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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整理版

填空题

D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D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F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F法庭辩论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F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为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F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叫做期日。

F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M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M民事诉讼中,受理诉讼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M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为诉。

M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是财产保全。

R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叫做受理。

R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抗诉形式实现的。

X狭义的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审判。

Y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Z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是诉讼代表人。

Z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

这种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Z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被称做反诉。

单项选择题

D对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补救的一种程序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M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R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

R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R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迫使其到庭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拘传)。

R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S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S诉前保全必须以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为根据。

W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Y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要(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Y以下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当事人)。

Y以下做法错误的是(庭审笔录不能改动)。

Y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Z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多项选择题

B不准上诉的判决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民事判决、按特别程序审理而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D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必须履行、可以申请再审)。

F法庭辩论的程序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G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G关于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该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某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审理提起上诉的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G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G广义的诉讼,以(起诉、审判、执行)作为诉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K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有(即将送达的调解书、支付令、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终审判决)。

M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条例。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排除性的,排除妨碍诉讼的行为,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S上诉人可以是(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W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W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本诉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本人或其他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条件。

Z在适用普通地域管辖时,对+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Z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名词解释:

B本证:

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必要的共同诉讼:

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变更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辩论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C撤诉: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财产保全:

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保护性措施有以下两种:

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

裁定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D督促程序:

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所谓一定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的请求,督促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付文书。

所谓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是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

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地域管辖:

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独任制:

独任制是法院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讼案件。

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F法院调解:

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反诉: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法律事实:

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反证:

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G给付之诉:

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由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即是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允许群众旁听,所谓向社会公开,即是允许记者对庭审进行采访,报道和披露案情。

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管辖:

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管辖权的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H合议制:

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体现审判民主。

合议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J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举证责任:

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间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K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或者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L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M民事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民事诉讼: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

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M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学:

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这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代理人:

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P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

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如物证的照片。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P破产债权:

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Q起诉:

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

缺席判决:

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确认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S审判监督程序:

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诉讼中止: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诉讼终结: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

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诉讼期间:

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一样,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

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未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当事人申请涉外保全不要求提供担保;未涉诉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涉外仲裁:

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S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话录音等。

S司法协助:

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诉:

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中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诉权:

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诉讼标的:

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讼代表人:

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诉讼行为:

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诉讼行为能力:

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理由:

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诉讼权利的承担:

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

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

诉讼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

诉讼中的调解:

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T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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