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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旅游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1

一、议题研究意义···················································1

二、农民环境权及生态旅游···········································2

(一)生态旅游概念·············································2

(二)发展生态旅游的意义·······································2

(三)农民环境权···············································3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与生态旅游发展的关系·······················3

三、广西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根源·························4

(一)广西生态旅游发展现状·····································4

(二)广西生态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4

1.浪费土地现象严重,乱开发旅游项目························4

2.过度发展,破坏生态环境··································5

3.滥砍滥伐,打破生态平衡··································5

(三)生态旅游发展存在问题的根源·······························5

四、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现状·······································5

五、国外生态旅游法律制度···········································6

(一)美国·····················································6

(二)日本·····················································6

(三)国外农业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7

1.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保障··················7

2.农民环境权保护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目标··················7

六、农民环境权的救济···············································7

(一)农民环境使用权的救济·····································8

(二)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救济·····································8

(三)农民环境参与权的救济·····································8

(四)农民环境请求权的救济·····································9

(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完善权利补偿机制···················9

(六)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9

七、结语···························································9

参考文献···························································10

广西生态旅游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保护农民环境权为视角

摘要

近年来,生态旅游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且极具生命力的产业近几年在广西迅速发展起来。

2014年,广西旅游局发出的桂旅办[2014]3号文件中也强调,“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我区将继续开展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

”由于这一产业的日趋流行,在这方面的投资开发日益增多。

但是生态旅游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较多的负面影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在农村地区,农民对自身的环境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加之生态旅游开发给他们带来了切实的经济利益,让农民忽略掉因生态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平衡遭到破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将指出广西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对农民环境权造成的侵害事实,发掘问题的根源,结合国内外对生态旅游环境立法差异,分析如何平衡生态旅游发展与维护农民环境权以及对保护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完善提出的相关建议,以期待能够协调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与保障农民环境权。

[关键词]生态旅游;农民环境权;法律制度;救济

一、议题研究意义

生态旅游的兴起不仅是寻找经济发展增长点的一次新机遇,也是变革传统旅游方式的好机会。

生态旅游既能给城市市民旅游外出提供新的选择,也能带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发展生态旅游,利远远大于弊。

但对于农村地区急于开发的心态给环境的承载力提出了严峻的要求。

因此如何合理开发农村生态旅游资源,如何保护好农村自然资源,维护农民的环境权便成了一项重要的事情。

只有让农民懂得自身环境权的重要性,意识到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才能让农民自觉承担起保护身边生态环境的责任,从而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环境权是人类尊严的一种表达形式。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

在当下,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农民的环境权利不断遭到侵害,这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面对这样的严峻情形,保护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可以说,研究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

我国对于农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滞后,农民环境权的立法保护缺乏理论基础。

这使得面对农民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无法可依,缺乏法律上有力的支持,这是造成目前农村生态旅游不能有效地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因此保护好农民的环境权才能使农民能够很好地维持生活。

环境状况统计结果和大量的新闻事例表明,在我国城市环境逐渐得到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

在追求和谐与公平的今天,提出保护农民环境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

保护自然环境是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栖息地,农村自然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农民的身体健康,甚至会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权,所以,保护农村自然环境是为了农民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

保护农村自然环境是保护农民财产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导致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及时制止农村环境污染的恶劣行为,恢复农村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从各方面保护农民环境权,从而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安全。

第五:

保护农村自然环境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稳定,导致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遭到严重的阻碍和制约。

因此,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环境权及生态旅游

(一)生态旅游概念

生态旅游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于1983年首次提出。

当时就生态旅游给出了两个要点,其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

在全球人类面临生存的环境危机的背景下,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球,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针对目前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的状况,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一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回归大自然旅游”和“绿色旅游”;针对现在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二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保护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

同时,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开展生态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

(二)生态旅游的意义

生态旅游的意义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体验和感受自然生态环境;二是保护生态环境;三发展当地经济。

生态旅游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不仅让人们回归大自然,到生态环境中去观赏、旅行、探索,享受清新、轻松、舒畅的自然与人的和谐气氛,探索和认识自然,增进健康,陶冶情操,接受环境教育,享受自然和文化遗产等也促进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

不论生态旅游者,还是生态旅游经营者,甚至包括得到收益的当地居民,都应当在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其遭遇破坏,为保护生态环境作贡献。

只有在旅游和保护均有保障时,生态旅游才能显示其真正的科学意义。

(三)农民环境权

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是伴随着世界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的定义:

人类有权享有自由、平等、健康的生活环境,并且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而农民环境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性权利。

在我国,农民占我国总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环境权的享有状况反映了全国环境保护的水平。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并且当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的权利。

具体来说,农民环境权包含三方面:

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

农民环境权主体即农民,客体包括实体性环境,主要是指“物”,如土地、山林、水体等自然资源,程序性环境客体主要是指“行为”。

农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性环境权利即环境资源使用权,程序性环境权利即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侵害请求权。

(四)农村生态旅游和农民环境的关系

一些农业生态旅游发展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却忽视环境承载力。

农业生态旅游环境直接关系到该地区农民的环境利益,旅游,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可目前我国一些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商业化”现象严重脱离了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理念,降低了游客对乡土真实环境的体验热情,导致经济利益损失,农民的生活环境恶劣。

国外有学者认为游客的旅游活动导致农村景观被破坏,环境被污染,不利于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而有学者却认为农业生态旅游会利用当地自然资源,防止自然资源浪费,美化环境,对当地农民的生活环境改善和农民的经济收入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总之,农业生态旅游需要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前提和条件,农业生态旅游是要把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最低限度化的旅游形式,旅游收入将反哺给环境保护,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协同,促进农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农民的生态环境权。

三、广西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一)广西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广西作为西南的重点开发地区和东盟要地,随着生态旅游在中国各地的兴起,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的广西也紧跟世界潮流发展生态旅游,巴马、桂林、北海、阳朔等地区就是发展生态旅游的典范,拥有多个国家级的森林公园。

正是由于这些优越的自然条件,生态旅游在广西迅猛发展。

广西生态旅游吸引很多外国游客的到来,拉动了广西服务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西的就业问题,加强了广西与邻国的文化、经济交流,广西的生态旅游对整个广西的持续发展着重要的作用。

(二)广西生态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

1、浪费土地现象严重,乱开发旅游项目

随着中国生态旅游的发展,旅游开发商将大量人力、财力投入旅游项目建设中去,建设各种五花八门的特色生态旅游项目。

在一些地区,当地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对开发商的行为采取默示态度,将农民的耕地征用给开发商用于修建度假中心、游戏厅、豪华宾馆之类的。

这样一来不仅破坏了农民生存的生态环境,过度的开发也将使当地生态旅游开发遭到阻碍。

2、过度发展,破坏生态环境

生态旅游快速发展给农村地区带去很多游客,因为大量游客的到来带来大量的垃圾。

游客将垃圾扔到田间地头、小溪河流里,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农村地区大多是将垃圾进行焚烧,而焚烧垃圾发出的烟尘会污染当地空气,使空气质量下降。

大量的汽车到来,不仅汽车尾气的排放会污染空气,汽车发出的尖锐的鸣笛声或喇叭声也会打破农村地区原本的宁静。

3、滥砍滥伐,打破生态平衡

广西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但发展生态旅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大兴土木,修建各类旅游设施,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的一击,而且喀斯特地貌地区的生态恢复力又比较弱,生态平衡一旦被破坏,会引起一系列的生态连锁反应,这种变化一般对于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往往是不利的。

(三)生态旅游发展存在问题的根源

生态旅游发展过程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利益不平衡问题。

开发商为了迅速获得旅游收入,对生态环境资源进行了过度开发;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提高政绩,大量引进投资商,并对投资商的开发行为不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若无睹。

四、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现状

在法律中规范生态旅游中参与主体的行为,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必要手段。

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综合性的旅游保护法律法规,与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较为松散。

第一,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环境保护宪法作了规定,如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污染防治的规定为生态旅游的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第二,法律法规。

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有《自然保护区条例》、《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对我国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三,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提出对文化和遗产进行特别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保护地球上的生物资源。

这些国际公约,构成了我国保护生态旅游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国内法的内容完善提供了一个参考,是我国生态旅游业与世界接轨的重要基础。

五、国外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一)美国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美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旅游生态大国,美国十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重视法律建设。

美国国土广阔,旅游资源丰富,各州之间虽情况各异,但却形成国家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环境法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就有专门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可见美国对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

第二、注重公共参与。

可持续发展,追求的不应是一时之利,美国注重公众利益,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调动民众参与,积极征集听取公众意见。

发挥一切力量,站在人民角度,即能使社会公众整体利益有所保障,也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策略更加多彩与完善,寻求利益的整体最大化,避免管理机构陷入以权谋私,脱离群众的危险。

(二)日本

日本国土较小,旅游发展空间有限,但却是生态旅游开展比较早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旅游农业发展迅速,涌现了“生态农业旅游园”、“农民投宿村”等项目和大量的农艺园、农艺制作过程展示等各具特色的旅游活动,把观光、修养与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形成特色旅游业。

与美国相比,日本同样注重通过立法保护旅游资源,但日本的法律比较松散、立法较多。

目前生态旅游法律主要有《环境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国家公园法》、《自然公园法》、《旅游业法》、《国际旅游旅馆整备法》等。

除此之外,纵观日本旅游发展史和旅游政策史,可以看到日本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旅游事业的重视程度也在日益提高、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

日本还建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保护目的地的旅游资源,并通过制度建设,对提供农、林、渔业体验的地区和民间旅馆开始实行登记制度。

经过多种措施并举,日本的“绿色旅游”也日益发展起来。

(三)、国外农业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市场运转最为有效的措施。

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基本法,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与我国当前生态旅游发展发展需求不符,很难有效的对旅游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

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注重用法律来规制旅游中的环境问题,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予以借鉴,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相结合,完善法律体系,保障生态旅游区自然资源的完整性、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农民环境权保护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目标

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同时应是一个注重民主权利的社会。

国外农业生态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农业生态旅游的发展不可忽视农民环境权益保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保障农民权益,让当地居民參与旅游发展,展现旅区特色;另一方面要呼吁旅游企业和地方政府,遵循自然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注重髙效、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调动一切可积极利用的因素,并借鉴国外开发农业生态旅游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的资源特色,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旅游项目。

六、农民环境权的救济

生态旅游的开发调整了农村的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的经济快速发展,也增加了农民的就业率,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收入,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但在生态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农村的环境遭到破坏,也使得农民的环境权遭受侵害。

对此,我们提出针对农民环境各项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一)农民环境使用权的救济

1、增加农村环保投入,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即可以在农村设置垃圾站点,实现生活垃圾定点倾倒,集中处置;在村镇建设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

增加农村环保投入能够有效防止环境恶化,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2、加强农村环境监管。

一是加强环保机构的力量,环保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执法力度、范围是否足够广泛都很大程度影响到环保机构对农村环境监管所起到的作用;二是在镇政府一级设立相关的环保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资源,专门负责各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这一领域;三是加强环境资源监管能力建设,针对农村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效分析,并且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3、填补农村环境立法空白。

我国国内在农村环境立法方面非常缺乏,应尽快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对于保护农村各项环境,如水环境、土壤环境等能够起到规范而具体的作用,并将防治农村农药和化肥污染、工、农业废弃物污染、农村生活废弃物污染列入立法日程。

(二)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救济

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决策机构在讨论或决定一个项目时,农民往往是不知情的,这就导致了农民环境知情权遭受侵害。

所以,国家应明确农业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他们有义务告知与决策或措施有利害关系的人某些事项,这样不仅没有侵害农民环境知情权,并且会使得农民对这些机关或部分给予一定的信赖。

(三)农民环境参与权的教济

公众要求保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治理关键的是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民主的政治过程应该是使所有要受某些决策影响的人能够具有有效的机会来参与政治过程,并且有平等的权利选择议题和控制议程。

农民在生态旅游环境中的主体,占绝大多数,而对于某些项目在提出时就应当向农民公开,并且应当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因为这关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这不仅是农民环境权的要求,而且可提升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责任心。

(四)农民环境请求权的救济

农民环境请求权的救济,首先在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生态文明的意义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主动保护生态环境,以此有效避免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其次,政府应当设罝相应的部门专门管理农村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最后,农民对于政府等制定的决策不服,应当赋予其相应的申诉权利。

(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完善权利补偿机制

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如何寻求救济,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合理的补偿与救济机制,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有效地保障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农民的环境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六)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

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严峻态势与农村环境基础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缺乏,治污能力低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生态环境遭受严重影响,是在生态旅发展发中对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并且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没有相应的资金对生活所制造的垃圾等逬行有效的处理,农村生态环境严峻问题不容小视,要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增加农村环保投入,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因此,政府要把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列为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七、结语

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宝贵的财富,保护自然资源,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实现我国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一定要建立和健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及运行保障措施,确保生态旅游的合理开发、适度利用、有效管理,实现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只有正确对待农民的环境利益、环境诉求,才能转变其在环境上弱势群体的地位。

生态旅游开发和运营,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农民是整个旅游产业发展的弱势群体,开发生态旅游应以保护农民环境权为原则,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通过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环境监管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社区参与制度的建立完善,可以有效规避生态旅游中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从而也能更好的保陣农民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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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明照.自然保护中的公民环境权[D].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3]张咏、郝英群.农村环境保护[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陶思明.农村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M].学苑出版社,2001.

[6]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张英洪.农民权利论[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7).  

[8]范阳东.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健全与完善[J].甘肃农业,2009(3).

[9]盛勇.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多维度考量[J].黑河学刊,2010

(1)

[10]期海明,杨冬香.浅析我国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律研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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