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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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docx

安徽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安徽省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2015年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肠道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肠道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肠道传染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提高全社会防范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肠道传染病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肠道传染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制度,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和可能发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肠道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肠道传染病疫情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有效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针对的病种主要包括霍乱、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

H7)感染性腹泻和其他感染性腹泻。

本预案也适用于新发的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详见《安徽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5年版)》。

(五)肠道传染病疫情分级

依据《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根据肠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肠道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

H7)感染性腹泻在县(区)域内1周发生3例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

H7)感染性腹泻在县(区)域内1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除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

H7)感染性腹泻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霍乱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3)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除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

H7)感染性腹泻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新发肠道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肠道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2)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疫情处理指挥机构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启动肠道传染病疫情相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5)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肠道传染病疫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肠道传染病疫情工作需要,组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专业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发生肠道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疫情调查处理。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诊断、报告、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与检测,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医疗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级相关工作规范,落实腹泻病和其他相关专科门诊的各项防控措施,做到逢疑必检,逢泻必登,对腹泻病人详细登记;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和霍乱弧菌携带者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及时隔离治疗,不得拒收,并按法定程序、时间报告疫情。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在疫情流行期间,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辖区腹泻病人的主动搜索,不得截留腹泻病人,协助开展疫点、疫区的调查处理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疫点、疫区的划定、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病原检测,进行疾病、危险因素监测以及风险评估,指导消毒与开展消毒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等,提出具体的疫情控制措施并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卫生人员落实控制措施。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肠道传染病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在霍乱等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等工作。

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1)各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腹泻病门诊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按时开诊,对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逢泻必登、逢疑(霍乱)必检;加强医院内部科室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防止腹泻病人分流;及时按程序完成腹泻病周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霍乱弧菌外环境监测,包括水源、食品和厕所等;要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开展肠道传染病的监测。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测、预报和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组织卫生应急管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疾病发病趋势做出预测,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3、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做好肠道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四、预案启动和终止

1、预案启动的原则

发生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遵循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根据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肠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可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预案启动

当肠道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当地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反应措施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肠道传染病病人救治、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督导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信息与通报:

省卫生计生委及时向社会发布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临近省份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肠道传染病疫情。

4)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预留出足够的床位、做好急救设备(器械)、药品、人员的准备。

积极救治病人,针对不同肠道传染病的严重情况,对病人采取就地隔离治疗,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追踪调查: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感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开展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各级疾控机构做好肠道传染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指导当地做好疫点、疫区的现场消毒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负责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的危重病例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活动,并做好转运车辆的随时消毒与终末消毒。

4、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部门在处理疫情时若确有需要,可以向市级请求支持。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当年全省首次出现的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及新发肠道传染病疫情,以及市级处理有困难并提出请求的较大肠道传染病疫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予以协助调查处理。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迅速组织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协助事发地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肠道传染病疫情的信息。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在国家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国家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5、预案反应的终止

预案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肠道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隔离治疗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1、事后评估

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奖励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肠道传染病疫情防控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危害、事件性质、严重程度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要求,做好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行政区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七、附则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预案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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