式主义(德国)
又称为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另需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
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登记交付
(三)折衷主义(奥地利)
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不存在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登记交付
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概念
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成立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1、原因行为(负担行为)与结果行为(处分行为)相互独立。
2、原因行为的成立依其自身的评价标准。
3、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必要条件。
(三)公示的法律效力
1、决定物权变动。
2、权利推定。
3、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节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占有的移转。
二动产交付的形态
(一)现实交付
动产事实管领力的移转。
1、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
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交付
3、经由被指令人交付
(二)简易交付
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需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
(三)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四)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五)拟制交付
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支付。
第三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不动产登记的体例契约登记、权利登记、托仑斯登记
三登记的分类
四登记的效力
(一)公示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根据
(三)权利推定
(四)善意保护
(五)风险警示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除了具有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支配性、效力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等物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第二,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第三,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恶意占有。
(二)使用
(三)收益(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利润)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通常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1.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
2.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
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经营权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经营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