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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

   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  企业已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

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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