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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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

关于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要素;释义

论文摘要:

我们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至少应准确把握住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不是由阶级或阶层决定的,而是以掌握传统知识、传统技能与传统技艺的多寡决定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历史的产物,但同时又必须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至今;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及文化空间八大方面。

而那些与此有关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春,笔者随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赴浙江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

会上,副部长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他说:

北京雍和宫附近有许多算命的,以前城管一来,他们就跑,而现在则是边跑边喊:

“别抓我,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部长说,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肯定有问题,而从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看出,经过近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但是,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理解准确。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否则,我们就很容易因概念的模糊,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东西,而使真正需要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一个最后被保护的机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该《公约》是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一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表述,也基本上源于这个定义。

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应该说,上述定义已经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但在表述上仍有不尽完备之处,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和发展。

笔者以为,要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一个准确的学术定位,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传承时间、传承形态、传承内容、传承价值等子系统做出一系列的明确的学术定位,并通过上述子系统的学术定位,来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限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

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失,即所谓“人亡艺绝”。

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

有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直接定位于“民间”,这显然是不够的。

我们知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及传承过程中,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确实来自民间,在我们的日常表述过程中,也确实可以用“民间”来代指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传承人,而民间社会之外的人们无权获此殊荣。

如果真是如此,日本着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乐、歌舞伎,韩国着名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宫廷祭祀等,都无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为它们都是典型的宫廷文化。

但事实上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它们确实是这些民族或国家最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理,在中国瓷器文化发展史上出现的官窑、宫廷生活中出现的满汉全席等,虽不是民间所创,也不是民间所传,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它们也是中华民族最为优秀的文化遗产。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必须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在许多情况下,倘若没有国家或宫廷的扶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传承的。

因此,我们将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范畴仅仅定位于民间社会显然是不够合适的。

我们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知识、技术与经验的概念,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从政治角度,而应该从知识、技术与经验的角度加以取舍。

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是政治的,而应该是知识的、技术的、经验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是看他的政治出身,看他是贫农还是富农,是平民还是皇帝,而是看他到底掌握了多少传统知识、技艺与技能。

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仅仅局限于“各地人民群众”,而是同时还包括了除“各地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个人”。

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开放一点儿的立场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这一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知识、特殊表演技艺与技能的特定人群——如艺人、匠人及巫师等。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仅仅局限于“当下”(“流传于民间”)是远远不够的。

活态流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世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流传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优秀,但会由于流传时间的短暂,而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如1949年以后出现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暂时都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遴选上,各国都有着一定的时限上的要求。

以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为例,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虽不曾有过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但从这些国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看,历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

这一标准对于一般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我们将这个标准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体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事象至少也应具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即产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事象。

而产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则暂无资格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当然j这只是个下限,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

其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也应具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如风筝,版画制作技术,昆曲、京剧表演艺术等)。

有些还会更长,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已有近万年的历史。

之所以被称为“遗产”,一定是财产的创造者亡故后留给我们的财富。

财产的创造者尚健在人世,我们又如何能将其赠送给我们的财产称之为“遗产”呢?

  

  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态的限定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时限上的限定已经足够了。

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有时限上的限定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对其传承的形态实施必要的限定。

与固态存世的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

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看它在传承形态上是不是以活态的方式传承的。

譬如,如果还有人以传统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讲述满族说部时,满族说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讲述人一旦辞世而又无继承人,尽管我们也承认这是满族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它将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法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继续留名。

  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笼统地定位在“所有传统文化事象”上未免过于宽泛。

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不应该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事象的全部,而应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最为精华的部分。

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我们且不去说,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质的传统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将,也很难获得“民族文化遗产”这样的殊荣。

故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技能、传统知识、传统节日仪礼及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贮藏相对集中的几个领域,看来也是经过充分考量的。

为什么说上述几个领域文化遗产的贮藏量就一定会高呢?

还是让我们举例说明。

以传统节日为例。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一年有365天,但对于一个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

一年中总有那么几天。

对于一个民族优秀遗产传承而言,尤显重要。

而这几个特殊日子,正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节日类文化遗产。

为什么一定要将这些传统节日作为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特别保护?

因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节日美食的品尝、节日盛装的穿戴,使节日美食、节日盛装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通过参与表演而使传统表演艺术得以光大,同时,庄严的节日仪式还可在无形中疗补人们心灵的创伤,使人们通过神圣的仪式获得  

  从遗产所展示给我们的内涵上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定位于“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传统文化事项,显然也过于宽泛。

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总之,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新概念时,我们至少要在传承主体、传承时限、传承形态、遗产价值、遗产涵盖范围等几个方面做出严格限定。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

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前,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

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误区二: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相关空间”(也有单称之为“文化空间”的)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从理论上说,“文化空间”理念的提出,对于从整体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其所生存的外部环境一并保护起来,才有可能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

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空间之中,如果我们不顾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固有分类,而将其中的某些项目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势必会造成分类上的混乱,这也是分类学理论所不容的。

那么,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过程中,我们是不是就不能使用“文化空间”这个概念了呢?

当然不是。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公布的前三批《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然不提倡单项遗产(如歌舞表演)作为“文化空间”申报,但并不反对那些具有综合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如某一地区或某一村寨的文化遗产种类异常丰富,而彼此间的关联度又很强,单独申报哪一项都不利于对这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这里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包成一个整体,并以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的名义独立申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文化空间”不宜过大,最好能以村镇为单位,这样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也更具可操作性。

  综合以上诸点,我们似乎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这样一个界定: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特别是那些具有特殊知识、技艺与技能的人们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与科学价值,足以代表一方地域文化并为当地民众、社会所认可,且具普世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象。

这类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含文物修复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以及含有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之文化空间等几个方面。

由于这类遗产通常多以“看不见”、“摸不着”的形式存在于匠人、艺人等传统文化传承人头脑中,给申报、指定、传承、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在指定这类文化遗产时,也将这些遗产的传承人一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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