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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初探

 

 

 

 

 

 

 

 

 

 

 

西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初探 

 

 

 

 

 

 

 

系院名称法政系

指导老师唐玲

学生姓名梁寅子

学生学号04041232

专业、班级思想政治教育2004级2班

提交时间二○○八年五月

 

 

 

 

 

“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初探

梁寅子

(西安文理学院法政系,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当今宪政民主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随着法制文明与教育理念的进步,为大学生积极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创造了优良的环境,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过程也离不开对年轻而又高素质的代表的培养。

“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宪政民主实践。

本文重点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视角就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流行观点进行评述,进而分析“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现实性与实现的可能性、大学生人大代表职能、“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影响,揭示了“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意义。

关键词:

大学生;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人大代表选举;人大制度

 

Theoryof"TheUniversityStudentRepresentative

SystemDemocracy"

Yin-ziLIANG

(LawandpoliticsdepartmentofXi’anUniversityofArtsandsciences,Xi’an710065,China)

 

Abstract:

Thewaytodevelop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Systemhasbeenoneoftheimportantissuesintheresearchofconstitutionallaw.Atpresent,Withthedevelopmentoflegalsystemandeducationalnotion,itisgoodforthepreparationoftheelectionofuniversitystudents,and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Systemalsocannotbeseparatedfromtheprocessofimprovingtheyoungandhighlyqualifiedrepresentativesoftraining."TheUniversityStudentRepresentativeSystemDemocracy"considersthatprotectingstudents’interestsisnotonlyrelatetostabledevelopmentofeveryfamily,butalsoisasystematicprojectwhichisrelatedtoeverystepoflife.ThisarticlefocusfromNPCdeputiesanddeputiesoflocaluniversitystudentsperspectiveonthepopularviewofthedeputiestocommentonfurtheranalysis"TheUniversityStudentRepresentativeSystemDemocracy"therealityandthepossibilityofachieving,collegestudentsdeputiesfunctions,revealsthegreatsignificanceofthetheoryoftheUniversityStudentRepresentativeSystemDemocracy.

Keywords:

collegestudents;theUniversityStudentRepresentativeSystemDemocracy;deputieselections;people'scongresssystem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在它的完善过程中,离不开对年轻而又高素质的代表的培养,因此,对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的探讨,也就具体化为关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相关问题研究。

所谓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一般是指由大学生担任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即通常所说的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

因为在大学生参加的一切社会政治活动中,担任人大代表是最为积极有效的民主政治参与方式,它不仅仅是广大学生群体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宪政民主实践。

故而,对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研究,不仅是对当今中国大学生已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渴望被顺利或者普遍(主要是高校选区)选举为代表以及大学生利益保障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必需,更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认识和思考并进而促进这一重要制度的完善。

一、“大学生代议制”各方观点评述

一种观点,如王树国教授认为:

“大学生作为一个庞大而活跃的群体,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却没有一席之地,这无疑是一个缺憾。

”[1]他坚持认为,应该有大学生自己的代表。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目前的大学生人数已达1738万人(包括在校本专科生以及研究生,未包括毕业生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再者,我国选举法、代表法及整个人大制度所确立的人大代表群体代表性以及广泛代表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这一现象漠视无睹。

而对于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主流的看法是,“社会上有数千种职业,如果每个职业都要有人大代表,这是不现实的”[2]。

蔡定剑教授认为,“人大代表不一定只代表他自己职业范围内的特定群体。

比如西方一些国家的议员,多半是律师出身,只有少部分人来自其他不同职业,而且议员中也没有在校大学生。

”[3]或认为大学生流动性强,与人大代表5年的固定任期相矛盾,因此不宜竞选为人大代表。

或认为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学习,当上人大代表影响学习。

例如,萧瀚先生闻2003年年底影响较大的法科学生自荐参选人大代表,认为“此精神此壮举开风气之先,于日后中国宪政进程之推动,其影响不可轻估,诚为之衷心地鼓掌,同时,又顾虑法科学生当前之要务为学习,非为慷慨救国”[4]。

萧瀚顾虑:

“一疑法科学生之法律素养是否足以担当议员之职”,“二疑法科学生之阅历是否足以担当议员要职”。

或认为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应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但又对学生群体的流动性以及其年龄和经验能否胜任代表职务表示担心,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大学生被选举或者担任人大代表。

笔者认为:

第一,没有综合考虑到实践中我国是依政治面貌、地域、职业、民族、性别等多方面来分配代表名额和选举产生代表的,仅仅以职业的标准来考虑,不确切,并且学生并不是一种社会职业,而是一种身份.因此,笔者赞同万东升提出的“身份代表制”的主张。

过去对人大代表的一般理论,主要为“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或“界别代表制”。

而万东升追本溯源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理论支撑,提出建立“身份代表制”[5]的主张,这是对于人大代表制度完善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一个较为全新理论。

他分析诠释了身份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的区别:

前者是“一种具有普适性及较为具体的选举理念和方法”,而后者只是“一种宏观的选举体制”,从“被选举人主体范围窄于身份代表制”,目前并不适合单独的实行,而“我国选举制度在理论上应确立区域代表制与身份代表制相并用”,由此引申出大学生以学生身份参与到人大工作当中的选举制度基本理论合理性。

又由于本质上的相同,他并没有试图讨论两者形式上的区别,而是将目光投向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大学生如何参与、参与后如何扬长避短具体实践代表职能等问题之上,进行了一系列较为深入的讨论。

第二,忽视了或者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历史上以及当今已有在校大学生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客观实际,我们需要遵循本国具体国情走自己的路。

第三,没有充分认识到大学生人大代表代表和维护的群体意愿和利益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涵盖我国社会各个阶层及各个方面,仅从职业的种类作狭义的理解,弱化了他们的代表性和存在价值。

第四,就目前的条件来看,流动性问题实际上可采取保送深造、争取留校工作、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就近就业、被选举为上一个级别的人大代表等等较为灵活的方式解决。

第五,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理论知识,也使所学的理论知识能动地作用于实践,完全可依据代表的基本素质要求选举产生在校大学生人大代表。

关键是代表职责履行内容注意把握好:

主要立足于学生人大代表的基本任务,以及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立足于学生人大代表的基本任务充分行使监督权这两个方面。

第六,可尽量选举产生教育学、法学、政治学等密切关系保障学生群体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专业的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

第七,持中立看法的多表现在高校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主要是按选区进行3选2的选举),若该大学生正式代表候选人未得到校方(或当地选举负责机构)的支持亦或宣传力度不到位,则此类选民可能会转向支持有着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或者较为知名的学校领导、教师,这可以采取加大宣传的力度和依前述办法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现实性与可行性

(一)、适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权利中心主义”[6]宪政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基本制度建设倍受关注。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完善人大制度是中国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8]等论断已为学界的共识。

而大学生在法律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宪法保护,不容剥夺。

“要充分保证候选人的被选举权。

任何符合法定(主要是年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候选人,并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竞选活动”[9]。

故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以及与基本制度建设联系的这种紧密性,无疑适应了宪政文明的发展。

首先,学生以及青年是党和政府充分信任和团结的对象,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对象。

因为,人才是我国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人才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战略问题。

这种极端重要性,也就要求我们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更加关注和重视。

其次,不少高校有大学生陆续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历史传统为现实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基础和动力支持。

例如西南大学(原西南师范大学)1980、1984年、1993年、1996年等,均产生了数位在校大学生人大代表。

二是大学生群体数量不可忽视。

三是具备了较好的政治身份上的现实基础。

我国目前青年学生的绝大多数都是共青团员,大学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特别是研究生党员的比例逐年上升,党员积极分子的队伍也在不断扩大,一般占到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60~80%。

四是具备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大学生们常利用业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深入到基层和人民群众中去,组织如“法律咨询服务”、“文化科技与卫生‘三下乡’”等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五是实践已反映出地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各高校选区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已经当选为人大代表。

例如,2002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从114名包河区初步代表候选人中(其中有大学生代表候选人21位,约占18.4%)产生了一位在校大学生正式代表候选人,并最终成功当选为人大代表,这位代表当时年龄仅为21岁[10]

再如,2003年底亦有来自清华大学罗彬、北京师范大学马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甄贞、中国地质大学曹娜四位在校大学生当选为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11]2008年亦有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万浦栋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要实现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必由之路,培养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要求的中、高级人才是必然趋势。

有不少高校已经招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人大领导和组织机构应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教学机构通力合作,继续加大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业的本专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级专门人才。

(二)促进教育理念革新的需要。

目前我国学生的教育学习方式已从应试“填鸭型”逐步走向“素质创新型”。

因为青年大学生一直是走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作为高素质、高文化的象征,接受着最新的知识,有着强烈责任感,担负着安邦兴国的任务。

“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理论知识,也使所学的理论知识能动地作用于实践”[12]。

这不仅对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更是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的革新,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

之前理论界对大学生的研究多向着“政治性”、“党性”等方面进行。

而随着观念的更新,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逐渐重视,出现了一系列保障大学生权益的书籍和论文,这对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近年亦有不少以人大制度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点、博士点开展招生,更是表明了大学生代议制民主是属于我国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容忽视。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人大制度的长远发展以及高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营造一个适合的选举及履行职务环境势在必行。

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提出,正是迎合的这样的时代需求,改善代表结构,突出广泛代表性将是人大制度完善的特别重要努力方向。

三、从大学生特殊身份论析其人大代表职能的实现

(一)从宏观层面看

首先,代表职责履行方式应主要立足于学生利益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建议权和监督权的积极有效地行使。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大学生罗彬表示:

“我的定位很准,知道自己是代表学生来的,是学生把我选出来的,我的选民就是学生,因此我要代表学生说话,要反映学生的心声”[13],行使法律赋予代表的建议权与监督权,不仅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有助于其履行职责的针对性、实效性。

其次,积极丰富代表职能履行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后者)。

比如,积极走出校园,关注当选代表所在行政区域内更多的学生群体(还可包括非高校系统的学生)的意愿和利益保障;多提出涉及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整个学生群体利益的议案和建议,而不限于本校的学生群体;多关注直接涉及学生利益的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周边文化建设、学生犯罪预防措施建设等等,全面保障代表所在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再次,积极丰富代表职能履行的方式。

例如利用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现代化迅捷联系方式来增进与更多学生群体的了解和沟通,促进积极履行其代表职能;可以学生人大代表的身份主动与学联、共青团以及其他关系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组织建立固定、长期的联系,共同致力于学生群体的利益保障。

最后,积极增加市级及其以上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的数量,尤其是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的数量。

因为,在关于学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修改上大多数属全国人大以及省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但是目前(以及历史的事实上)已当选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级别多限于区县级,增加市级及其以上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的数量,是十分必要的。

(二)、从微观层面(主要是校内和学生群体本身)看

代表职能的履行应主要反映和体现在:

听取学生们的建议、意见,协助他们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例如,关于学校收费问题、管理制度等等[14],关系学生实际利益的不同意见,可以代表身份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答复,起到一个合理的监督作用,避免和减少学生对校方的强烈不满,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尽可能避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介入。

因此,如果没有大学生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许多涉及学生的问题解决起来将会很困难或滞缓;并且学生利益将不能得到很好的代表和维护。

王树国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回忆说,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他在哈尔滨工业大学读书时,同学中就有人当选区人大代表,而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比如,当时学生宿舍区靠近公路,很吵闹,经学生代表反映后,有关部门就在公路和宿舍之间隔了道高墙。

当然,尽管一般的个人性者私人性学生利益问题,可通过多次询问、多次要求甚或越级请求支持和帮助等方式在校内予以解决,但是仍然存有大量的微观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或者影响比较重大,需要大学生人大代表由微观到宏观地反映学生的意愿和维护他们的利益。

这是因为:

(1)可调解或化解较为具体的学校与学生的矛盾,维护学生的权益。

有些具体问题,若有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协助,可避免矛盾的激化(学生起诉校方、搞无从发现和处理的隐性破坏等),在矛盾的处理过程中,也以依法发挥代表监督作用,更容易获得迅捷解决矛盾或纠纷,这有利于促进学校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2)微观层面代表职能的履行是宏观层面代表职能的履行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集中和反映微观的(校内的或某区域、某部分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才能有效地上升为更具普遍性的、纳入地方政府和人大机构考虑的公共事务问题---关系学生利益的问题的集中反映和要求。

因此,这些微观层面代表职能的履行是不能被忽视或放弃。

(3)学生利益的集中和整合是个牵涉面很大的社会问题,是几乎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阶层利益的复杂系统问题。

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学生大多数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尚未独立而仍是家庭结构单元的一部分,他们间的利益“休戚与共”。

(三)、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

首先,在现阶段能够推动大学生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因素是唯一的,即代表责任心,这种精神无疑是很值得赞赏的。

确实,其代表职能的有效履行,除体制之外,就得依靠代表自身责任心的驱使。

但是,他们当选后是否就一定能积极去维护学生的利益呢?

这就需解决建立健全代表活动的约束激励机制,保障这种责任心能持久地发挥,积极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能。

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可考虑要求这些代表当选后最好要设立代表信箱、网上答复、网上咨询,最好是在学校的主页上设立自己的代表工作个人主页,这样能比较直观、便捷地反映出代表是否履行了以及履行好了代表职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代表责任心的强化和巩固。

其次,代表监督制度(包括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登记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代表工作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15]的完善是推动其代表职能的履行的又一关键性因素。

反之亦然,代表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影响或阻碍其代表职能履行的重要因素。

最后,值得指出,非常有必要综合考察大学生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及被当选为人大代表更多的个案或实例,总结各地历史与现实中的大学生人大代表(或者学生人大代表)的经验,建立健全学生人大代表工作参考条例或细则,使代表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大学生人大代表职能更好地履行。

四、“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意义及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影响

(一)有利于保证高校选区人大代表选举的真正民主性以及大学生群体民主意识的培养。

第一,在高校选区中,大学生选民占绝对多数,代表初提名候选人也是大学生候选人居多,但正式代表候选人一般都是该校的领导或教师,甚至连一名大学生正式代表候选人也没有,这是很值得我们反思的。

现阶段,高校学生对参与政治活动表现冷漠,特别是选举活动。

多数学生认为“选前不知道,选后不认识”,“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

”“选举是借我们的口,用我们的手,我们的意志哪里有?

”这种形式化的宣传方式,使学生投票带有盲目性,从而对选举持冷漠态度[16]。

笔者认为,在大学生占绝大多数(一般至少占到七成以上)的情况下,至少产生一名他们的代表,才能有效地保证该高校选区人大代表选举的真正民主性和代表性。

并且大学生群体拥有自己的人大代表以及利益保障之民主渴求不应该被长期忽略。

王树国教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认为:

“大学生作为一个庞大而活跃的群体,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却没有一席之地,这无疑是一个缺憾。

”他坚持认为,应该有大学生自己的代表[17]。

第二,蔡定剑教授的研究表明,在选举态度积极性调查中,大学生的态度积极性排名位于农民和自由职业者之后。

蔡先生也指出,一个正常的市民社会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选民才会积极投票。

[18]因此,如果连大学生都严重忽视自己被选举为代表的民主权利(当然也许是被动的),很难想象他们将来走向社会是否会有较高的民主政治积极性,这很不利于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

(二),比以其他身份的人大代表更具针对性、更利于实效性地保障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好代表职能(是基于学生利益的保障而言的)。

因为,我国代表也是按一定的身份或生产、事业单位选出来的,其代表活动多与所代表身份的群体或职业的利益相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很充分地保障学生群体的利益。

(三),有利于提高人大工作整体质量。

第一,大学生人大代表与实践的联系非常紧密。

他们或者充分汲取当前高校和学术理论界的最前沿的理论成果,或者充分学习和掌握所在高校现有的比较齐全、丰富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资源,努力做到将自己当前所学习和研究的理论知识与实践需要相结合。

第二,向优秀学者、专家咨询,这极为重要。

第三,与学生等群体联系非常紧密,能经常和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而且,重要的是我国高校管理模式、教学方法等的探索和改革不断深入和前进,学科体系和专业设置越来越广泛、合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普遍越来越深入,蓬勃发展,为大学生更好地行使代表职务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保障。

这将总体上对提高人大工作整体质量,特别是教科文等决策的更加科学化,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四),有利于我国专职代表的培养,保证人民代表代表工作的连续性、代表高素质化以及整个人大制度的长远建设。

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适应了新老合作与交替的要求,他们中的那些积极而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以及代表工作的优秀代表,完成代表任期及毕业后,可通过多种途径继续被选为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或者其他身份的人大代表,也可重点和优先进入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结束语

总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大学生们的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他们对利益保障的渴求,大学生当选并担任人大代表的实践必将深入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同时,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研究与实践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高级专门人大人才培养的视角,也为转变人们所谓人大代表是“橡皮图章”的陈旧观念,从实践操作和理念两层面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涵义作出了新的诠释,回应了中国人大制度完善和“人大代表专职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要求。

 

注释:

 

[1]陈强.全国人大代表中为何没有在校大学生[N].中国青2003-3-10.

[2]与[1]同

[3]与[1]同

[4]萧瀚.鼓掌与忧虑——法科学生自荐参选人大代表论[EB/OL].http:

//law-detail.asp?

id=1818.

[5]万东升.论我国的身份代表制[J].重庆社会科学,2006,

(2):

99-102.

[6]吴新平.以宪法为依据转换宪政模式[J].法学研究,2004(6):

17-18.

[7]程湘清.政治文明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

53-59.

[8]谢岳.完善人大制度:

中国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J].学术月刊,2005(6):

43-48.

[9]张千帆.完善人大职能的十项关键制度[J].法学研究,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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