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44962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54.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docx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D

3、(2009-4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餐馆,他们拟订的合伙协议如下:

(1)甲为企业的负责人,全权负责企业的事务;

(2)乙、丙不得过问企业的事务,只管分享利润,不承担企业亏损;

(3)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l5万元,丙出资5万元;

(4)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经营过程中,丙代表企业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甲和乙以丙越权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由此产生了矛盾。

(1)本案中,甲和乙能否主张丙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无效?

(2)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有无违法之处?

答:

(1)不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有。

合伙协议约定,“乙、丙不得过问企业的事务,只管分享利润,不承担企业亏损”。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原则上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全体合伙人都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合同法

(2010-4真题)案例:

2008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脑10台,总价款人民币6万元。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6月20日付清合同款,乙公司于6月25日交货。

6月20日上午,当甲公司财务人员准备给乙公司汇款时,被该公司的总经理制止。

原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月21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

7月23日,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没有好转且乙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7月23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问:

(1)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为什么?

答:

(1)可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2)可以。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生不安履行抗辩后,抗辩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则抗辩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2、江苏省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出售一批商品,于1996年9月1日向广东省某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寄发一封信,信中内容是关于出售这批货的有效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乙在9月1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9月3日甲发现报价有误,并于当日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9月4日到达乙处,而9月1日发出的信于9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当日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问题:

(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假如甲发出电报于9月6日到达乙处,那么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3)假如甲于9月5日才发现报价有误,能否撤销要约?

为什么?

P59

答:

(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甲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之前到达要约人

(2)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甲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之后一天到达乙。

要约已生效,且乙于9月5日发出承诺,所以合同成立。

(3)不能撤销要约,因为该要约注明了“不可撤销”,9月5日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3、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交付货款,批发公司于6月15日交付货物。

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

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

问:

(1)商场是否违约?

为什么?

(2)由于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P73答:

(1)商场不违约。

因为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定证据证明方法有损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因合同纠纷造成损失,因为商场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而批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属实,又不能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责任。

4、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什么权?

说明理由。

P74

答:

(1)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甲公司不能放弃对某单位的债权,导致对乙公司无偿债能力。

(2)乙公司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根据合同履行的保全,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工业产权法

1、(2009-4,教材改版前考试题)王某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于2005年l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6月7日就相同主题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

(1)王某在我国的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

简要说明理由。

(2)如能获得批准,则王某该项发明的申请日应为哪一天?

简要说明理由。

答:

(1)能。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专利的产品,只要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包括实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具体实质要件主要为授予发明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形式要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2007年6月7日。

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A厂于2003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了小批量试产,销路较好。

于是A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B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专利申请。

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触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B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A厂的专利申请。

B公司获得申请后,立即提出A厂继续生产该类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求A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其损失。

问题

(1)该专利申请应当核准授予B公司先申请。

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是先申请原则。

(2)A厂继续生产是不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

因为该产品只是在申请专利,专利局还未作出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给B公司,因此B公司还未获得该产品的专利权,不受专利权的保护,A厂可以继续生产。

3、甲公司于1998年3月15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节能灯具”发明专利:

1999年10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

1996年,乙厂已研制出与甲公司生产的”节能灯具“相同的产品,并于1998年元月建成生产线,当年5月投放市场,因销路较好,遂于1999年11月扩大生产规模。

1999年底,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厂停止生产该产品。

并赔偿乙厂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P86

答:

(1)本案中,乙厂对该产品享有先用权,有权在原有规模内制造该产品。

(2)乙厂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停止此侵权行为,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3)应部分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允许乙厂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但停止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并对此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1.雅美化妆品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化妆品,在送样检测室,发现重金属超标。

雅美公司当即封存了这批产品。

后在准备销毁时,发现丢失了一件化妆品。

不久,有人因使用了该公司丢的化妆品而造成中毒。

中毒者要求雅美公司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

(1)雅美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其损失赔偿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p139(08.7)

答:

(1)雅美公司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未将投入流通的产品不承担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某家具店某日在向消费者分发的传单上宣传道:

“本店经销意大利木制家具,豪华雅典,贵族风范。

”一些比较富有的消费者认为外国造的家具要更好些,遂纷纷购买。

但家具使用不到一年便开始变形、开裂。

经工商部门调查,才知原来家具所用木材有一小部分是意大利进口的,制造则完全是在国内,由国内厂家制造的。

问题:

(1)家具店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应对家具店处以何种行政处罚?

p140

答:

(1)家具店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该家具店处以责令停止销售该木制家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甲在某商场买了一台微波炉,不到一个月就发生爆炸,损失了一万元。

甲到商场请求赔偿,商家认为是厂家责任,拒绝赔偿。

问:

(1)甲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2)商家能否拒绝?

P139

答:

(1)既可以向商家也可以向厂家请求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商家不能拒绝。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对出售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责任。

@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

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

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1.某洗衣粉厂的“丽丽”洗衣粉近年来市场销售量一直稳步上升,只要因为其质量稳定,价格也一直稳定在每公斤10元。

1994年8月,另一集团投资建立“洁君”洗衣粉厂,生产的“洁君”洗衣粉质量尚好,只是市场一直打不开。

为此“洁君”洗衣粉厂采取了灵活战略,将洗衣粉出厂价格以每公斤降至6元。

半年之内,“洁君”洗衣粉因其价格低廉,尚可的质量而销售大幅增加,“丽丽”洗衣粉则因价高而无人问津。

“丽丽”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保持在每公斤5元。

而“洁君”为了彻底击垮竞争对手,于第二年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的每公斤3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包洗衣粉,该厂要赔1.5元,但是为了击垮“丽丽”,其凭借雄厚实力维持“洁君”的生存。

“丽丽”洗衣粉厂经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时停产。

“丽丽”洗衣粉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洁君”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问:

(1)“丽丽”洗衣粉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行为?

简述其构成要件?

p122

答:

(1)“丽丽”洗衣粉厂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因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案中“洁君”洗衣粉厂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其洗衣粉,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并且其目的在于击垮其竞争对手“丽丽”洗衣粉厂。

而且事实上,“洁君”的赔本销售已经致使“丽丽”暂时停产。

“洁君”洗衣粉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经营对手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违法行为等,所以“丽丽”洗衣粉厂的请求时正当的,有法律依据的。

(2)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自己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构成要件:

a.行为主体是出于卖方地位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b.行为确实实施了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行为;c.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d.行为人客观上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破坏社会竞争秩序。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

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

陆说:

“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

”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

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

陆某共买回50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

刘某在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2、1999年1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

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

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

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

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

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

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两名营业员辞掉,并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精神损失。

点评:

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与不买。

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

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在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

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

3、原告:

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

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

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

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

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

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

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

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以查询丢失商品为由,无任何根据地在公共场所怀疑、盘查、留滞原告夫妻,使原告夫妻处于特定的被怀疑状态,被迫翻开自己携带的提袋和衣兜,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并致处于哺乳期的马云咏断乳,影响母婴身体健康。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某某自选商场向原告二人公开赔礼道歉;付给原告侯普及精神伤害抚慰金2000元,马云咏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

“消费者盘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对此,我国《宪法》第38条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法关于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规定,是宪法原则在消费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在消费领城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行为大量表现为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

例如:

有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在比较、挑选商品时遭到营业员的冷嘲热讽和侮辱,有的售货员以貌取人,歧视某些消费者,有的消费者到名牌商场、自选商场购物,遭到无端杯疑、盘查,甚至搜身、强行扣留、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等等。

本条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规定,对纠正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良风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的实现,是以经营者履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为条件的。

为此,本法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两章规定了经营者履行此项义务和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专门条款。

例如本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43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无根据地怀疑、盘查、留滞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所以应根据有关的法律予以处罚。

2011最新补充案例分析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

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合同法)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合伙企业法)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1).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2).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

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

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

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

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3).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