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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本知识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及审计思路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一、基本建设会计基本知识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1、建筑安装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支出

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实际成本。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待摊投资支出

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器材处理亏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在待摊投资支出中有一项重要的支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和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批准的概算为基数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按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4、其他投资支出

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5、转出投资支出

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与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支出。

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

6、待核销基建支出

是指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不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

如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

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7、项目支出与交付使用资产的关系

从支出内容看,在项目支出中,只有构成投资完成额的支出和待核销基建支出中形成资产的部分才最终形成交付使用资产。

因此,在数字关系上,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大于或等于交付使用资产。

8、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规定

凡使用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实行支付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但采购单位应按要求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自行付款。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涉及有关法规

1、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证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19】1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9】394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5、审计署等6部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9】14号)

7、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19】19号)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9】36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0、《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19】63号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在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12、《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和崇州市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援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府办法【2009】16号)

1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21号

1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发【2019】21号)

三、基本思路

“概算为龙头、资金为主线、建设为重点、效益为落脚点”。

其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固有法则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国家经济基础不断得到加强。

这是审计的基本思路,也应该是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思路。

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结余资金形成是否合理,进而评价建设资金是否发挥效益。

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土地征用--------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环境评估----------批复--------落实资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开工建设(物资采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四、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是不执行规定的程序,导致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不合规。

主要包括:

(一)施工单位多计工程款

常见表现形式:

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增加签证;定额子目已包括的工作内容,另行签证;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高套定额;提高取费标准;提高材料预算价格;不按取费标准和程序多计工程费;虚增土方、运距,增加工程支出;工程量不真实,多算、重复计算,该摊的费用不分摊。

定性依据:

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9]369号)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未办理甲供材料的结算,多预留尾工工程款

常见表现形式:

甲供材料款未扣回;多预留尾工工程款。

定性依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9]394号文件)第三十九条。

处理处罚依据:

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三)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常见表现形式:

概算外增加投资项目;将生活性福利设施投资列入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提高建设或装修标准;超过批准的建筑和用地面积;改变项目用途;变更设计追加预算;预算概算不准确。

定性依据:

1994年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第二条。

1996年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第五条、第七条。

处理处罚依据:

(1)2019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三)(五)款。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1996年审计署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第八条。

(四)投资总额超概算未报批

常见表现形式:

实际投资额超过概算,变更设计扩大工程规模,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定性依据:

1、1983年国家发展计委《基本建设设计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计投[1983]1477号)第三十三条“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意突破。

2、川府发【2019】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3、成府发【2019】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4、崇府办法【2019】70号文件《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处理处罚依据:

1996年审计署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第八条。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五)违反建设程序越权审批

常见表现形式:

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分次报批,或者以不同的名称报批;项目报批时,少报投资额,竣工后未向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定性依据:

1、计建设[1996]1154号第三条“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国办发明电[2019]15号第二条“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按照现行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需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审批。

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处理处罚依据:

2019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2019年《审计法》第四十三条;2019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概算外工程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常见表现形式:

将工程概算外的工程项目计入项目建安成本。

定性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9]394号文件)第十七条。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

(七)未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

常见表现形式:

一直未取得;先开工,后申请。

定性依据:

201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处理处罚依据:

2019年《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201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招标

常见表现形式:

应招标不招标;应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采取议标;肢解招标;搞形式上的招标等。

定性依据:

2019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000年国家发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处理处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五条。

(九)违规投标

常见表现形式: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贿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

定性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处理处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相关文件:

招投标法.doc。

(十)违规签订工程合同

常见表现形式:

未按招投标内容签订合同;以补充协议更改原合同;以变更和增加工程的方式,不按招投标内容签订合同。

定性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处理处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

定性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理按《办法》五十八条。

(十一)业主违规发包工程

常见表现形式: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发包;将已招标项目再进行指定分包;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定性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处理处罚依据:

《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十二)肢解发包工程

常见表现形式:

业主肢解发包;有关单位强行要求总包单位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

定性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处理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三)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未严格按基建会计制度设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复核监督不到位,对凭证记载事项的真实、完整缺乏有效监督。

定性依据: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第一.3条;《会计法》第九条、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十四)未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常见表现形式:

未对项目设立专帐核算,未对项目资金设置专户管理。

(十五)项目资本金不落实

常见表现形式:

未及时、足额到位,全靠银行贷款支撑;抽逃资本金;挤占挪用其他建设资金或专项资金;违规高息集资、发行内部股票或债券。

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七条。

2019年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9]394号)第七、八条。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九条。

(十六)部分征地未取得批准文件

常见表现形式:

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定性依据:

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01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七)多计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常见表现形式:

多计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十八)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安置费

常见表现形式:

各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土地补偿标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安置费。

定性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

(十九)未及时交付使用资产

常见表现形式:

试运行期满后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定性依据:

2019年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9]394号)第三十条。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五)。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超标准收费

常见表现形式:

以补充合同形式增加勘察设计费用;以加班费收取或不签合同以劳务发票支付费用;因工程勘察或设计质量原因返工增加费用;以增加勘察工作量或提高设计标准加收费用。

定性依据:

201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19]10号)第六、七、十一—十三条。

2019年《价格法》第十二条。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二)(五)。

2019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二十一)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列基本建设资金

常见表现形式: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截留资金;业主挤占,支出超范围、超标准;业主挪用,用于生活福利设施建设,投资股票、房地产等;虚列项目支出。

(二十二)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常见表现形式:

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业务,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业务,且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定性依据:

1993年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五条。

2019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二款、六十八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审计法》四十五条。

(二十三)其他:

(1)资金使用不合规,超额支付工程款34.93万元

(2)票据管理不合规226.89万元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无资质

(4)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和投标文件不符+

(5)委托不具资质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6)存款利息未冲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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