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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借款合同LPR版本

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拟向甲方发放贷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乙方实际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以乙方为募集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资金为限,且借款款项可一期(含一笔或多笔)或分期(含一笔或多笔)发放,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如果乙方最后实际发放借款金额少于元的,乙方不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款项用于,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款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和计息

一、贷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壹)、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即执行年月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择其一)基点(1基点=0.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2(贰)、浮动利率,本合同签订时的年利率为%,即执行年月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择其一)基点(1基点=0.01%)。

借款利率浮动值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新定价周期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请在□中划“√”):

□按月重新定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年月1日;

□按季重新定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年月1日;

□按半年重新定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年月1日;

□按年重新定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年月1日;

按月重新定价:

是指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季重新定价:

是指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从次季度的首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半年重新定价:

是指当上半年(1月至6月)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从本年下半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下半年(7月至12月)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年重新定价:

是指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乙方于利率调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均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后的利率。

3(叁)、其他方式:

二、本合同所指的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调整利率确定办法且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有冲突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三、贷款自发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年)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20日。

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每笔贷款的贷款利息计算公式:

该笔贷款利息=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该笔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

贷款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贷款利息分段计算。

借款期限内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如借款逾期,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收复利。

四、甲方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清偿,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四条借款本金发放条件与方式

一、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一期或分期划入甲方银行账户:

1、本合同已经依法生效;

2、乙方为募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而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已经成立并生效;

3、甲方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完毕信托业保障基金;

4、本合同项下相关担保协议已经依法生效,各担保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为法人的须同时依据各自章程要求)均已取得同意提供担保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已将相关文件提交给乙方;

5、抵押(如有)或/和质押(如有)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已收到其认可的证明材料原件;

6、甲方按乙方的具体要求出具了《借款借据》;

7、未出现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违约事件;

8、未出现抵押物(如有)或/和质押物(如有)被查封、冻结等任何构成或可能构成对乙方不利的重大事件;

9、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条件未同时满足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任何借款本金,且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贷款按本款第项约定发放。

1(壹)、一期划付。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账户;

2(贰)、分期划付。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币种和下列次序、时间、金额,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入甲方账户:

第一期:

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期:

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期:

年月日,金额元。

3(叁)、其它方式: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一经划出乙方账户,即视为乙方已经发放贷款,甲方已经承接贷款,贷款开始生息。

 

第五条还款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将应还利息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应按本款第项约定将借款本金足额归还给乙方。

1(壹)、一次性归还本金。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将借款本金一次性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2(贰)、分次归还本金。

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将相应借款本金一次性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一次:

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

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

年月日,金额元。

三、乙方收到相应款项的日期,为甲方实际还款日。

四、如还款日(付息日或还本日)遇法定节假日,甲方应提前至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偿还本金,但相应利息仍应计算至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

五、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少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偿还金额的,该款项应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损害赔偿金;

(三)违约金;

(四)罚息;

(五)复利;

(六)利息;

(七)本金。

 

第六条担保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一、连带责任保证。

二、最高额保证。

三、抵押。

四、最高额抵押。

五、质押。

六、其他:

甲方应负责落实担保人与乙方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

如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甲方的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最近的年度报告公示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经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相关的业务,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二、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并已取得必要的授权。

三、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和强制执行时,甲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五、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和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方同意并在此授权乙方:

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机构采集、整理、保存甲方(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如甲方为法人,包括其股东)的全部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调查甲方(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如甲方为法人,包括其股东)的资信情况;将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上述信息、履行合同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有权提供给有关第三方使用。

七、不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拒绝接受贷款款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款项发放后,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二、按乙方要求配合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3、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为他人和本人提供担保情况;

6、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情况;

7、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

三、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应至少在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承担、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等影响甲方清偿债务的情形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前偿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否则,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五、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或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应采取乙方认可的有效措施保全乙方债权。

六、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等,应在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七、如果保证人在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主体资格、被撤销、经营亏损、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保证能力,或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八、承担本合同以及从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运输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拍卖、变卖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有关资料。

三、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提供担保情况、债务纠纷等。

四、有权委托甲方的开户银行从甲方账户上扣收本合同项下其应偿还和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五、甲方或本合同的担保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与他人发生严重债权债务纠纷,保证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物、质物毁损、灭失、明显减值以及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当甲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前五日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乙方同意借款展期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展期合同。

借款展期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系甲方违约:

1、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2、甲方未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款项;

4、甲方出现一次(含一次)及以上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

5、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资金情况或/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6、甲方在本合同所做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故意隐瞒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证、声明或承诺的;

8、甲方发生《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9、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

二、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停止发放贷款;

(3)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4)自甲方违约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罚息外,再按日/360的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直至贷款债权全部偿清之日止;

(5)实现或提前实现担保权利。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论贷款本金是否分期(笔)发放,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拒绝接受乙方实际发放的任何一期(笔)贷款本金的,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发放贷款本金金额的30%以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募集贷款资金而发行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乙方须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其他损失等)。

四、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借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整个借款期限向甲方收取利息。

五、如本合同约定的复利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认定无效的,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复利实质为甲方逾期支付利息而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事前向乙方提交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转让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就通知与送达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

二、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和仲裁)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三、按上述地址向甲方发送的通知、文件等,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

如是邮政特快专递,则为投寄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如是信函,则为投寄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如果是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上述甲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应通过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

甲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在本合同中所确认的甲方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按照该地址对甲方进行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壹)、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据此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二、《借款借据》。

三、其他与借款有关的材料。

四、。

五、。

六、。

全部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提供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编号为《借款合同》的签订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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