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839302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1.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docx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

  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既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

通常是丈夫对妻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年迈双亲实施的暴力,也有少数是妻子对丈夫实施暴力行为。

本文将着眼于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来阐述这一问题。

论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特征、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关系的和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何种民族、何种阶级、有着何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职业或知识水平的人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暴力亦从未间断过。

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也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产生。

家庭本应该是幸福的港湾,但如今却成为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亦是暴力最能被容忍的地方。

当这个本应饱含着和睦温馨的空间被内部暴力充斥时,不论是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惶恐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面对破裂的家庭,又都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或定义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界定。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

“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生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明确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这一规定中所指的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给对方精神上造成痛苦、心理上形成压抑等。

所有这些我们统称之为家庭暴力。

另外,家庭暴力也包括性虐待。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社会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

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方面,以便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实践中存在的“冷暴力”不符合此处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形式。

  如果说肢体暴力是有形的伤害行为,那么精神暴力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行为。

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理上的创伤却往往很难得到恢复。

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它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不能因为表面上的“无形”,而忽略它的存在,轻视它的危害。

  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相比,性暴力可能更不为人所关注。

所谓性暴力是指配偶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3]。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同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义务是可以免除的。

例如:

双方已经分居,一方起诉离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疗,一定期限内不能发生两性关系。

在上述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特别对于前者,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

因此,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在又出现了新的家庭暴力方式—经济控制,用经济控制的方式限制女性造成其依附关系。

经济控制成为身体伤害、精神心理暴力、性暴力外的新型家庭暴力形式。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理事会副主席、中华女子学院李洪涛说,近几年来,经济控制在我国家庭暴力中越来越普遍,大部分家庭是男性对妻子、母亲或者女儿进行经济控制和制裁。

  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已成为另一类家庭暴力,现在是众说纷纭。

它表现为针对某人某事的严词挞伐,总是引来网民对“坏人”一边倒的谴责、漫骂、恐吓、并严重骚乱到对方的生活。

这种现象,人们形象称为“网络暴力”。

上海“媳妇网上毁谤公婆案”和2006年4月发生的“铜须事件”是这种暴力的典型。

有专家认为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与现实中的并没有什么不同,且杀伤力更大。

在备受关注的一些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导火索往往是家庭矛盾。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

一项对陕西、广东等6省市的3577名在校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者童年时遭受的躯体、情感伤害主要来自父母,约占26%。

家庭成员中相对弱势的妇女、老人、儿童更易成为施暴对象,尤其在农村,情况相当普遍。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一位负责人日前说,去年进行的“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显示,有11.6%的农村妇女近一年内和配偶之间曾有过动手打架的行为。

此外,家庭暴力也不仅仅局限在现存的婚姻关系里,婚前恋爱或同居关系中也会有暴力;离婚的女性在离婚后也有可能继续遭受丈夫的骚扰、恐吓甚至殴打。

家庭暴力也出现在同性当中。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彩虹、香港女同盟会等机构发起“同性伴侣家庭暴力研究问卷调查”,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受访者受暴力问题困扰,大部分受访者表示求助无门,令问题一直存在。

  2、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现在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苏远方说,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不力导致受害人“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内蒙古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逐年上升,由1997年的7.3%上升到2007年的25%,增长了3.42倍。

另据海南省妇联近年信访统计,妇女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的申诉占信访量的50%以上。

其中,反映被丈夫施暴受伤的占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30%以上,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另据省妇联统计,自2003年到2007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4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27%。

  3、家庭暴力往往是在家庭中占强势地位的人实施的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多少国家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

在美国,每5年在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于在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

每年有100万妇女受到丈夫、前夫或男朋友的虐待,需要求医治疗;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过她们伴侣的暴力;在英国,1/4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的不同阶段经受着家庭暴力。

  提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们的脑海中往往会浮现出地位低、没文化、收入少的妇女形象。

但从国内一家公益性妇女热线提供的数字表明,许多高学历女性同样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摧残。

  北京红枫妇女热线去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93.4%是妇女打来的,有72%的电话诉说丈夫殴打妻子。

受暴妇女中40%以上为大专文化程度,其中10人是研究生学历。

  4、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

有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有辱骂、危险的;有不许进屋、不许吃饭的;还有性暴力,或多种形式共同运用,其手段更为残酷的。

[6]来自一份统计报告的分析显示,家庭暴力通常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夫妻性格不合,导致家庭不睦。

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对方先提出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不睦。

有了第三者,男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妻子拔拳相殴;三是零就业家庭,生活无着落导致家庭不睦。

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道德沦丧,导致家庭不睦。

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五是赌博或酗酒导致家庭不睦。

有的男方嗜赌成性,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六是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

以上6种情况导致家庭暴力,女方处于弱势,有的被打成重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5、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

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

受害人往往忍气吞声,使家庭暴力不易被暴光。

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调查取证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各个居委会、村委会对此也不愿配合;另外,家庭暴力的手段更为隐蔽。

目前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但精神虐待、经济压制现象有所增加,家庭暴力的手段由显性转变为隐性。

  6、过程的循环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暴力侵害不是一次两次,而是经常性的,受害人或是基于害怕而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是因传统观念不愿向外人提及,或是对施暴者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另一方面,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太多的障碍阻止她们寻求帮助,觉得维护家庭的完整是妇女的责任,更多选择忍让。

凡此种种都只能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使得家庭暴力周而复始不断循环。

  7、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一向来自全国妇联的统计调查显示,全国每年有40万个家庭解体,这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说,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件,年均增加70%,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家庭本该是一个温馨的港湾,但是发生在其中的暴力事件却让人触目惊心,既不利于家庭和睦,更会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其危害性显而易见。

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据来自吉林省妇联的调查,近年来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5%。

长期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孩子的暴力,即使不足以对儿童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会给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造成严重的亲子隔阂。

如今的孩子都具有强烈的反抗、自立意识。

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会在生理、心理上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极易产生恐惧、焦虑、抑郁、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出现违纪、攻击等行为问题。

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长大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的甚至会敌视、报复社会,采用极端的自毁手段来报复施暴的父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显示,他们在犯罪前曾经被家人“经常打骂”的有16%,被“赶出家门”的有6%。

另一项对5846份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当被父母打骂时,9.2%的孩子产生自杀的念头,18.1%的孩子想离家出走,8.4%的孩子恨不得与父母拼了,还有6%的孩子想长大后找他们算帐。

这些枯燥的数据同时揭示了一个应引起全社会尤其是为人父母的密切注意的问题:

如今的孩子具有强烈的反抗、自立意识,有时会不惜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复施暴的父母。

前几年浙江某地一名高二的学生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其父母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来自国外的研究显示,在家庭暴力中成长起来的孩子,自杀概率要高出6倍,犯罪概率要高出74倍,吸毒、汹酒概率要高出50倍。

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酗酒、赌博、包二奶、吸毒及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相关联,增加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的部分。

两种行为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与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