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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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
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青海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务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二篇: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xx〕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遵守法定时限;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评议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
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
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第二十二条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
内部评议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五条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
xx年08月10日实施日期:
xx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
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xx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
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文章标题:
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找文章到☆wenmi114(。
//xiexiebang/)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
第一条为推动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
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内部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
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案卷等工作资料;
(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
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办实际情况,每年的评议考核标准可适当调整。
评议考核采取按项计分,累计得分的方法进行。
按项计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累计得分,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被办、市政府、省防办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日常评议考核由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制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本办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
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
得分90—94分;
(三)一般:
得分80—89分;
(四)差。
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第五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监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下辖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及食品监督所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保证评议考核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由局法制部门负责。
具体工作由承担法制职能的办公室会同人事、纪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负总责。
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四)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
(九)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七条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相对健全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方案或者具体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法定授权、依法委托关系明确,没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者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
(四)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能,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定程序;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八)使用格式统
一、内容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
(九)认真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得到维持、引起的行政诉讼胜诉。
第八条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保障措施具体、得力:
(一)建立了以局机关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
(三)牵头部门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坚持重大问题共同协商、共同研究;有关责任单位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四)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进展情况;
(五)法制机构健全,有与本部门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办公条件和经费。
第九条市局负责对市局所属内设执法机构和各乡镇食药监所和食品监督所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上级机关考核、自我考核、互查互评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的情况纳入年度年终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应当建立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推行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日常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评议机关根据被考核评议单位自查情况和考核需要,可以对被考核评议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实地考核,可以抽查内部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情况。
内部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执法部门推行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情况与被考核单位评议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实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对上一年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被考核评议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和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评议结果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考核评议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其他评比先进的资格,单位领导班子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考核评议机关向党组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十六条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撤销已获得的评议考核荣誉,并按照第15条关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结果要通过文件形式,将评议考核结果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评议考核的具体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