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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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纲要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提纲

根据考试大纲个人整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联合执法的原则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3、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

标准国际公约

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范畴包括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则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2002年11月1日

空间效力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No.6)13项

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

预防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

其他条件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No.17)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No.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安全管理服务的提供(No.19)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NO.20)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6、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No.18)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NO.41)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资质——签安全协议——生产单位统管

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有关规定(NO.4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抢救——守职——报告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大纲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8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检控权、拒绝权

避险权、求偿权、保护权、受教育权

(大纲内容: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2、负责人的概念

法人

从事经营权的总经理、执行管等

3、从业人员的义务(3项)

  遵章守纪、接受教育、报告危害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NO.9)

综合监管——专业监管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No.6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社会监督制度(No.64、No.6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

监管部门 No.54

行政审批权——监督检查权

检查——纠正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隐患——查扣不合格装备

5、监察部门的职权(No.61)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大纲要求:

1、应急救援体系

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

包括: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6、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No.73)

依据:

34号令、75号令

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No.72 No.7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条件:

(No.3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距离——标志——出口

责任:

(No.88)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d、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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