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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网约车管理办法细则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

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

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

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

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网上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

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

-1-

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设和完

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

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

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

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安部门:

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

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

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宣传部(网信办):

关注网络舆情动向,统筹各部门

涉及改革工作中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与电视台、报纸、

网络等媒体的沟通,谨防谣言、错误信息的传播。

做好舆

情监测工作,对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查处网络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

 

税务部门:

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人民银行:

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

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2-

法制部门:

对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的管理规范进行合

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于出租车经营过程中不按

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

以查处。

工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吸纳符合条件

的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

发改部门:

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明码标价及不

正当价格行为;发现涉及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报省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信部门:

根据两个文件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线

上服务能力监管工作,重点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

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与相关部门

加强协作,进行监管。

维稳部门:

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完善联动维稳机

制,完善部门维稳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维稳工作

重点,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妥善

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商务部门:

加快推进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转型升级,

为包括网约车在内的汽车回收、拆解提供更好、更便捷的

服务;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3-

工商部门:

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责任;加大信用

监管力度,及时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处

罚信息;及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质监部门:

研究制定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及监管规定;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培训,使其熟悉计量监管规定,

督促其落实计程计时的主体法律责任,保证计量准确;加

强计量监督,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出租

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

平台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违反互

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

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

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

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配合有关部门

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

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

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

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

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

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中山市辖区内成立服务机构且符合以下设施条

件: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培训教室,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培训教室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 (租用他人房屋、

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培训教室的,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

有效的租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5-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中山

市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山办公场所场地图纸、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

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

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人员培训

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

保障制度》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

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

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为 6 年,并发放《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满后,对服务能力符合

-6-

要求的申请人给予续期。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

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

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

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

提前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

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7-

(一)取得中山市机动车行驶证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每三年公

布一次。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车辆准入标准为:

初次注册登记《机

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

客运之日未满 8 年,且行驶公里数未满 60 万公里的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 2 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

票金额不低于 18 万元;2 年以上 8 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评

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 18 万元;纯电动车无价格限制,

但车轴距应不小于 2650 毫米。

(三)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

星定位装置应符合 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外观、颜色不可与中山市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

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

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

求。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

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

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8-

运输证》,申请人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递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机动车销售发票(或

车辆价格鉴定评估证明);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第

(二)项要求的车辆,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加注“拟同意申请”意见并

签章,车辆所有者持该表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

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变更手续及安装相应监控设备。

(三)申请人持公安交警部门加具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已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使用性质

的车辆行驶证、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证明书、车辆

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证明到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申领《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自作

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发放《中山市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

营期限最高为 8 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 60 万公里。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

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9-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60 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

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

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驾驶员证》,有效期为 6 年,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相

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针对非本地户籍);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

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

- 10 -

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

辆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

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

时动态监控,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

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持《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

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

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相关培训教育应建立培训大纲及档

案(签名表、相片、培训内容等),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

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

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

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

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

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

- 11 -

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运

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

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

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

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

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在中山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

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中山辖区内;驾驶

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机场、

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

所揽客。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

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网约车平

- 12 -

台公司须对网约车在税收上负有监督或代扣代缴责任,对于

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

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

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规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

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

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在客户

端应用程序应具备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

乘客认定后的他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

信息;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

进行沟通联系;“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

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经营者自

动发送。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

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

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

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 13 -

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

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

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

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

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经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

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

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

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

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

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

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中山市从事合法网约车服

务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 14 -

1、驾驶员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驾驶的车辆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驾驶员、车辆须接入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且已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

订合同或协议;

4、单次营运行为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线上预约、派单(或

抢单)、接单,形成完整的订单流程记录以备核查,不可巡游

揽客或线下接受预约载客。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中山合法资质的车辆、驾

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

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

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

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

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

理。

- 15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

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

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

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

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及人民

银行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

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支付

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

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

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

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

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

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

- 16 -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

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开展行业

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

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

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

- 17 -

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

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中山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

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

局等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

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

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

- 18 -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

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

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

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十八、二

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

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

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

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局、网信部门、经信部门等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给信息

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

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

- 19 -

持与协助的,由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经营行为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改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

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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