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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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

一、并表范围

1.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

2.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范围应与本办法关于并表要求的规定相一致。

3.商业银行应披露监管并表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信息,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

4.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5.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6.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而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7.商业银行应披露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二、资本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列资本项目:

(一)所有监管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资本构成项:

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

(7)外币报表折算损益。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

3.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发行溢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有限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

(3)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二级资本的部分:

(4)其他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

(三)资本的期末数。

(四)对未实现损益的调整应披露调整数额,具体包括:

1.记入资本公积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股权类和债券类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的数额或未实现累计净损失的数额。

2.现金流套期储备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的数额或净损失的数额。

3.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

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

5.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部分的数额。

(五)监管调整项

1.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披露扣除数额,具体包括:

(1)商誉;

(2)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3)依赖于未来盈利、且由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

(5)减值准备缺口;

(6)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7)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股票;

(8)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部分;

(9)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由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净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10)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

2.适用对应扣除法的项目应披露从各层级资本中分别扣除的数额,具体包括:

(1)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

(2)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3)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

(六)描述所有限额与最低要求,说明限额与最低要求对资本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包括:

1.根据本办法的第一支柱资本要求披露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

2.披露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水平;

3.详细披露监管调整项中资本扣除的有关限额,即适用门槛扣除法各项目(包括对未并表金融机构普通股非大额投资及大额投资以及因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的扣除数额,若未达到扣除上限也应披露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

4.披露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若未达到可计入上限的也应披露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

(七)描述所发行的各类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

(八)银行应在网站上披露所有监管资本工具的条款及细则;

(九)过渡期内,银行应披露资本的具体构成,包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及监管调整项目。

(十)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十一)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三、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述内容:

1.未并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

2.并表后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3.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

(1)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2)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按风险暴露类型逐项披露资本要求;

(3)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4)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4.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

5.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

四、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

1.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

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

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

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

3.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定性信息:

银监会对本行内部评级法的认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

4.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

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

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

5.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

6.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历史损失信息:

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产生差别的原因。

7.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使用权重法或内部未覆盖法计量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信息:

风险权重的认定办法,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按主体分类的风险缓释前、后风险暴露等。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

8.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评估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

9.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性信息:

风险缓释政策、管理风险缓释工具的过程、风险缓释程度,表内和表外净扣,主要抵质押品类型、抵质押品估值政策和程序,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主要类型及资信情况,所持有的缓释工具集中度等。

10.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量信息:

各类型风险暴露被表内和表外净扣、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产品覆盖的风险暴露。

五、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

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

(1)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标准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定性信息;

(2)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内部模型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定性信息。

2.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量信息:

(1)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等定量信息;

(2)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期末风险价值,报告期的最高、最低、平均风险价值,返回检验中的显著异常值等定量信息。

六、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

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信息:

(1)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信息;

(2)采用高级计量法,应披露考虑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及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七、资产证券化暴露和评估

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

(2)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

(3)资本计量方法;

(4)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

(5)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含再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量信息:

(1)传统型和合成型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

(2)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

第一,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

第二,银行报告期确认的损失。

(3)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

(4)按风险权重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

(5)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应针对每一类证券化资产披露以下项目:

第一,所有引起卖家和投资者兴趣的提款风险暴露;

第二,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款部分,如卖家的资本要求;

第三,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

(6)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也要按上述(4)、(5)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

(7)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3.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

八、其他暴露和评估

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的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信息:

(1)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

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建立的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

(2)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

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

(3)银行账户股权风险的以下定量信息:

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

(4)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以下定性信息: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等重要客户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

(5)按主要币种披露银行账户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值等定量信息。

九、薪酬

1.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部分要求及时披露薪酬的定性信息和有关定量信息。

根据银行的风险轮廓,获得了信息披露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权的银行可例外处理。

2.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性信息:

(1)监督银行薪酬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构成和权限,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基本信息;

(2)薪酬政策的特点、目标、适用范围、审议和修改情况,简述银行如何确保从事风险和合规工作的员工薪酬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条线绩效相独立;

(3)概述薪酬政策如何与当前和未来的风险挂钩;

(4)概述薪酬水平如何与银行绩效挂钩;

(5)针对长期绩效调整薪酬水平的方法;

(6)银行可变薪酬使用的支付工具类别及使用原因。

3.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量信息:

(1)银行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薪酬监督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成员薪酬;

(2)获得绩效奖金和离职金的员工数和奖金总额;

(3)未支付和已支付的递延薪酬总额;

(4)薪酬总额,应针对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未受限薪酬和递延薪酬、支付工具分类列示;

(5)针对递延薪酬、留存薪酬的显性调整和隐性调整的定量信息。

薪酬的定量信息披露要求仅针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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